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刑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族誅是一種將受刑人連坐其族處以死刑,為古代東亞社會的刑罰之一。而族就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合稱[1]。此刑法亦針對以家庭為本位傳統社會,例如古時的中國[2]。當其中一位家庭成員犯下通敵叛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當權者為免除後患、斬草除根就會對犯事者施行此嚴刑以鞏固自身政權。其在誅連範圍上亦設有誅三族、誅九族等區分。
在中國歷史中,可以明確考證的「族誅之刑」始於春秋時期,但在商朝和西周可能已經有其萌芽。例如《尚書·盤庚》中提到「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這裏提到的「劓殄」指的是「閹割」之刑,使其不留下後代,儘管盤庚只是對反對遷都的人士進行了恐嚇而並未實施這一酷刑,但不排除當時可能已有族誅這一刑罰的雛形。在西周的禹鼎銘文中,周厲王明確下令「於(匡朕)肅慕,叀(唯)西六(師)、殷八(師)伐噩(鄂侯馭)方,勿遺(壽)幼」,從而將鄂國的男女老幼「一個不留」地全部屠殺光,將其滅族滅國[4]。《左傳·宣公四年》記載楚莊王平定了「若敖氏之亂」後,將其大多數親屬都誅滅掉,造成了「鬼猶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餒爾?」的狀態,但還是特地赦免了若敖氏的子文的孫子箴尹克黃。《國語·晉語八》記載晉平公聽從陽畢的建議對「欒氏」進行了滅族[5]。戰國時期,韓國的申不害與秦國的商鞅將誅三族列入成文法,是最早將誅三族制度化者[6]。秦朝時李斯被趙高夷滅三族[7]。隋朝時「族誅」被隋文帝廢除,但被隋煬帝復行並擴至誅九族[8][9]。
《魏志倭人傳》記載有關邪馬台國的刑罰:「其犯法,輕者沒其妻子,重者滅其門戸及宗族」。《日本書紀》亦有記載,雄略天皇時期的大臣下道前津屋私下詛咒天皇,天皇得知後立即派遣物部(禁軍)士兵30餘名,將前津屋及其全族70餘人盡數誅殺。可見古代日本也有類似於族誅的酷刑。
羅馬帝國第2代皇帝提比略時期的近衛軍長官塞揚努斯,因涉嫌企圖謀殺提比略和篡奪帝位等種種罪名,被提比略下令夷滅三族,並將其全家屍體曝於相傳受到詛咒的卡比托利歐山懸崖的台階之下。在其國一百餘年後「五帝之年」的帝位爭奪內戰當中,敗者奈哲爾和阿爾比努斯也被勝者塞普蒂米烏斯·塞維魯滅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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