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之惡(英語:necessary evil)是為了實現好的結果而必須發生的惡事。它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英語Lesser_of_two_evils_principle」中較輕的一方。

歷史

根據《牛津英語詞源詞典》,必要之惡一詞源於希臘語,最早用來描述婚姻。在英語中這一詞彙最早見於1547年,用於形容一位女性[1]:156

另一例較早的用法見於托馬斯·富勒英語Thomas Fuller1642年的著作《神聖之國英語The Holy State and the Profane State》,其中形容弄臣為「朝堂上必要之惡」[2]:182

美國政治家托馬斯·潘恩1776年的著作《常識》中形容政府在最好的情況也不過是「必要之惡」[3]:112

「惡」的含義

「惡」(evil)可以形容道德(morality)上的邪惡;但它也可以僅描述行為結果:當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時,稱其為惡的。[4][5]

「必要之惡」可以表達一種不便或者不快,而非道德上邪惡的事情。以富勒所言為例,指稱弄臣為必要之惡,並不意味着弄臣是道德敗壞的人抑或有邪惡目的。又如,有人評論文書手續是一種必要之惡:「即便厭惡它也必須謹慎處理,因為任何微小的錯誤都可能帶來損失。」[6]:143顯然這也並非在譴責文書手續是邪惡的。

對「必要之惡」的評論

有觀點從道德角度明確批判「必要之惡」,因為善人不應作惡:「必要之惡這一概念應當被徹底否定。邪惡不會成為必要,容忍邪惡即是助長放任。應當不計代價地徹底拒絕和避免邪惡,而不是無可奈何地參與邪惡之事。把惡事稱為必要之惡,即是以惡小而為之。」[7]:225

進而有觀點主張,如果一個系統中存在被評判為惡的部分,就應當以能避免作惡的系統替代之。例如關於英國國會中的政黨,有這樣的評論:

將事物稱為必要之惡(例如考試,又例如政黨),是放棄自己的道德。「必要之惡」是自相矛盾的。必要之事不會成為邪惡。如果惡事不可避免,道德就已經淪喪了。必要與惡,兩者如果不否定其一,我們將陷入一個詭異的循環。所以要麼是必要而不邪惡的,要麼是邪惡而不必要的。一個系統如果接納必要之惡這一概念,也就會無視「惡」這一概念。不管在哲學上如何論述必要之惡,這一謬論是黨派所使用的藉口,如果不稱之為必要之惡,很多主張就會變得難以啟齒。
如果他們要堅持「必要」,他們應當說:「不要因為一個人無可避免地做了惡事就施以責罰:那就不是做惡而是不幸、是可悲的。同樣地,若事有必要,政黨的作為也不是在作惡。」然而這樣說即是承認他們知道政黨作惡。故而他們應當放棄「必要」的判斷,而一旦他們承認事非必要,也就失去了正當化自己所作所為的託辭。[8]:205

意大利醫師菲利普·馬澤伊在1770年給美國政治家托馬斯·傑斐遜的信件中說,必要之惡是一種限制,使得更大的惡事不會發生:「如果不作必要之惡,則更大的惡事將無可避免地發生。法律即是一種必要之惡:它使我們無法做一些事,不得不做另一些事,如此一來就剝奪了我們的一部分的自由——而自由是最重要的。然而若沒有法律,誰知道將會變成什麼樣?」[9]:42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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