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宗王朱徽焟(1419年—15世紀),[1]明朝岷莊王朱楩的庶五子。[2][3]

生平

受封

宣德三年(1428年)七月,造陽宗王鍍金銀印一份。[4]宣德四年(1429年)十月,明宣宗命行在尚寶司卿葛真、戶科左給事中許侃為正副使,持節封朱徽焟為陽宗王。[2][3]宣德五年(1430年)十月,命尚寶司少卿俞敬、戶科都給事中卜禎為正副使,持節冊封寶慶衞千戶沈瑄的妹妹為陽宗王妃。[5]

宣德六年(1431年)七月,命行在戶部給朱徽焟及二哥鎮南王朱徽煣、三哥江川王朱徽煝、四哥廣通王朱徽煠歲祿各五百石,米鈔各半。[6]

朱徽焟的母親蘇氏盜取金銀給朱徽焟,被朱楩追索,沒能索回全部,蘇氏自縊。朱徽焟騎一匹馬帶五個人擅自出城從寶慶府到長沙想入京奏事,被湖廣三司等官派人在路上截獲,令他回府並改令他人奏事。正統十三年(1448年)九月,明英宗寫信給朱楩,說朱徽焟意在捏造言辭誣陷好人,如果朱徽焟已經回府,朱楩作為父親應該念在父子之情及朱徽焟因母親引咎自殺哀痛其死、被追贓而窘迫無奈,予以寬待,不必追究。[7]

朱徽焟奏生母被朱徽煣逼死,英宗遣駙馬都尉井源和巡按御史去府中詢察並逮捕相關人訊問,十二月,井源等說蘇氏累次盜取府庫金銀,事發羞愧自縊,並無被逼。英宗命將屍體還給朱徽焟,以禮安葬,並敕令朱楩,說朱徽焟不遵父命、陷母於不義、誣告兄長,法律難容,念是宗室,故且寬恕;還提到朱徽焟和朱徽煠擅自拆墻開門,見了朱徽煣不行禮,都違背國法,朱徽煝坐看兄弟相爭卻不規勸,都不追究,如果朱徽焟等以後再不知悔改,必定依法處置不寬恕,他們所開的新門應該重新砌斷,仍舊用舊門通行;又敕令朱徽煣念兄弟之情心存寬厚,對弟弟們加恩禮待,否則也依法不徇私。[8]

朱徽焟和朱徽煠擅入朱楩王宮,強行打開內外庫取走金銀、羅叚、文卷及承奉內使家財,被朱徽煣上奏。正統十四年(1449年)四月,明英宗下敕書告諭朱徽煠、朱徽焟,指責說對他們的兄弟紛爭已經特別寬恕,卻又再犯;派御史、錦衣衛官依法查問,除各王府宮眷使婢外,其餘校尉等都按名字送審,輕者發遣,重者械送京城;要二王將所得財物歸還,朝廷念他們很快改過也將寬待,否則治不孝之罪;並寫信給朱徽煣要他念兄弟之情與弟弟們和睦相處。[9]

教授汪敬奏朱徽煠、朱徽焟等各自往東門出城稱欲赴京奏事。十月,明代宗敕令二王非奉敕不可擅離王府,勒令回府安住,如有事應另外派人入京上奏,如有違法,不敢徇私。[10]

被廢

朱徽煠被家人段友洪鼓動謀反事發,景泰二年(1451年)十月,湖廣總管王來、總兵官保定伯梁珤奏朱徽焟派家人李祥與段友洪等召誘苗兵,是同謀。奏摺下到都察院,都察院請求派馬交給正在調查朱徽煠的巡撫湖廣右都御史李實、監察御史劉孜、錦衣衛指揮盧忠、駙馬都尉焦敬、內官李琮依法查實上奏處置,獲准。[11][12]

朱徽煠被召進京後伏罪,說朱徽焟同謀。經過審理,得到二王謀反情狀。十二月,代宗認為二王圖謀危害社稷,依法難以寬恕,念及是宗親,違背法律免去死罪,降為庶人,命內官陳安、內使阮僚與焦敬、盧忠帶金牌去岷王府取朱徽焟和二王家屬去鳳陽看守祖陵,敕令內官黎賢去鳳陽會合內官雷春、中都留守司、鳳陽府修理墻垣、房屋、門禁給他們之居住,嚴格防守,每年給他們食米二百石,酌量給柴薪;二王在岷王府所有的土地、田園、粗重物件都給朱徽煣收用,朱徽焟原先所受王印、冠服等件令朱徽煣派人進繳,並寫信告知宗室各王。[13]

