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公約
国际人道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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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四)公約》(法語: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始於1864年的日內瓦第一公約,以當時習慣國際法實踐為基礎共約而成的具體條文規範,由新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推動並執行[1];其後歷經1899年與1906至1907年二次海牙會議多項公約增補[2],與 1929 年第三次修訂後四部公約皆己成型[3]。現今版本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締結的四部基本的國際人道法,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標準。它們主要有關戰爭受難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它們並不影響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覆蓋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內瓦協議》中對毒氣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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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指《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後來產生的它們的共同附加議定書(已有三個,前兩個是主要的)。
公約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結果,1859年他在第二次意大利獨立戰爭中目擊到戰爭的恐怖。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個修改成為了日內瓦公約的一部分。
第一分約隨着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1863年的成立而獲得採用。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內瓦國際會議決議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出現。
在2006年8月2日[4],當黑山採用四條公約時,他們已經被194個國家所認可。
所有簽約的地區必需制訂充足的法律,當日內瓦公約被侵害時要使它成為嚴重刑事罪行。
1864年8月22日,歐洲各國外交大會簽署通過了首部日內瓦公約,確立了創建傷兵救護協會的設想,這標誌着現代國際人道法的誕生[5]。
1906年對首部日內瓦公約進行了修訂,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1899年和1907年對《海牙公約》的重大修訂將保護對象擴大到戰俘。
1929年的日內瓦公約是一個里程碑,標誌着國際人道法越來越普及。
1949年是紅十字運動歷史上最具重大意義的一年,國際人道法的發展取得了決定性突破。二戰的經驗教訓使修訂國際人道法成為1945年之後的首要工作。《日內瓦第一公約》旨在保護戰地武裝部隊的傷者病者,是對1929年日內瓦公約的修訂和發展。《日內瓦第二公約》旨在保護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是對1907年海牙公約的修訂和發展。《日內瓦第三公約》旨在保護戰俘,是對1929年日內瓦公約的修訂和發展。《日內瓦第四公約》旨在保護平民。另外,這四部公約包含了一個有關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共同條款。
1977年通過的日內瓦公約的附加議定書是國際人道法發展史上的另一個重要里程碑。《第一附加議定書》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所有受難者,《第二附加議定書》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所有受難者。
2005年12月8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即第三附加議定書獲得通過。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III |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II |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與III |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 |
簽署公約 I–IV 和議定書 III | 簽署公約 I–IV但沒簽議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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