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阿姆斯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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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阿姆斯特丹

新阿姆斯特丹荷蘭語Nieuw Amsterdam)是一個17世紀荷蘭曼哈頓島南端成立的殖民地,作為新尼德蘭殖民政府所在地。不久成為阿姆斯特丹堡外面的殖民區。該城堡位於曼哈頓島戰略性的南端,以保護在北河(哈德遜河)的荷蘭西印度公司皮草貿易。1624年新尼德蘭成為荷蘭共和國的延伸省分,次年建立的新阿姆斯特丹則成為該省的省會。

快速預覽 荷蘭殖民地, Settled ...
新阿姆斯特丹
Nieuw Amsterdam荷蘭語
New Orange英語
Nieuw Oranje荷蘭語
定居點
新阿姆斯特丹
新阿姆斯特丹
新阿姆斯特丹旗幟
旗幟
新阿姆斯特丹官方圖章
圖章
地圖
荷蘭殖民地新尼德蘭
Settled1624年​(400年前)​(1624
被英國人征服1664年​(360年前)​(1664
被荷蘭人再征服1673年​(351年前)​(1673
被英國人放棄1674年​(350年前)​(1674
政府
 • 類型殖民政府
 • 行政機構市政會議
 • 新阿姆斯特丹總督彼得·斯泰弗森特荷蘭西印度公司
面積[1]
 • 陸地94 平方公里(36.29 平方英里)
最高海拔122 公尺(401 英尺)
最低海拔0 公尺(0 英尺)
人口[2]
 • 估計(1664)2,500
時區ESTUTC−05:00
 • 夏時制EDTUTC−04:00
關閉

到了1655年,新尼德蘭的人口增長至2000人,一半為尼德蘭源,另一半分別來自西屬尼德蘭、法屬尼德蘭、日耳曼、瑞典、挪威、芬蘭、葡萄牙以及歐洲其他地區,當中1500人住在新阿姆斯特丹。1664年以前,新尼德蘭的人口在9年間暴增至近9000人,2500人住在新阿姆斯特丹,1000人住在橙堡,其餘則住在其他城鎮和村莊[3]。其中新哈勒姆市(Nieuw-Haarlem)即為今日之紐約哈林區

新阿姆斯特丹在1664年9月8日被英格蘭佔領後,為了紀念英國的約克公爵(後來的詹姆斯二世)而更名為紐約。1665-1667年第二次英荷戰爭以後,英格蘭與尼德蘭聯合省同意維持布雷達條約現狀。英格蘭保留了珍貴的曼哈頓島,荷蘭放棄對城鎮和殖民地其餘部分的聲請,而英格蘭放棄了對荷蘭東印度控制的倫島的主權聲索,確認荷蘭對班達群島的控制。曾經是新阿姆斯特丹的地方現已成為曼哈頓南部的一部分,因為當時城市仿照阿姆斯特丹而規劃,如今曼哈頓的一些地名仍可看出影響。運河街,水街等均為新阿姆斯特丹曾經的運河所在地。華爾街,或牆街,即是新阿姆斯特丹的北城牆所在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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