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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憲法第79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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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內閣
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53
条
))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
憲法
54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54
条
)2項)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
憲法
79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79
条
)1項、80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80
条
)1項) 預備費的支出(
憲法
87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87
条
))
最高裁判所
事组成。最高裁判所长官由内阁提名,再由天皇任命。最高裁判所判事由内阁任命,天皇进行确认。根據
日本国
宪法
第
79
条
第
5项、裁判所法
第
50
条
的規定,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法定退职年龄为70岁。 據
日本国
宪法
第
79
条
第
2项,每位法官在获得任命后初次举行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中,需要接受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简
眾議院解散
根據《
日本國
憲法
》,眾議院解散的發動權在內閣;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據內閣的助言和承認頒布詔書來執行,是天皇行使的國事行為(日语:国事行為)之一(
憲法
第
7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7
条
)
第
3項)。 與其他內閣制國家相同,發動解散眾議院有兩大原因: 被動:依據
憲法
第
69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69
条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
いこうさいばんしょさいばんかんこくみんしんさ)是依據《
日本國
憲法
》
第
79
條
與《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國民審査法》(日语: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審査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
第
136號)規定之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國民審查解職制度。 根據《
日本國
憲法
》
第
79
條
第
1、2項: 最高法院由任該法院院長的法官及按法律規定名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日本人民共和國
憲法
草案(日语:日本人民共和国
憲法
草案/にっぽんじんみんきょうわこくけんぽうそうあん?),是一項關于《大日本帝國
憲法
》的修正案草案,它由日本共產黨於1946年6月29日在其機關雜誌《前衛》上發表。這項草案的發表曾引起了對太平洋戰爭後的《
日本国
宪法
》的激烈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