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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時代不直屬於省的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散州,指元、明、清時代不直接隸屬於省的州;清代直接隸屬於省的州稱為直隸州,與散州相對。
元朝有路、府、州、縣等行政區劃單位。有的府、州直屬於中書省或行中書省,有的府、州則隸屬於路,隸屬於路的府、州稱為散府、散州。路下轄縣、散府、散州,散府、散州之下又可轄縣,層級關係相當混亂。
明初把路全部改為府,原有的散府或者撤銷,或者由省直轄。散府不復存在,散州則仍然保留。府下轄縣和散州,散州下還可轄縣。因此關於明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層級設置有「三級制」和「四級制」的爭論;明朝的散州沒有附郭縣,元代所有散州的附郭縣在明初都「省入」州(即與州合併),因此散州的州治區域直屬於州,不屬於任何縣;明初還把許多元代散州降級為縣,產生了一批單字命名的縣(因州名多為單字),如曹州→曹縣、嵩州→嵩縣、萬州→萬縣等。
清朝雍正年間實行一系列行政區劃改革,其中一項是規定散州不能轄縣,而直屬於省的直隸州可轄縣,以避免行政層級紊亂。此時一些散州升為直隸州;其他散州所轄的縣,有的併入州中,有的則改由府管轄。所以清代的散州層級與縣相當(但州官的品級仍然高於縣官),而地方制度也很明確地變成「三級制」,這在清代是很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改革。清代的直隸州也沒有附郭縣。
清朝的「道」並不是正式行政區劃,而是省的派出機關,其地位在省與府之間,但是清代中後期,「道」的權力又越來越大,介於省級與府州廳級之間,所以清中後葉,地方行政制度又演變成「準四級制」。
1913年1月,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全國廢府、州、廳,所有的散州、散廳都直接改制成了縣。
譬如:明代的廣東布政使司惠州府連平州曾管轄河源縣與和平縣兩縣;到清雍正年間,連平州依新規定就不能再轄縣,河源、和平兩縣改歸惠州府管轄,所以連平州就成了一個縣級單位。到了民國時期,全國實施廢府、州、廳改縣(散州、散廳一律改為縣;廢除府、直隸州、直隸廳,所有縣由省直轄),連平州就改為廣東省連平縣。因此又產生了一批單字縣名,如直隸省順天府通州→直隸省通縣等。
清雍正以後,內地政區的層級關係為:
布政使司 (省、行省) | |||||||||||||||||||||||||||||||||||||||||
道 (非正式行政區劃) | |||||||||||||||||||||||||||||||||||||||||
直隸州 | 府 | 直隸廳 | |||||||||||||||||||||||||||||||||||||||
縣 | 散州 | 縣 | 散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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