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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刑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族誅是一種將受刑人連坐其族處以死刑,為古代東亞社會的刑罰之一。而族就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合稱[1]。此刑法亦針對以家庭為本位傳統社會,例如古時的中國[2]。當其中一位家庭成員犯下通敵叛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當權者為免除後患、斬草除根就會對犯事者施行此嚴刑以鞏固自身政權。
而同屬儒家文化圈的朝鮮、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這一種刑罰。而朝鮮制度中對「族」的定義與中國制度中的定義是幾近一樣[3]。
在中國歷史中,族誅始於商朝。當時被稱為劓殄,乃族誅的初形,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之刑。秦朝時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隋朝時被隋文帝廢除,但在隋煬帝復行並擴至誅九族[4][5]。
或曰「夷三族」。而對於三族的說法,亦有不同。有說,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說,則以父、母、妻為三族;亦有以父、子、孫為三族的說法。[6]而於秦末時期被處以誅三族的丞相李斯和趙高就是史例之一。[7]
在越南,1442年七月,黎太宗閱兵到至靈縣,順路前往探望阮廌宅邸,見其妻(或稱小妾)阮氏路有姿色,令隨駕伺候。不料太宗突然暴斃。阮廌受誣陷遭到處死,並被夷三族。
在朝鮮,真平王五十三年(631年,正值中國唐朝),新羅國,就曾有伊阿湌柒宿和阿湌石品,二人因為謀反,於東市被處以誅九族[11]。
史上唯一次「誅十族」的記載發生於中國明朝。明成祖朱棣誅方孝孺十族事件:燕王朱棣發動靖難之變,奪其侄子明惠帝的天子寶座,入主金陵。朱棣登基,命忠於皇室的方孝孺起草即位詔書。方孝孺不但寧死不從,更予以辱罵,於詔書上寫上「燕賊篡位」四字。朱棣怒以誅九族威嚇之。方孝孺卻訕笑似地說:「便十族奈我何!」朱棣便把其門生朋友歸入第十族,連同原來九族一併誅殺。最終共誅殺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獄及被流放、充軍者亦數以千計。[6][9]方孝孺誅十族一事見於《明熹宗實錄》[12]。
據《國榷》卷十二記載,朱棣恐嚇方孝孺能誅殺方孝孺九族,但方孝孺不屈,因而朱棣戮其宗戚八百七十三人,至於第十族(門人)的情況,因方孝孺牽連而被殺的門人包括有都督廖鏞、太常寺少卿盧原質等人,其中部分門人例如盧原質也被族誅。[13]
有學者考證此事並撰寫論文認為誅十族僅是一個傳說,不能將其視為史實[14]。
御史大夫景清欲刺殺明成祖朱棣為明惠帝報仇不成,遭磔刑。朱棣又下令誅其九族,並將景家祖墳全部破壞;又把景清家鄉的居民全部殺光,使其村落成為廢墟。最後凡是跟景清有任何輾轉相繫關係的人都受到株連,稱為「瓜蔓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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