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寧條約》是1855年4月18日英國與暹羅王國之間簽訂的條約,旨在令暹羅對外貿易自由化。
簽訂條約的是五位暹羅全權代表、香港總督及英國全權公使約翰·寶寧爵士。
之前在1826年,暹羅與英國間曾簽訂過另一份條約——伯尼條約,而這份新條約詳盡闡述了貿易的規則與規章,並通過創建一個新的進出口系統而使貿易自由化。[1]
這份條約允許曼谷的外國人進行自由貿易,而對外貿易在之前曾是從重徵收的皇家稅務課稅對象。[2]這份條約還允許了英國在曼谷設立領事館,保障其完整的治外法權,並允許英國人在暹羅擁有土地。[1]簡言之,其規章為:
- 置英國國民於領事裁判權之下。由此,暹羅首次授予了外國僑民治外法權。
- 給予英國國民在所有海港自由貿易以及永久居住於曼谷的權利。他們獲准購買與租用曼谷附近地方的房地產;即距離城牆四英里以上,但是在距離城市二十四小時行程以下(以本地的小船的速度而算)的地區。英國國民還獲准憑領事提供的通行證而自由旅行於暹羅內地。
- 廢除計量稅,修訂進出口稅。
- 幾乎所有商品的進口稅都修訂為百分之三,只有兩項例外:鴉片免稅,但是它們不得售賣給鴉片農場經營者;金銀錠也免稅。
- 無論該稅是叫國內稅、運輸稅,或出口稅,出口商品只征一次稅。
- 允許英國商人與暹羅人個體進行直接買賣,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擾。
- 無論鹽、米、魚在什麼時候被認為是稀有物品,暹羅政府都保留禁止這些商品出口的權利。[3]
儘管這份條約在官方說法上是一份友好與商貿條約,[4]然而它卻被宣稱為是一份不平等條約,這是因為考慮到英國已在與中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證實了它的武力,暹羅因此打消了任何阻止西方貿易的企圖。[5]而在五年前,砂拉越的白人拉者及英國全權公使詹姆斯·布魯克爵士與暹羅國王喃格勞談判失敗,導致了布魯克以英國的「炮艦政策」來威脅暹羅。這樣的事實進一步加劇了暹羅的恐懼。[4]因此對於這份條約的簽訂,暹羅並未處在一個談判的位置上。
《寶寧條約》也最終導致了其他的外國勢力來以它設置的規則為基礎,簽訂他們自己的雙邊條約。[1]比如,美國外交使節湯森·哈里斯在去日本時,曾在曼谷延遲了一個月。這是因為《寶寧條約》正好完稿了。而之後他只在一些小問題上進行了談判,就將這份條約轉換為了《1856年美暹親善、商貿及航海條約》。[6]
《寶寧條約》特別保證了外國勢力不會干涉暹羅的國內事務,並允許暹羅繼續保持獨立。[2]現在,《寶寧條約》被認為具有導致了曼谷的經濟的發展的成就,因為它創造了一種能讓多邊貿易在東南亞自由運作的構架,這樣的貿易尤以中國、新加坡及暹羅間的為顯著。[2]
參考
英文維基文庫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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