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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足即為反纏足(裹腳)運動,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才徹底成功。纏足後又放足的腳,被稱做「解放腳」,而裹腳造成的腳部畸形已無法挽回。[1][2]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但最後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纏足被當時傳教士與部分知識分子們,視為中國社會落後的象徵之一,並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柔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因此開始推行反纏足運動,成立許多天足會。[3]清末思想家康有為反對纏足,因拒絕為女兒纏足遭到了家鄉人的強烈反對。
辛亥革命建立中華民國。1912年3月,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4]。民國時期,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1920年的放足個案中,年輕的女教師為學生放足,家長則是「平靜的接受」[5]。纏足風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則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在描述雲南省玉溪市通海縣六一村纏足婦女群體的書籍中,1943年、1946年開始纏足的女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纏纏放放,放放纏纏」,以致成為「解放腳」[6]。
臺灣的纏足風俗在日治時期時,與鴉片、薙髮列為三大傳統陋習,並受到嚴格取締。當時臺灣成立許多「天足會」,鼓勵婦女遺棄舊習,一時成為風尚。
臺灣的解纏足運動是在日治時期開始。當時統治臺灣的日本總督府舉辧「內地觀光」,向臺灣仕紳展現文明、進步的形象,1899年12月5日本地仕紳黃玉階在一場士紳聚會中提出解纏足的議題,頗受與會者支持,於是在1900年創立「台北天然足會」,發起解纏足運動。當時解纏足的阻力來自於擔心天然足影響婚姻,因此足會內規中約定會員之幼子未來不娶未放足的女子、會員所生子女相互嫁娶。臺灣總督府則透過教育、引入產業、形象宣揚等方式加以誘導。根據1905年和1915年兩次戶口調查的資料,女性纏足的比例由56.94%降為17.36%,連已經纏足的少女,都可在成長過程中放足。總督府見風氣已成,遂在1915年《保甲規約》中正式將纏足列為禁止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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