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城鎮法(德語:Deutsches Stadtrecht ) ,或稱作德意志市政機要法 (Deutsches Städtewesen) ,是一套基於由奧托一世所創建的馬格德堡權利的早期城鎮特權。馬格德堡法不僅在德意志,而且在中歐和東歐成為區域內城鎮憲章的靈感源泉,這些地區是於中世紀對其作出過修訂。該法以馬格德堡權利為基礎,由13世紀開始,是為許多德意志城邦、市鎮和村莊創立而使用[1]。
歷史
在德意志人跨越整個北歐建立起城鎮,處於十世紀這麼早的時期時,他們就有常獲授予城鎮特權,使他們得到不受制於在地世俗或宗教統治者的自治權限。這些特權通常包括自主管治、經濟自主、刑事法庭和民兵方面的自治權利。這些拓墾地的城鎮法或多或少完全是由鄰近(德意志地區)市鎮所複製得來,即如屬西法倫市鎮的索斯特、多蒙特、棉登和明斯特。隨着德意志人開始向東定居,拓殖者們就仿照起其他城鎮既有的十二世紀法規制訂新的城鎮法:範本包括了位處西部的科隆、北部的呂貝克(呂貝克法)、東部的馬格德堡(馬格德堡法)以及南部的紐倫堡或維也納。
德意志城鎮獲取權利的路線,是新城鎮(法律)復刻被視為Rechtsvorort 即原始模範的既建立城鎮,或後者大致以新特許城鎮的法定保證人(legal sponsor)而完成法定過程。例如,馬格德堡就在當時也同時成為可使用馬格德堡權利的眾多城鎮的保證人,這些地方的非職業法官們(lay judges)可以在使用這類權利的城鎮內對模稜兩可的法律案件做出裁判。一些特定城鎮所獲權利,儘管它們最初來自同一來源,則是以不相像的名稱而為人所知;一些城市權利的變體名稱Rechtsvorort與這些地方所成名間的關聯,並非源自基於Rechtsvorort 所蘊含權利的特定風格。另外隨時間推移和領土邊界改變,德意志城鎮權利自身轉變的發生也就不可避免。
沿着十五到十七世紀這段歷程至終,許多地方的城鎮法,被法律專家根據羅馬法的各個方面做出過修改。在到尾聲的時候,較古老的城鎮法,與地方自治及司法管轄權一道,是讓位於新入主的領土統治者。在1803年的帝國代表大會上,神聖羅馬帝國幾乎所有五十一個的帝國城鎮,是被領地王君們所吞併;剩餘的帝國自由城市法蘭克福、不萊梅、漢堡和呂貝克就轉變為主權城邦。 中世紀時代確立的城鎮權利(法條)的唯一殘餘,直到1900年1月1日所頒佈的德國民法典,僅是剩下當中單獨的條款,約定的內容是有關家庭和繼承方面的法例。漢堡、不萊梅和柏林等城鎮,在當下是由Landesrechte,或稱德國聯邦州法所管轄。
許多獲授予德意志城鎮權利的市鎮,是早已存在一段時間了,但在獲授予城鎮法的時候,也是將定居點的法律地位法典化了。許多歐洲地方儘管在很早之前是作為定居點而存在,他們都會以獲授城鎮憲章之時算做該地正式成立的標準。
擴延
德意志城鎮法由十三世紀早初開始,在德籍定居者對中歐和東歐的東向移民運動時期裏得到更多適用的空間。由於當時的許多地區被認為是較少人口或較少發展,在地統治者們就向來自德意志領土的農民們施以城市特權作誘因,以使他們向東部移民。一些獲得德意志城鎮法定憲章的城鎮,是基於預先存在的定居點,而另一些城鎮則是由移居者重新建造的。當時的許多城鎮是與附近農村社區的定居點一起形成的,不過城鎮的市鎮權利則受到嚴慎的保護。最初,德意志城鎮法僅適用於德籍人士,但後來逐漸的在大多數地方,所有城鎮居民無論其種族出身,都被一律視為(法定框架下的)公民。
呂貝克法當時是於波羅的海南部沿岸的涉海事定居點間迅速傳播開,並被麥克倫堡北部、西波美拉尼亞以及東波美拉尼亞和瓦爾米亞的部分地區所採用實行。這個法例之後是構築起了里加法律的基礎,而被利沃尼亞、愛沙尼亞和庫爾蘭的利沃尼亞騎士團領土內的一些城鎮所採用實行。
馬格德堡法是在邁森和上薩克森進軍期間而流行開來的,其也是多個變體法例的來源,包括被上西里西亞所廣泛使用的諾伊馬爾克特-馬格德堡法 ( 希隆斯克地區希羅達 ) ,和在普魯士條頓騎士團領土內,以及沿着東波美拉尼亞的維斯瓦河下游所使用的庫爾姆法(Kulm law)。其他變體法律包括了勃蘭登堡法、利托梅日采法和奧洛穆茨法。
利托梅日采法和以紐倫堡法律為基礎的法典,如舊布拉格法和切布法,在君主瓦茨拉夫一世主治時期被引入波希米亞,而德意志殖民者們在摩拉維亞引入了布倫(布爾諾)和奧爾穆茨(奧洛穆茨)法。南德意志法律,泛指紐倫堡法典與維也納法典,則曾在巴伐利亞、奧地利和斯洛文尼亞所使用,並於君主貝拉四世主治時期傳入了匈牙利王國。伊赫拉瓦法是波希米亞、摩拉維亞、上匈牙利山區和特蘭西瓦尼亞的採礦社區所常使用的一種變體法律。其他城鎮法律時僅單一適用於或被修改為適應在地條件,例如格武布奇采、格爾利茨、戈斯拉爾、呂訥堡、希隆斯克-勒武韋克、尼斯、斯皮斯和塞克什白堡法律。
十四世紀的波蘭王國,由於卡西米爾三世在位的情況,許多城鎮尤其是歸處馬索維亞、加利西亞和沃爾希尼亞者,都被授予了紐馬赫法。特蘭西瓦尼亞的許多特蘭西瓦尼亞撒克遜人定居點,尤其是在奧特蘭、布爾岑蘭和諾斯納蘭(Nösnerland),在十四世紀時都獲授南德意志城鎮法。
而於十五世紀時,立陶宛大公國內許多城鎮也都按照波蘭大部分地區所使用的紐馬赫城鎮法,進行了憲章化,而這樣做的時候其是通過復刻波蘭的行政方法而非德意志殖民化來實現的。到了十六世紀時的莫斯科,對於從波蘭立陶宛聯邦所奪取的第聶伯河沿岸各城鎮,是繼續授予或重申了馬格德堡權利。波蘭被瓜分後,直到1830年代之前,馬格德堡法還是繼續在俄羅斯帝國西部使用。
參見
- 獲授德意志城鎮法的市鎮
- 伯格雷赫特
- 城市主題
參考
外部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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