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業是向抵押私人物品(不動產除外)者提供資金周轉的行業。一般按抵押品的實際價值打折扣借錢,並約期贖回物品。

行業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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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當鋪「蝠鼠吊金錢」霓虹招牌

從事典當的人士稱為典當商,從事典當的地點一般稱為「當舖」、「押店」或「典當行」,在地區又曾叫做「二叔公」,行業一般分為四類,「典當」一詞就是從這四種的而來。

首先,須要借款的人交抵押品由典當商估價,典當商以估價的某個百分比貸出款項,並在借單的限期內保管借方的財物。如果借者能夠償還借款並繳交手續費,就可以取回抵押品,反之典當商會沒收抵押品並變賣,也可以收買方式取得抵押品,然後即時賣出。

  • 補充事項:香港當押業跟法例規定,定當押四個月為期滿,計算以農曆計算。四個月期內每月月息每百元三元五角起。當第四個月到期不贖或不清繳利息續期,押物即歸當舖方所有,即行發售。
  • 例子:當借款客戶抵押押本為1000元,農曆第一個月內利息為35元。農曆第二個月內利息為70元。農曆第三個月內利息為105元。農曆第四個月內利息為140元。
  • 當押流程:

1.客戶進入當舖內,出示押物及示意所需抵押金額後,當押業者會先監別貨物真偽,再按照二手市場價格比例作出估價,客戶選擇所需估價內金額抵押。按照法律規定,當押者必需出示身份證及報住宅地址作登記。

2.完成開票後,當舖會開出當票及押本給客戶,客戶抵押之物品會存入保險庫中存放。而客戶需取回貨物,必需帶同當票支付客戶已使用多少月份利息及押本,方可取回貨物。

3.如抵押客戶於四個月內,支付已使用月份利息。客戶可於付清已過月份的月息後,由即日計算起,重新開出新四個月當票。(又簡稱為續期)

4.而當押物超出第四個月期限後,當舖會即售賣貨物(貨物到達限期:斷當)。故抵押者必需留意到期期限日子。

為免接收賊贓,典當商通常應警察要求保留貨品一段時間,一般一年不等。業者指有一些地區規定借貸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證護照[1]),反而在eBay跳蚤市場,由於貨物往來不受監管,買到賊贓的機會更高。

長期以來很多人相提並論典當與高利貸,但其實問題在於借款一方對行業不認識,或者看不懂借條。

  • 傳聞補充「盡當」的由來,當時為麗的電視劇集拍攝有關角色當物借錢場景,唯當年資訊不流通及保安理由不在當舖拍攝,演員就自行演出說「盡當」,及演當押的演員說「九出十三歸扣除利息給你800元」。唯此場景流程戲份全為拍攝者構想,實際客戶只需說出所需押金,而且當押時也沒有扣除利息這做法。
  • 「盡當」補充二,如實際客人到當舖,當舖職員問及客人所需金額時,客人只回「盡當」也沒有提供所需概括金額,職員會需要仔細評估押物價格以評定最高價格。
  • 「盡當」補充三,其實盡當二字意思有暗指該當舖當價格沒有做盡,以及沒有提出價格給商家,略有所不禮貌貶意於當押商。另「盡當」亦當押流程中沒有任何幫助及作用。

其實為商家、客戶雙方便利,直接說所需價格當押商就會為你估算可否到達該價格。又或如需當押商評估,只需禮貌問說「幫忙看看價錢」就可以。

  • 無線電視TVB同樣拍攝有關當舖劇集《當旺爸爸》,唯第一集出現的供客戶站高的梯級為錯誤。實際當舖的櫃枱如此高度是為保安理由,所以不會出現梯級供應。
  • 鑑定真偽:當舖主要作用為借貸當押,性質不是鑑証業務,所以不會有鑑証真偽服務。因此不同當舖評估價格可升可跌,只可作為參考作用。

歐洲的典當業

歐洲的典當業[2],幾乎每一個地方長久以來都是一成不變的,直到英國置典當業於在一個完全不同的立足點上;但從英國與世界其他地區比較,後者比前者更為精工且相當麻煩,主要原因就是要確認借款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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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通用的典當符號

