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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被指派在特定地理區域內進行巡邏、監控的警察。巡邏警察定期在其分配的區域內移動,以檢測或防止違法行為或任何形式的問題。
巡邏警察是最為公眾熟知的警隊單位,也是公眾最常接觸到的政府官員之一。他們的職責可能包括響應服務呼叫、逮捕嫌疑人、解決糾紛、開具罰單、撰寫犯罪報告、執行交通執法、調查犯罪以及採取犯罪預防措施。巡邏警察通常是任何事件現場的第一響應者,他們的行動對調查結果以及他們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巡邏通常旨在進行社區警務,以改善警察與公眾之間的關係[1]。
巡邏警察可能步行巡邏,也可能駕駛車輛、船隻、航空器或騎馬,這取決於他們所分配的單位或其機構的能力。他們可能攜帶武器,可能穿制服或便衣。一項由坦普爾大學和費城警察局在2000年代中期進行的研究顯示,步行巡邏比其他方法更能減少犯罪[2]。
1905年(光緒31年),清朝的巡警部成立,隸屬於民政部,並設立巡警學堂,與許多官名相同,巡警原為動詞,意思為巡查警備[3]。明宣德元年(1426年)[4]在城裏坊廂建立巡警鋪,使軍民守望相助防盜防火,巡警鋪[5]有鋪舍,設有總甲[6]位於火甲之下,按照制度要求是「不分官吏、軍民、旗校、匠役之家」,都要負擔「輪流守望」的甲役[7]。其發展於宋代軍巡舖、防隅巡警及唐代里防制的武侯舖。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統治後,北洋政府保留並加以完善了由袁世凱在清末建立的現代警察制度,正式將「巡警」改稱「警察」,且借鑑和參考了歐洲,特別是德國警察機構的運行模式,使警察的職能、機構和警種更加趨於完善[8]。
現代警察的巡邏種類廣泛,包括徒步巡邏(foot patrol)、機動巡邏(mobile patrol)、水上巡邏(water patrol)及航空巡邏(aerial patrol)等,此外亦有高空巡邏(vertical patrol)、反罪惡巡邏(anti-crime patrol)、戰術巡邏(tactical patrol)及反恐巡邏(counter-terrorism patrol)等等,不同巡邏種類須由擁有相關專業知識及資歷的警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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