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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成敗式目(日語:御成敗式目、ごせいばいしきもく)是日本鎌倉時代於貞永元年8月10日(1232年8月27日)由鎌倉幕府執權北條泰時制定的武家政權法律,[1]因而後世又稱作貞永式目。[2]同時,也被稱為關東御成敗式目或關東武家式目等。
1185年,隨着鎌倉幕府的實質性成立,東國的鎌倉幕府與西國的朝廷形成了二元政治。然而1221年(承久三年)爆發的承久之亂中,鎌倉幕府的執權北條義時通過武力推翻了朝廷,限制了朝廷的權力,幕府的影響逐漸擴展到全國。不過由於日本各地在道德、倫理觀念和習俗上的差異,以及平安時代以來律令制度崩壞,基於律令的公家法已經不足以應對社會變遷,因此武家社會和武家政權需要制定治理國家的新準則。[3]
鎌倉幕府成立時並未制定成文法,而是依靠自武士階層成立以來形成的武士道德準則--道理,與先例進行裁決。[4]然而,早期的鎌倉幕府政所和問注所的官員多為精通明法道和律令法的中級貴族出身者,這些人多來自京都。因此,幕府積累的法律習慣並未完全脫離律令法的影響。
在承久之亂之後,幕府的勢力逐漸擴展至西國,派遣守護、地頭等御家人控制西國,與當地公家、莊園領主以及居民之間的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加上,自幕府成立近半世紀以來,已累積大量龐雜的判例和習慣法,導致實務上的複雜性和繁瑣性增加。與此同時,天候不佳導致全國陷入困頓,尤其是在1231年(寬喜3年),寬喜大饑荒成為當時最為嚴重的災難,社會局勢極不安穩。[3][5]在此背景下,執權北條泰時與連署北條時房(泰時的叔父),聯合太田康連、齋藤浄圓等部分評定眾,共同協商制定了相關法律。關於法律的制定,泰時在1232年(貞永元年)的兩封致其身為六波羅探題、駐守京都的弟弟北條重時的信件(《泰時消息文》)中,闡述了制定該法的精神和目的。[6][7]
在鎌倉幕府制定《御成敗式目》時,公家已經擁有了詳細規定政治制度的律令,但針對武士的明確法律尚不存在。因此,幕府根據源賴朝以來與御家人相關的慣例和未成文的協議,明確規定了土地等財產的處理以及守護和地頭等職務的權責。[8]根據《泰時消息文》,由於公家法以漢文書寫,內容複雜難懂,北條泰時決定製定一種更容易被武士理解的法律。同時,《御成敗式目》並非一味有利於御家人,而是旨在公平公正地裁決,不論訴訟當事人是武士、公家,還是寺社,皆適用這一法律。此外,由於其公正性,《御成敗式目》在非武士階層的莊園領主、公家和寺社中也得到了認可,部分內容甚至被納入公家法等法律體系中。
此外,根據《泰時消息文》記載,最初泰時將新法命名為「式條」,意為「式的條文」,試圖將幕府法律與朝廷律令並列。然而,由於制定法律被認為是天皇的專屬大權(只能通過天皇的敕書來執行),從朝廷的立場來看,幕府宣稱制定法令是不可接受的。幕府在推行超出其內部規章的法令時,必須向朝廷奏請,並得到天皇的宣旨。由於朝廷對此表達了反對,泰時為了獲得朝廷的理解,將「式條」改名為「式目」。儘管如此,泰時放棄的「式條」一詞在幕府內部仍然作為《御成敗式目》的代名詞使用,民間也沒有嚴格區分「式目」和「式條」,這一點可以從當時的莊園文書中得到驗證。[9]
《御成敗式目》是日本最早的武家法,這部法典是以源賴朝以來的先例(即「右大將家之例」)和武士社會的道德觀念為基礎,詳細規定了御家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土地繼承的相關規則[8]。《御成敗式目》共51條條文,採用17的倍數,以呼應聖德太子制定的《十七條憲法》。[3]特別是「悔返權」[10]和「年紀法」的規定被認為是武家獨創的法律。不過,《御成敗式目》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幕府管轄範圍,在朝廷管轄的地區,適用的是公家法;[11]在莊園領主的轄區,適用的是本所法。[12]相反,幕府管轄的地區不適用公家法和本所法。