在歐洲和其他西方國家,典當業以被帶子繫着的3個球為象徵。過去認為此個符號源於佛羅倫斯美第奇家族:傳說該家族有一位被查理曼僱用的祖先,用三袋石頭殺死一個巨人,家族便此製作徽章以資紀念。後來家族因金融事業繁榮,其他人亦爭相仿傚。現在的說法是倫巴底商人發明了此個徽章,掛在店前作識別,而三個球原來是三枚金幣。[3]

而典當業的主保聖人聖尼古拉,因此亦有說法指3個球是他捐贈予貧者的3袋黃

古希臘古羅馬時候的典當業已相當盛行,目前大部分相關法律源自羅馬時代。相反,猶太教基督宗教伊斯蘭教禁止對同信仰的人放債取利。有證據指天主教會曾准許方濟各會以濟貧目的放債,但取利多少仍為未知之數。

中古時代意大利北部商業發達,基於不可向同信仰的人放款收息,猶太人獨佔了包括典當在內的金融業。故英語中典當的同義詞稱為Lombard倫巴第,意大利中北部地區)。

在歐洲,有研究指超過2%的借款人任由當鋪使用法律上的最高利息計算,所以個別抵押的利率是經常地高。不論在私人或官立的當鋪,在利息和抵押品可能有瑕疵的情況,對於這些借款人來說典當總是昂貴的。

意大利典當業

意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4],現在此等當押機構仍非常昌盛。按照行業慣例,典當業由一個委員會所管理,法規則偏向使用在羅馬一直所立的規條。

在當押的借款方面,金銀首飾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他物品則可借3份之2。利息則以每月5至7%計算,但不得超過5里拉。而當期則為6個月,且可續期最多5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當借款超過10里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政府。

意大利的當鋪主要散佈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一項「代理費」。而意大利亦存在一些私營當鋪,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英國典當業

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佈了Act against 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5]

丹麥典當業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2],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典當業就如此開始。當時法律定典當期為三個月,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

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捨,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而抵押品的當期過後,如未被贖回或續期,當鋪更須儘快拍該等抵押品拍賣。

瑞典典當業

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2],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在斯德哥爾摩,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所以當鋪的行政費用相當高,且非常容易倒閉。在1880年,一所私營公司 Pant Aktie Bank(意思是「抵押保證銀行」)成立,接受傢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黃金以收2烏萊、及銀和其他貴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幾年後,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而現時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

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拍賣典當品。

挪威,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準。

德國典當業

德國的典當業[2] 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此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發現出來,之後不斷地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

  • 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6分之5
  • 銀: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5分之4
  • 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3分之2

而向公營當鋪典當物品借款則有以下條件:

  • 最多可借150里拉(約100歐元
  • 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80%
  • 利率6%

這個計算方法由當地一班專業的估價者議定,而他們需對此規則的好壞得失負上責任。

在德國,行業定當期為六個月,六個月不贖回抵押品就會被出售。而經營當鋪的純利每年只有約1%。

美洲典當業

美國典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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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當鋪,門前掛着「帶子繫三球」的符號

1928年,羅素·賽奇基金會估測,當時有授權的當鋪貸款利率為60%,而當時商業銀行的貸款率為13~35%[6]

美國的典當業[5],一般以相當多的法律條件限制,但是違法的行為時有發生。美國各個州份都有它自己的規章,但是紐約馬薩諸塞州的可算是當中的代表。

在美國大部份地區中,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准,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 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而當押的利息,標準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後每月2%計算;不過,這個利率可以隨抵押款項的多少而有所變動,例如抵押款項超過100美元,利率就會分別改計成2%和1%。如果典當商調高利率超過此等標準,就會被視為違法。抵押物的典當期為一年,如果在一年後未被贖回就可能會被出售,但不得委外處理。在馬薩諸塞州當期則只有四個月。

紐約,每 12,000名居民中就會有一家當鋪,而大多數當鋪的經營者是猶太人。在波士頓,當鋪每日須提供24個小時內接受的當押記錄給警方,包括每筆交易的小時,貸給款項多少等,其他城市也有相應法規。

後來因為真人實境紀錄片的普及,例如典當之星英語Pawn Stars(拉斯維加斯)、拍賣精英英語Auction Kings(亞特蘭大)、Hardcore Pawn英語Hardcore Pawn(底特律)等,除了紀錄典當業與拍賣業的日常運作,和顧客帶來物品的真偽和價值,也因為有些罪犯拿賊贓、贗品或殺人兇器到當鋪變賣,令當舖間接成為協助警方破案的重要地方。[7]其實 Pawn America, 美國典當業的重要監控部門,已經推出電腦資料庫軟件,讓店員傳輸所有資料到電腦系統,讓警方也可以盡快搜尋資料,協助破案。[8]但這種系統在網絡買賣網站不受限制。

