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3条))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憲法54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4条)2項)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79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9条)1項、80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0条)1項) 預備費的支出(憲法8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7条))
最高裁判所事组成。最高裁判所长官由内阁提名,再由天皇任命。最高裁判所判事由内阁任命,天皇进行确认。根據日本国宪法第79条第5项、裁判所法第50条的規定,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法定退职年龄为70岁。 據日本国宪法第79条第2项,每位法官在获得任命后初次举行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中,需要接受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简
眾議院解散根據《日本國憲法》,眾議院解散的發動權在內閣;在程序上,需由天皇根據內閣的助言和承認頒布詔書來執行,是天皇行使的國事行為(日语:国事行為)之一(憲法第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条)第3項)。 與其他內閣制國家相同,發動解散眾議院有兩大原因: 被動:依據憲法第69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69条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いこうさいばんしょさいばんかんこくみんしんさ)是依據《日本國憲法》第79條與《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國民審査法》(日语: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審査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136號)規定之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國民審查解職制度。 根據《日本國憲法》第79條第1、2項: 最高法院由任該法院院長的法官及按法律規定名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6条~第41条)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第5章.国家財政(第71条~第75条)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第8章.公務員(第91条~第96条) 第9章.憲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