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代理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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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代理制企業(agency shop)是工會保障協議中的一種,依照此協議,僱主可以僱用工會成員,也可以僱用非工會成員。加入工會不是員工獲僱用的必要條件[1]。不過,非工會成員的員工需要支付費用來分擔工會和僱主談判的開支[1]。此費用一般稱為「代理費」(agency fee)[2][3]

若一些工會代理制非法的情形(例如美國公共部門工會的相關法律常有此規定),可以由僱主和工會訂定「公平分享條款」(fair share provision)[2][3]。條款會要求非工會成員的勞工支付「公平分享費用」(fair share fee)以分擔工會集體協商的支出。「公平分享」類似工會代理制,但對非工會成員收費的項目限制較多[需要解釋][2][3]。在加拿大,此代理費用會稱為蘭德準則英語Rand formula[4]。在美國2018年6月的詹尼斯訴美國州縣市勞工聯盟英語Janus v. AFSCME案中確定,強迫公部門的非工會成員支付「代理費」的作法是違憲的。

國際勞工組織的協議沒有提到代理費規定的法律效力,由各成員國自行決定是否有法律效力[5]。代理費規定的法律效力因國家而異,有些國家在協議中直接禁止,也有些是依此概念廣泛實施,也有些國家完全不提代理費規定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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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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