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國總統是新加坡的虛位元首,在此之前是馬來西亞新加坡州元首作為馬來西亞最高元首的代表。自1993年起,新加坡總統由全民直選產生。在此之前,總統是由一院制國會選舉產生的。
條件與職權
新加坡總統的條件:
- 新加坡總統一職須由無黨派人士參選,當選後須持無黨派立場,不涉足政治派別矛盾。
- 2016年新加坡議會通過修訂憲法,如某個或某幾個族群連續30年沒有人當選總統,下屆選舉就只限那個或那幾個族群的代表參與。[1]
新加坡總統的職責:
- 保管國家儲備金的第二把鑰匙;
- 委任獲多數國會議員支持的議員為總理;
- 拒絕解散國會;
- 否決有關調整公積金投資等法案;
- 否決法定機構和政府公司的預算;
- 赦免死囚等罪犯,但須聽取內閣的建議。
新加坡總統可行使憲法賦予的五個否決權:
- 可以拒絕讓政府動用歷屆政府所積累的儲備金;
- 否決政府提名某些人出任公共部門要職的決定,也可以否決政府免除某要職職務的決定。這些要職包括大法官、國會議長、總檢察長、審計總長、會計總長、三軍總長、警察總監、貪污調查局局長等。
- 根據內部安全法成立的顧問委員會建議釋放某名政治犯,而政府不同意,總統可以下令釋放這名政治犯。
- 如果總理拒絕批准貪污調查局局長繼續對某人進行調查,總統可以推翻總理的決定,允許調查局繼續調查工作。
- 根據維持宗教和諧法,政府可向行為違反這項法令的人發出限制令。不過,如果宗教和諧總統理事會(Presidential Council for Religious Harmony)反對內閣的決定,總統有權推翻內閣的決定。
新加坡憲法也規定總統在行使有關儲備金和重要職位人選的否決權時,須聽取總統顧問理事會(Council of Presidential Advisers)的建議。委員會由六名人士組成。成員有兩名由總統委任,包括主席;兩名由總理委任;大法官和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各委任一名[2]。
歷任新加坡總統
在世前任總統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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