亞洲典當業

中國大陸的典當業

中國大陸的當舖一般認為不遲於南北朝出現[9],當鋪在歷史上還有典舖、解舖、解庫、質庫、長生庫、抵當所等不同的稱呼,但典當活動卻早已盛行。漢代時,典當在民間非常普遍,當時司馬相如曾拿自己穿的袍子到集市上陽昌家裏去賒酒,有了錢以後再去贖它回來。現代意義上的當鋪卻是出現於南朝

中國大陸的典當業以「蝠鼠吊金錢」為符號[10],蝠與「福」諧音,而金錢象徵利潤。當舖的櫃枱高於借款者,故後者需要舉起抵押品,故接待員稱為「朝奉」。在大門與櫃枱間有一木板稱為「遮羞板」,另外有「票枱」和「摺貨床」以進行交接手續;而當舖為多層樓房,用以儲存抵押品[11],而又因為典當業屬高風險行業,當舖建築亦有其要求。

典當業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業神,即財神火神、號神。號房內供奉火神、號神,一為求財,二為避免災禍,旨在對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種貴重毛皮、衣料、綢緞、布匹遭受破壞;供火神防止發生火災。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典當業被視為剝削人民的活動[12],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舖才重新出現。而在同屬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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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當舖的「」字招牌,在港澳地區已不存在這類當鋪

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典當業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13]

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一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13]

港澳典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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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930年代廣東道一押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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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

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其中「當」已消失多時。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14]。以下為三種典當模式的比較[10]

  • :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當期最長三年,月息每借出一(司馬兩,37.5克)收三分(1.125克)銀。
    • 行內更有規定「逢冬減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內會免收一個月利息。
  • :經營資金及規模比「當」稍小,當期最長兩年,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三分銀,沒有「逢冬減利」例。
  • :經營資金及規模在三者中最小,當期最長四個月(包括三個月正常當期及一個月續期),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一(3.75克)銀,沒有「逢冬減利」例。
    • 如以港幣計算月利率約為11%。

現時港澳地區主要採用「押」的模式經營。

業內還有一個習俗,就是「當嬰兒」(又稱「當人」),這是因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嬰兒不長大,故有此舉以保小孩平安。由當嬰的父母,先與當鋪聯繫妥當。屆時抱嬰兒到押店,從櫃枱左邊窗口將嬰兒送入,由當鋪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枱叩拜祭祀後由票枱在四方紅紙的「假當票」上寫上「根基長養、快高長大」八個字,蓋上掛角印,再在嬰兒的衣衫上蓋印,由朝奉將嬰兒從右邊窗口交還給他父母,最後當嬰父母給朝奉送上紅封包。整個「當贖」過程便告完成了。[10][15]

香港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香港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1]。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傭工光顧。

現在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16]

依照港九押業商會的合約規定,香港的當舖之月利率為3.5%,一經抵押,就可以在四個農曆月內清還本利和以贖回物品,否則抵押品就會歸當舖所有。不過,在四個農曆月後,抵押者可以藉清還利息以將抵押期延續四個農曆月,抵押期可以藉這種形式延續無限次。所有典押品,即使價值不菲,店員只能出價HK$100,000。[1][17]

澳門典當業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11],八、九十年代則集中於火船頭街、新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現在則集中於新口岸葡京酒店一帶;此現象均顯示出澳門的當鋪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賭場的地區。

「押」的利息雖然比「當、按」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錢較多,因此成為賭徒或急需現款的人士經常光顧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錶、首飾、墨水筆等,這種現象與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於澳門的賭場均為24小時營業,所以不少澳門押店都跟隨賭場的營業時間,而招牌下面都註明了「通宵營業」的字眼,以表明會在整個晚間營業。而又因為過去往澳門的賭客大都來自香港,為了方便港客,一些當鋪還設了「澳門押,香港取」的特別經營方式,這些押店與香港的押店有聯繫,只要顧客要求,便有專人送到鄰埠的押店去,讓客人贖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務,是要額外加收手續費。而提供此項服務的當鋪,門側會寫上「港九取贖」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邊再強調標明「可往港取貨」,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託的香港押店贖回押品[10][14]。2003年3月21日,一間以典當業為主題的博物館──典當業展示館正式開放。

