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財是日本為保護文化、自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其資格依《文化財保護法》訂立。文化財即文化財富,指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實際上不僅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領域,也包含動、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天然紀念物)。
日本的文化財由《文化財保護法》規範,它規定了對文化財認定與管理、保護的方法。該法還劃分與界定文化財。
分類
《文化財保護法》規定的文化財分類如下:(其中相對重要者標註為粗體)
- 無形文化財
- 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人間國寶)、重要無形文化財
- 選擇無形文化財
- 民俗文化財
-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
- 登錄有形民俗文化財
- 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
- 選擇無形民俗文化財
- 文化的景觀
- 重要文化的景觀
- 文化的景觀
- 傳統的建造物群
- 重要傳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區
- 傳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區
其包括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即繪畫、雕刻、工藝品、書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資料、歷史資料)。還分為:
無形文化財包括了戲劇、音樂、工藝技術等。
- 重要無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中特別重要的部分。其中擁有官方認定技能、技術的個人,在日本通常稱為「人間國寶」。
民俗文化財包括民間的服飾、飲食、住宅、信仰、節慶、生產、生活方式等相關的風俗習慣、民俗藝術、民俗工藝等,可分為:
-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有形民俗文化財中重要的部分。
- 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無形民俗文化財中重要的部分。
- 登錄有形民俗文化財: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認定的有形民俗文化財(主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中特別需要保存與有效利用的。
紀念物,可分為:
文化的景觀,指日本各地區人們獨特的生活、生產以及一方水土氣候形成的景觀,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風貌。為便於文化廳實施人文景觀的保護和存續的計劃,「關於文化的景觀保存、整備檢討委員會」(文化的景観の保存・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在第三次調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個重要地區。
傳統的建造物群,指與周圍環境融為一體,構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落等。
- 重要傳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由日本政府選出的特別重要的古建築群。
文化財保存技術,指保護文化財過程中必需的製作、修理一類的技術。
- 選定保存技術:由日本政府選選定的保護技術。
埋藏文化財與上述各種文化財不同,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態。
參看
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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