由於幕府以源賴朝以來的先例和武士社會的道德為依據,獨立地制定了一些與律令法和公家法不同,甚至是相對立的法律。因此,《御成敗式目》被廣泛解讀為幕府法制獨立的象徵。不過,這種通說也受到了一些批評。儘管《御成敗式目》基於源賴朝以來的先例和武士社會的道理,但與律令法或公家法相異或對立的部分,並未作為直接條文被納入,而是以細則或例外條款的形式出現。同時,條文中的許多內容依然依賴於鎌倉時代初期的公家法。參與編纂《御成敗式目》的是曾在京都擔任六波羅探題的北條泰時、時房等人,以及熟悉公家法的中級貴族。
這種情況反映出,當時的武士(尤其是御家人)常常捲入與公家或莊園領主的法律糾紛,而為了幫助武士解決這類問題,《御成敗式目》解釋了公家法的基本內容,並努力在武士社會與既有法制之間取得平衡。因此,御成敗式目的目的並不是要建立一個全新的武家法體系,或形成新的法治秩序,而是以公家法為基礎,同時為武士社會制定出合適的法律框架。此外,鎌倉時代後期公家社會接受《御成敗式目》的背景,是因為幕府和朝廷都通過「德政」這一政治目標,試圖實現以德治國的理念。這一共同的政治追求也是促成《御成敗式目》被廣泛接受的重要原因。
長又高夫在對《御成敗式目》的各條文進行審查時指出,其中部分條文明顯與律令法或公家法的解釋不同,甚至相互對立。這些條文的依據則是儒家倫理、右大將家(源賴朝)的先例,以及當時社會廣為流傳的判例和習慣法。為了儘量減少朝廷的反對和異議,編纂者通過這些社會基礎來支持這些條文。[9]《御成敗式目》中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它對財產所有權的規定較多。[13]此外,泰時提到由於武士和庶民中有很多人不熟悉律令,導致熟悉律令的官員可能會隨意執行這些法律。因此,為了顧及許多武士不熟悉漢字、漢文的情況,特別制定了內容易懂的法律。
為了補充不備之處或應對新的情況,《御成敗式目》時常制定追加法,稱為「式目追加」或簡稱「追加」等。在泰時曾提到:「若有遺漏之事,應該追記補充。」[14]這表明從一開始《御成敗式目》就考慮到了追加法的必要性。在鎌倉和室町時代,奉行人會收集必要的追加法,並編纂成冊,最著名的包括《新編追加》等多部追加法的匯編。
鎌倉幕府滅亡後,《御成敗式目》作為法令仍然有效。足利尊氏在建立室町幕府後命令繼續遵守《御成敗式目》,室町幕府發佈的法令建武式目,和戰國時期戰國大名制定的分國法,都不是對《御成敗式目》的廢除或改動,而僅是對《御成敗式目》的補充。《御成敗式目》還允許女性成為御家人,這一規定促使戰國時期出現了女性城主,如井伊谷城主井伊直虎、立花城主立花誾千代和淀城主淀殿等。
儘管江戶幕府後來推行了《武家諸法度》,並取代了《御成敗式目》作為武家政權的基本法,但《御成敗式目》作為法令依然有效,並一直延續到明治時期近代法律的建立。另外據稱,《御成敗式目》還影響了現代日本民法。佐藤進一認為,日本民法第162條關於「佔有20年」的規定(取得時效)可以追溯到《御成敗式目》。[15]
《御成敗式目》不僅是武家法的基本,作為優秀的法典範例,成為了公家與武家研究的重要對象。在公家之間,研究《御成敗式目》被稱為「式目學」,其中以擔任外記的清原氏尤其積極。清原業忠撰寫了《貞永式目聞書》,其孫清原宣賢撰寫了《式目抄》。大永4年(1524年)和享祿2年(1529年),清原氏的親屬官務大宮伊治出版了《御成敗式目》的刊本。[16][17]江戶時代,這部法律還作為民眾書法練習的範本而廣泛普及於民間。
日本武家政權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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