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議會制政府是在美國最常見的地方政府組織形式之一,常見於大城市;而另一種組織形式,議會-經理制政府,作為一種典型制度更多由自治市採用。
以民選市長為特徵,市長-議會制政府有兩種主要類型,取決於立法和行政分支的關係,依市長權力分為弱市長和強市長。二者主要用於現代美國代議制市政府,同時在其他一些國家也被採用。
弱市長體制
在弱市長體制中,市長在議會外沒有正式權力;市長不能任免官員,沒有否決議會決案的權利。[1]因此,市長的影響力完全基於其人格(如果想要達到預期目的的話)。
弱市長體制政府常被美國的小鎮採用,它們不採用在並不算大的自治市中更常見的議會-經理制,同時也經常被幾乎沒有全職市政僱員的自治市採用。
強市長體制
強市長體制經常包括一個行政分支,一個民選市長和一個一院制立法分支。[2]
在強市長體制中,選舉產生的市長被給予近乎全部的行政權力和明確廣泛的政治獨立性,他擁有權力無須議會通過或聽從公共意見任免各部部長。在這種體制下,強市長編制管理城市預算,儘管通常來說預算必須被議會通過。對強市長體制的濫用導致了議會-經理制地方政府在美國的發展及廣泛採用。
一些強市長體制政府中,市長需任命一個行政總監來監管部門負責人,編制預算,並協調各部門工作。行政總監有時被稱作城市經理;儘管在議會-經理制政府中也有這樣的職位,城市經理在強市長體制中只對市長負責。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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