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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廳(日語:警察庁/けいさつちょう Keisatsu chō */?),簡稱察廳(サッチョウ),是日本的行政機關,隸屬於國家公安委員會之下,為「特別機關」。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2月8日) |
日本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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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廳 | |
警察庁(日語)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54年(昭和29年)7月1日 |
前身機構 | 國家地方警察本部 |
機構類型 | 執法機構、特別機關[*] |
機構駐地 | 〒100-8974 日本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2-1-2 35°40′31.9″N 139°45′4.6″E |
僱員數目 | 7,797人 (警察廳職員員額) (其中警察官2,149人) 2016年度(平成28年度) |
年度預算額 | 2,409億6,298萬日圓 (警察廳最初預算) 2013年度(平成25年度) |
機構首長 | 警察廳長官:松本光弘 警察廳次長:中村格(警視監) |
上級機構 | 國家公安委員會 |
網站 | www |
影像資料 | |
警察廳所在的中央合同廳舍第2號館 |
作為日本警察的頂點,負責警察制度的企劃立案、公共安全及警察的運作,掌控日本警察的態勢、整備、犯罪鑑識及犯罪統計等事務指揮,監督各都道府縣警察(包括轄區為東京都的警視廳)。
警察廳由內部部局(長官官房、5局(2部))、附屬機關、地方機關組成。不同於都道府縣警察,都道府縣警察是由各都道府縣知事所轄之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管理的警察廳組織,警察廳則是負責警察公務上的監察、指導等(管區警察局)。此外,警視正以上階級是擁有國家公務員身分的地方警務官,而國家公安委員會擁有都道府縣警察本部長等的任免權。
地方警務官制度建立以前,國家公安委員會決定的人事調動須經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同意,但歷史上未發生過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否決的狀況[1]。因此人事調動也都由警察廳公佈[2]。
警察廳首長為警察廳長官,由國家公安委員會經首相承認任免之。警察廳長官是全日本警察職員中最高之職位之警察官,也是《警察法》第62條規定之唯一階級制度之外警察官。警察法第34條規定「長官為警察官,警察廳次長、官房長、局長(情報通信局長除外)及部長、管區警察局長等其他政令所定之職位皆為警察官身分,皇宮警察本部長為皇宮護衛官」。
警察廳另設警察廳次長1人,階級為警視監。廳長公務外出時,職務由次長代理。
警察廳長官服從國家公安委員會的管理,負責總理警察廳廳務、任命職員與監督其服務、指揮監督都道府縣警察。
警察廳另設警察廳次長1人,階級為警視監。協助長官整頓廳務與監督各部局及機關事務。
警察廳的內部部局如下[4],位在中央合同廳舍第2號館的2樓與16-20樓。
7局2部制。都道府縣警察非警察廳的地方機關,而是各都道府縣的警察行政機關。
都與道不屬管區警察局管轄,其警察通信事務由以下組織負責。(警察法第33條)
連結警視廳、北海道警察本部、方面本部、警察署、交番、駐在所,以電話、無線電、通信指令系統、衛星影像、影像系統、情報管理系統等各種情報通訊系統打造的機關,也在技術上支援犯罪取締。職員非警察官。部長為技官。
設於各管區警察局及都、道警察情報通信部、府縣情報通信部、各方面情報通信部。職責為前往現場等確保警察執行勤務時通訊暢通,也負責警察通訊設施的臨時設置、運用、警察官技術指導等。長官為機動通信課長(都警察則為機動通信第一課長),由情報通信部長任命。主要出勤場合包含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是飛機失事等大規模事故、大型會議警備、誘拐等重大事件等等。
警察廳之職員大致分為警察官與一般職員,警察官可分為
等。全員皆屬於官僚,沒有一般警察的勤務。
一般職員可分為
等。
其它省廳借調的僱員在轉入警察廳時可能會轉為警察官或警察廳事務官、技官。
都道府縣警察的警察官中,階級在警視正(職階依警察本部規模而異,一般為部長或課長)以上的警察官,依警察法第55條,屬於國家公務員。此類警察官稱為地方警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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