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Sign in
AI tools
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Loading AI tools
全部
文章
字典
引用
地图
日本国憲法第67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Found in articles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日本國
憲法
第
九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9
条
〔
日本國
憲󠄁法
第
9
條
〕/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 */?)是《
日本国
憲法
》的一個條款,規定战争不是日本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手段。
日本國
憲法
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7年5月3日生效。在其文本中,该国正式放弃
日本內閣
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53
条
))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
憲法
54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54
条
)2項)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
憲法
79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79
条
)1項、80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80
条
)1項) 預備費的支出(
憲法
87
條
(日语:
日本国
憲法
第
87
条
))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日本人民共和國
憲法
草案(日语:日本人民共和国
憲法
草案/にっぽんじんみんきょうわこくけんぽうそうあん?),是一項關于《大日本帝國
憲法
》的修正案草案,它由日本共產黨於1946年6月29日在其機關雜誌《前衛》上發表。這項草案的發表曾引起了對太平洋戰爭後的《
日本国
宪法
》的激烈的討論。
内阁总理大臣指名选举
第
67
条
第
1款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案件优先进行”。这两
条
限定了日本首相候选人的参选条件。首先,候选人必须是文职人员(日本称“文民”,现时一般指并非现役自卫队成员者);其次,候选人必须是现任国会议员(众议院、参议院议员均可)。 根据《
日本国
宪法
》
第
70
条
众议院 (日本)
議員席次由法律規定。具體明定於公職選舉法
第
4
條
第
1項。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
日本國
憲法
施行後首次召集
第
1回國會由新
憲法
施行前的1947年(昭和22年)4月25日
第
22屆日本眾議院議員總選舉選出之議員組成。該次選舉是
第
92回帝國議會依據新
憲法
修正之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同年3月31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