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德語:Absicht,或稱目的)是大陸法系刑法中一種特殊的主觀構成要件,存在於某些特定的犯罪,稱為意圖犯目的犯。在構成要件層次當中,意圖屬於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英美法系中的「犯罪意識」(mens rea)雖然也會被譯作「犯罪意圖」,但與本條目所指稱者為相異概念。

概說

刑法學中,「故意」(dolus)是指犯罪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事實具備「知」與「欲」,亦即行為人認知到全部的客觀構成要件並有意實現之,是構成犯罪必要條件(除非是過失犯);至於「意圖」(Absicht)則是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立法者針對之行為人之動機意圖額外增設的特殊要件,旨在限縮犯罪成立。兩者雖然皆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但前者側重於行為事實的認知層面,後者則體現於行為所欲實現的意圖性層面[1]。而意圖犯的成立,除了必需具備原本的故意之外,尚須同時滿足特定的犯罪意圖,構成要件始告該當。

各國規定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中的意圖犯包括下列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之意圖犯,由「以⋯⋯為目的」的形式表述。例如,第192條關於「集資詐騙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若不以非法佔有為意圖,則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但可能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多種詐騙相關犯罪都須以非法佔有為意圖方能成立,排除了透過提供虛假材料而達成合同、但依然積極履行的情形。多種非法經營相關犯罪都須以營利或牟利為目的方成立,排除了自用或分享的情形。以目的為要件的罪名有:違規制造、銷售槍枝罪;走私淫穢物品罪;高利轉貸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合同詐騙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盜竊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賭博罪;倒賣文物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2]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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