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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為台灣社會產生的名詞,起源於2010年8月5日,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邵燕玲,因裁奪一起女童性侵上訴案,以不違反女童意願為由將案件發回更審,引起社會各界議論,此一事件更後續導致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新聞媒體創造出此名稱隱喻,主要解釋為法官的思想老舊,好似遠古時代的恐龍。另一說法為法官權力大,但審判的結果如同力大但行動遲緩的恐龍。兩種說法背後的意義,都指向社會對法官能力的質疑以及信心的動搖[1][2]。
2010年美國國務院在所公佈的年度人權報告,具體陳述了法官一再在性侵兒童案上做出不當判決,並引發白玫瑰運動一事,並以此批評台灣在婦幼人權保障不足的情況[3]。
監察院長王建煊曾以曾文欽隨機殺人事件,批評一些法官判案缺乏同理心[4]。
由於大眾對於犯罪行為的刑罰有其「罪責必須與刑罰相等」的普同應報觀(參見應報理論),倘若法官在判決上無法契合社會普遍期待,這使得承審社會矚目案件的法官可能因巨大的輿論壓力,而影響其判決的公正性。「恐龍法官」和「恐龍判決」等名詞的廣泛使用也導致一般民眾更常聚焦且更易輕率地對不符期待的判決結果作出這樣的負向歸類。有時甚至把相互間無關聯的判決結果關聯到整個司法體系[5]。
由於社會觀感變遷快速且無標準可循,部分輿論認為對法官是否適任的評薦機制並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面對更易取得的資訊,依賴法官自由心證補足法律不足已經不再可行。減少恐龍判決的方法可能在於明確出如何量刑才能恰如其分、滿足多數人的期待。近來已逐漸有探討的聲音,希望能找到可供司法人員遵循的共識[6][7]。
2016年7月,最高法院經全體法官決議,重大矚目案件新聞稿,將一律標示承審法官姓名[8]。
2020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預計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表示,國民法官制度將重塑司法樣貌,促使刑事審判程序更加嚴謹周全[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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