李實因為二王放縱家人和乳母丈夫私通苗寨作亂,請求禁止家人、乳母丈夫通行。景泰三年(1452年)二月,代宗下詔調查各王府內官內使家人小廝年貌、鄉貫,造冊交給長史司,出入給與文憑、執照,各王世子、郡主自己能飲食以後乳母不許再入王府,若軍民人等投充家人,影射差役,將窩藏者與正犯一體治罪。[14]

九月,代宗敕令告知中都留守司、鳳陽府,派奉御來翟前去鳳陽,與雷春一同奉侍皇陵,收取朱徽焟的門禁鑰匙,由往來提督官軍看守朱徽焟;百姓艱難,而朱徽焟已有米糧柴薪,不必多供給,如果家裏死了人,在城外空閒處擇地埋葬燒化即可。[15]

天順二年(1458年)二月,英宗敕令雷春等,說自己念宗室之情,想把朱徽煠、朱徽焟及其家人送回岷王府,但因為他們和岷恭王朱徽煣有舊怨,恐怕難以共處,仍令他們原地居住,但兩家人口越來越多,每日的花銷、米薪、器服或有欠缺,應該令有司供給,如果不缺,也應該增加,他們的成年子女也該婚配和獲准與親戚往來,並開具上奏所增加的日用數目。[16]雷春說,早在景泰七年(1456年),因朱徽焟與妻沈氏訴稱寒苦,代宗命兩家兒媳每人增支絹一疋、綿布二疋、綿花二斤,但天順元年他們沒有支用,自己已經全部給了,又每人每年增加綿布一疋、綿花半斤,兩家每月共增給香油三十五斤、鹽二十五斤、茶十五斤,朱徽焟家口稍多,每年增米十二石。戶部上奏了雷春的話,九月,英宗准奏。[17]

英宗敕令有司增加朱徽煠、朱徽焟米薪布花等物,讓他們的子女婚配。天順四年(1460年)四月,有司奏稱朱徽煠、朱徽焟的子女都被嚴格囚禁,不與外界交通,女子已送入成婚,但卻不敢將男子送入,應該令縣官建造屋舍,讓朱徽煠、朱徽焟的女兒們出來成婚,獲准。[18]

成化三年(1467年)十月,巡撫淮揚右副都御史滕昭奏請將朱徽煠、朱徽焟送回湖廣附近贍養防衛以免被利用作亂,事下禮部官員商議,憲宗認為安置已定不必更改。[19]

成化七年(1471年)十二月,朱微焟女朱寶鑑認為父親幽閉鳳陽已經二十年,請求讓他獲赦,願意效仿漢朝的淳于緹縈,做婢女為父親贖罪,言辭很懇切。事下法司商議,認為朱徽焟、朱徽煠曾勾結苗兵謀叛,情罪深重,應該終身禁錮。憲宗同意,認為祖宗之法不可廢。[20]

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十二月,因為鳳陽東高墻庶人朱成銀、朱成鑽生了好幾個兒女,按朱徽焟的例子給他們加賜衣食。[21]

宿州知州萬本奏請存恤高墻庶人。弘治元年(1488年)五月,都察院會同刑部商議,認為朱徽焟等不遵祖訓,身犯十惡,朝廷已經不顧法律寬恕了,再難繼續寬恕,已經供給薪米之類,應該禁止他們的買辦人役侵漁,和避免子女成年後錯過婚期,請求令鳳陽巡撫巡按、神宮監等官查他們的婚姻之期,預先具奏,准許與官員軍民結婚,不得違誤;痛革買辦人員,務必照市價收買,按時供送,婚姻、喪葬都給表裏羊酒及衣食棺槨的費用,現存人口每年給布絹、薪米,比以前增加,以為優養,以後子女長大後也如此。明孝宗同意,令各官查朱徽焟等應該婚嫁的子女,奏請婚嫁,禁止買辦人役不得侵漁,違者治罪不宥。[22]

身後

嘉靖四年(1525年)六月,明世宗聽御史葉忠建議,赦高墻已故多年庶人朱徽煠、朱徽焟等的家屬駒兒等一百四十三人,敕內官分送各王府隨住,口糧、布花、婚配等項給如高墻例,仍敕各王府鈐束戒諭,令改過自新。[23]

家庭

妻妾

  • 王妃沈氏

子孫

  • 長子朱音壇,景泰元年(1450年)二月賜名
  • 次子朱音坟,景泰元年(1450年)二月賜名[24]
  • 女兒朱寶鑑,成化七年(1471年)十二月在世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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