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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銘(1887年—1966年10月22日),字馥孫,小名福生,浙江紹興人。中華民國江浙地區銀行家。1933年至1937年任國民政府全國經濟委員會委員。
李銘出生於浙江紹興經營銀錢業的商人家庭。先入私塾學習,15歲時進入杭州教會中學讀書,中學畢業後於1905年赴日在山口高等商業學校讀銀行學專業,併到橫濱正金銀行實習。1910年畢業回國,在浙江銀行任稽核。1912年浙江銀行改組為擁有發行鈔權的「中華民國浙江銀行」任總協理。1915年浙江銀行改組為浙江地方實業銀行,李銘任上海分行經理。通過與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副經理張嘉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總經理陳光甫、浙江興業銀行董事長葉景葵、常務董事蔣抑扼、總經理徐新六,大陸銀行董事長錢永銘等組成「同業聚餐會」,形成以江浙籍銀行家為核心的「江浙財閥」網絡。成立了上海銀行同業公會和全國銀行業公會。1923年浙江地方實業銀行一分為二,分成浙江地方銀行與浙江實業銀行。浙江實業銀行資本額為180萬元,全部為商股,總行設上海,其經營方針着重於外匯業務及投資實業,同時也辦理押放及信託業務。李銘任浙江實業銀行總經理。[1]1926年起連續9年擔任上海銀行業同業公會委員、主席。
1927年四一二事變後,李銘任南京國民政府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主任委員。大力承銷巨額公債。1927年任浙江實業銀行董事長。[2]1928年7月受財政部的委派,任華俄道勝銀行總清理員,併兼管上海分理處事宜。1928年10月出任中央銀行監事會主席,1928年11月被任命為中國銀行董事長和交通銀行董事。兼任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墾業銀行等董事。曾任全國銀行業公會理事長。
1932年一·二八事變後,2月8日由李銘主持上海銀行同業公會聯合準備委員會成立,專門負責辦理同業拆款和貼現。李銘出任聯合委員會主席。把會員銀行提供的不動產和有價證券證券化,擔負起「銀行的銀行」的職能。1932年出面組織國民實業銀團,收購杭州電廠,組成杭州電力公司,擔任董事長。1934年浙江實業銀行投資創辦上海鼎新紗廠。1935年在中國銀行受到排擠,失去董事長之位。
抗戰爆發後,再次出任上海銀行公會理事長。1940年被汪精衛政府通緝。1941年3月,被美國駐滬領事館秘密轉移到美國紐約,繼續擔任浙江實業銀行董事長。1944年參與籌建中國投資公司。擔任國際貨幣基金會議中國代表團顧問,中美商業聯合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
1946年,李銘回國,仍任浙江實業銀行董事長、上海銀行業公會理事長。1947年春,國民政府輸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1947年浙江實業銀行、上海銀行與美國人合辦的國泰保險公司在紐約註冊成立。1948年4月任中央銀行貼放委員會委員。8月19日,國民政府發佈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發行金圓券,限期收兌民間金銀、外幣。李銘以全國銀行公會理事長兼上海銀行公會理事長的身份任國民政府金圓券準備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1949年上海被中共佔領前夕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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