港澳典當業術語

香港和澳門地區典當業中有一些特別的術語,列舉如下[10][14]

職位
  • 司理──當鋪經理,管理當舖內的財務如籌劃資金、增減資本、監督帳目等,為當舖中的頂頭大夥計、部分為股東兼任。
  • 朝奉──通稱二叔公,在當舖鑑別估價的人。由於櫃枱高,來當物的人要將物品高舉給店員好像 「上朝奉聖」般,「朝奉」這個名稱可能由此而來。
  • 票枱──在大當大按中,負責填寫當票及當簿登記等事務的人。成交後,一般朝奉以口唱,票枱聽錄方式進行。
  • 摺貨──負責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掛竹牌作標記等的工作。他們包裹衣服時,一般要求折疊整齊、捆紮結實,做到小而緊,以節省所佔貨架的面積。
  • 追瘦貓──此職位除要負責「摺貨」,當顧客來當物或贖物時,包好抵押物放到貨架或從貨架取回給客人。
  • 後生──即打雜,是未滿師的學徒。
  • 將軍──即是伙頭,負責店內員工膳食,閒時亦要協助當鋪內的一些雜務。
當鋪設施
  • 遮羞板──俗稱遮醜板,進門後的大屏風,使街上行人見不到店內的情況。
  • 馬紙──即是號碼牌,是繫在押物上的紙條,以便日後在貨倉尋找。
  • 碼房──麻將館內開設的押物房,由當鋪派人主持。
  • 月曆──指農曆。由於農曆比西曆的計算是每月少一至兩日,而過了一日就要多付一個月利息。
其他
  • 出質──典當物品之動作。典物者叫出質人,此名稱現為法律上採用。
  • 落碼──在麻將館內,賭徒將身上物品典當(即「落」),以換取現金或籌碼(即「碼」) 。
  • 雜架──指鐘、古玩等物品,起源於1930年代。
  • 斷當──又稱「當斷」,典當品於典當後都會有一個限期予出質人贖回,但於限期到期仍未贖回典當品,該等物品將被視為「斷當」。
  • 流當品──逾期未贖回的典當品。典當限期過後流當品便會歸當鋪所有,一般都不能再贖回。
  • 大耳竉──俗寫為大耳窿,起源於香港開埠,他們會放硬幣在耳孔,示意有錢貸給人,因此稱為大耳竉。現在指放高利貸的人。南洋地區稱放高利貸的人為「阿竉」,名稱可能由此而來。
  • 種蟲友──專門在物品上做手腳,然後向當舖騙取金錢的騙子。
  • 九出十三歸──從前當舖收取的利息計算方法。即典押品值十元,但實際只貸出九元,但贖回的本利和卻要十三元(即大約44.44%利息)。但現已不復存在。
  • 雷公轟──指「九出十三歸」的押物利息如同雷公轟般可怕。

台灣的典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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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當舖「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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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動產質借處總處位於台北市中山市場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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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灣鑑價聞人秦嗣林成立於1977年的「大千典精品」當舖於延吉街的店址

台灣當鋪的招牌,多半是藍色黑色為底色,寫着紅色的「當」字,外面加上紅圈。接受典當的物品通常是貴金屬鑽石名錶珠寶,也有接受古玩、名牌包或奢侈品的。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機車做為典當物(稱為「汽車當舖」),典當方式稱為汽車借款、機車借款。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18]

在台灣,現代化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至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除了軍公教外,許多外省人來台時無以維生,多以隨身攜帶的黃金白銀寶石首飾等,向當舖融資,以維生計。故而典當業鼎盛,月利率通常是20%至23%,甚至30%。1952年間台灣政府鑑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台北市中心)、城西(萬華)、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處公營當鋪,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台北市政府的公營當鋪就是現在的台北市動產質借處[18]

台灣的當舖為特許行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營業。當舖業除收取月息(以年利率為準,最高不得超過30%)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5%。目前政府依《當舖業法》管理當舖業者,立法院已於2009年制定《當舖業法》全文三十八條。台灣早期當舖業依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佈《當舖業管理規則》(已廢止)管理。

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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