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9条〔日本國憲󠄁法第9條〕/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 */?)是《日本国憲法》的一個條款,規定战争不是日本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手段。日本國憲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947年5月3日生效。在其文本中,该国正式放弃
日本內閣提出國會臨時會(憲法53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3条)) 要求參議院召開緊急集會(日语:参議院の緊急集会)(憲法54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54条)2項) 任命最高裁判所與下級法庭裁判官(憲法79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79条)1項、80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0条)1項) 預備費的支出(憲法87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87条))
日本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第1章.日本人民共和国(第1条~第5条) 第2章.人民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6条~第41条) 第3章.国会(第42条~第65条) 第4章.政府(第66条~第70条) 第5章.国家財政(第71条~第75条) 第6章.地方制度(第76条~第80条) 第7章.司法(第81条~第90条) 第8章.公務員(第91条~第96条) 第9章.憲法修正(第97条~第100条)
内阁总理大臣指名选举第67条第1款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此项提名较其他一切案件优先进行”。这两条限定了日本首相候选人的参选条件。首先,候选人必须是文职人员(日本称“文民”,现时一般指并非现役自卫队成员者);其次,候选人必须是现任国会议员(众议院、参议院议员均可)。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70条
众议院 (日本)議員席次由法律規定。具體明定於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1項。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日本國憲法施行後首次召集第1回國會由新憲法施行前的1947年(昭和22年)4月25日第22屆日本眾議院議員總選舉選出之議員組成。該次選舉是第92回帝國議會依據新憲法修正之眾議院議員選舉法(同年3月31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