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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法(英語:Broadcast law)即廣播相關法律領域。這些法律法規廣播電台電視台有關,亦被認為包括與二者密切相關的服務(如有線電視有線廣播衛星電視衛星廣播)。同理,廣播法亦適用於聯播網

廣播法包括這些設施的技術參數,以及版權粗口地方主義地區主義等內容問題。

菲律賓

根據菲律賓法律,聯播網需持有國會特許才能在菲律賓運營電視台和廣播電台[1][2][3]

美國

在美國,廣播受聯邦通信委員會管理。

廣播法的一些更值得注意的方面包括:

歷史

1927年廣播法》是美國首部主要廣播法。其中一項條款是公平原則(為後來的公平時間原則打下基礎)。該條款要求廣播和電視台以及製作自己節目的有線電視系統在出售或贈送播出時間時平等對待具有合法資格的政治候選人。由於擔心在沒有規定候選人機會均等的情況下,一些廣播公司可能會試圖操縱選舉,這導致立法者創建了選舉[4]。 《1934年通信法》對《1927年廣播法》進行了修訂,公平時間原則在《1934年通信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做了明文規定。

《1934年通信法》是廣播法歷史上的另一個標誌,因為該法創建了聯邦通信委員會,機構旨在「規範州際和國外商業通過有線和無線電進行的通信,以便儘可能地給美國所有人民(不分種族、膚色、宗教、國籍或性別)提供快速、高效、全國性和世界範圍的有線和無線電通信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廣播」一詞涵蓋無線廣播和電視。 ) 聯邦通信委員會有權「使此類法規不違反法律,因為該機構可能認為有必要防止電台串擾並執行《1934年通信法》的規定」[5]

1949年,聯邦通信委員會制定公平原則以確保廣播電台就任何爭議話題做出平衡和公平的報道。 聯邦通信委員會採納了「電台被許可人是『公共受託人』,因此被許可人有義務播出爭議公共話題的不同觀點討論。」這一觀點。後來確定,電台還應積極尋找對其社區重要的問題,並就這些問題制播廣播節目。1980年代,里根政府向聯邦通信委員會施壓以迫使FCC廢除公平原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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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2002年起,英國的廣播一直受到英國通訊管理局的監管。

定期廣播和電視廣播服務需要根據《1990年廣播法》或《1996年廣播法》取得通訊管理局的許可,並且必須遵守依《2003年通信法》第三百一十九條制定的通訊管理局《廣播規則》以及與訪問相關的許多其他法規、電子節目指南廣告[7]。 而英國廣播公司僅須遵守《廣播規則》的部分條款。

點播電視服務受視頻點播管理局監管,業者須遵守《2003年通信法》第 368A(1) 條規定的受監管服務的定義與《2003年通信法》第4A章規定的節目標準。

參見

  • 廣播許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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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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