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憲法》(孟加拉語গণপ্রজাতন্ত্রী বাংলাদেশের সংবিধান羅馬化:Gaṇaprajātantrī Bangladesher Sambidhāna;英語: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是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憲法。它規定孟加拉國是一個世俗民主共和國,規定孟加拉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規定國家政策的基本原則並建立了共和國政府、立法和司法部門的結構和功能。1972年11月4日孟加拉國立憲大會通過了該憲法,1972年12月16日孟加拉國解放戰爭勝利一周年日開始生效。這部憲法規定民族主義社會主義民主主義世俗主義是孟加拉國的國家原則。1972年時,它是當時世界上最具有自由色彩的憲法之一[1][2]

前言

孟加拉國憲法的前言引入了憲法文件的基本目的和原則,它包含了世俗主義、民族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

原文

我們孟加拉人民於1971年3月26日宣佈獨立,在經過歷史性的民族解放鬥爭後我們建立了獨立自主的孟加拉人民共和國;

民族主義、社會主義、民主和世俗主義是鼓舞英雄的孟加拉人們奉獻他們自己,鼓舞我們勇敢的先驅犧牲他們的生命來換來我們的國家解放,因此我們宣誓它們是這個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們還宣誓國家的基本目的在於通過民主過程實現一個沒有剝削的社會主義社會,一個保障所有公民享受法制、基本人權和自由、政治、經濟和社會平等和公平的社會;

我們確證保障、保護和捍衛這部憲法是我們神聖的使命,我們維持它是孟加拉人民願望的最高代表,只有尊崇它我們才能自由昌盛,為世界和平做出我們全力的奉獻,與其他人類進步先驅一同合作;

今天,孟加拉歷1379年9月18日,公元1972年11月4日,在我們的立憲大會上,我們採納,接受和頒發這部憲法。

國家機構

根據共和國憲法孟加拉國有三個基本國家機構:

  1. 立法部門
  2. 行政部門
  3. 司法部門

章款

孟加拉國憲法分11章,其下分153款。除此之外它還有七個日程表。

第一章:共和國

這一章定義了國家的性質、國教和其他民族問題。根據這章的規定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共和國,由原東巴基斯坦領土和其它一些飛地(一些飛地後來被與印度交換)。國教是伊斯蘭教,但是其它宗教可以和平共處地被信奉。官方語言是孟加拉語,國歌是《金色的孟加拉》的首十行。國旗是綠底上的一個紅園形。國徽是水上的一朵國花延藥睡蓮,兩側各有一顆稻穗,上方有三枚黃麻的葉子,葉子兩側各有兩顆星。此章還規定所有政府、類似政府和自主辦公室里要掛放總理照片。國家首都是達卡市

第一章的結尾保證所有權利來自人民,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高於任何其它法律和規章。

第二章:國家政策的基本原則

這章描述基本原則。1972年原來的憲法有四個基本原則:世俗主義、民族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但是後來的更改把世俗主義改為「對全能的安拉的完全信任和信仰應該是所有行動的基礎。」[3]

第二章的第9、10和11款定義人民的利益。第9款為少數社群、婦女和農民提供一定的比例。第10款說明婦女平等。第11款說孟加拉國是一個民主國家,保障人權。第13、14、15和16款處理所有權的原則、工人和農民的解放、基本需求的提供和農村發展。第17款說18歲以下的人有義務免費接受基礎教育。此後的條款(18-25)提供對公共醫療、道德、條件平等、就業是一個權利和義務、公民和公共服務人員的義務、行政和司法的分離、國家文化、民族紀念碑、提倡國際和平、安全和團結的保障。

更改

至2011年為止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憲法共更改15次。

各次更改內容為:

第一次更改:於1973年7月15日通過。它在第47款添加了允許追捕和懲罰任何犯下『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它國際法規定的罪行』的人。添加了第47A款來保障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不能享受某些基本權益。

第二次更改:於1973年9月22日生效。它修改了憲法的第26、63、72和142款;取代了第33款,並添加了一個新的章(9A)。這個修改規定在緊急狀況下一些公民基本權利被取消。

第三次更改:於1974年11月28日生效。這次更改修改了憲法第2款來使得孟加拉國和印度之間就交換一些飛地的協議生效,並確定了兩國之間的邊界。

第四次更改:於1975年1月25日生效。這次更改引入了總統政府制,取代了原來的議會系統;一黨製取代了多黨制;議會的權力被縮小;第一屆議會的任期被延長;司法喪失了其大部分獨立性,最高法院被剝奪其維護和執行基本法的執法功能。它修改了憲法的第11、66、67、72、74、76、80、88、95、98、109、116、117、119、122、123、141A、147和148款;取代了第44、70、102、115和124款;取代了整個第三章、更改了第三和第四日程表;添加了一個新的章(六A)和添加了73A和116A兩個新款。

第五次更改:於1979年4月6日生效。這次更改在憲法的第四日程表裏添加了一個新的第18節。這次更改的結果是從1975年8月15日到1979年4月9日(包括在內)通過公告或者戒嚴導致的所有憲法更改是合法的,而且不能在任何法庭或者其它官方機構前被質疑。

第六次更改:修改了憲法的第51和66款。

第七次更改:於1986年11月11日生效。它修改了憲法的第96款;還修改了第四日程表,添加了第19節,宣稱所有1982年3月24日至1986年11月11日(包括在內)之間的公告、法令、戒嚴命令、戒嚴管理、法律、命令、條例和其它法律全部是有效的,而且任何法庭或者機構均不能對它們提出質疑。

第八次更改:於1988年6月7日生效。它修改了憲法第2、3、5、30和100款。它把伊斯蘭教定義為國教、在達卡外設立六個最高法庭分庭,而分散了司法、在憲法第五款里修改了孟加拉和達卡的寫法、修改了第30寬僅指孟加拉國公民在沒有總統准許的條件下接受任何外國頭銜、榮譽、獎賞或者獎章。最高法院後來把第100款的修改宣佈為無效,因為它改變了憲法的基本結構。

第九次更改:於1989年7月生效。這次更改使得副總統是直接選舉產生的。它把總統的任期限制為最多相繼兩次,每次五年。在總統缺任的情況下,在議會批准後,副總統可以被任命為總統。

第十次更改:於1990年6月12日生效。它修改了憲法第65款,把議會中的30個席位留給婦女,這些席位至少有10年的效應,其議員由議會中獲選議員選出。

第十一次更改:於1991年8月6日生效。它修改了憲法第四日程表,添加了新的第21節,認可總統艾爾沙德於1990年12月6日辭職,副總統謝哈布丁·艾哈邁德接任和宣誓。這次修改認可和批准副總統從1990年12月6日到1991年10月9日內作為代理總統施行的所有權力、法律、命令、行為、過程。此修改還肯定謝哈布丁·艾哈邁德可以回到他原來孟加拉國主法官的職位。

第十二次更改:於1991年8月6日生效。它批准了9月的全民公投,對憲法進行了徹底的更改。它修改了憲法的第48、55、56、57、58、59、60、70、72、109、119、124、141A和142款。重新設立了政府議會制、總統稱為國家首腦、總理稱為政府首腦、以總理為首的政府對議會負責、副總統制被廢黜、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通過對第59款的更改它還設立了地方政府機關通過人民代表參加的制度,從而穩固了國家的民主基礎。

第十三次更改:於1996年3月26日生效。這個更改提供了一個無黨派護理政府的可能性。這樣的一個政府是一個過渡性政府,它像選舉委員會提供一切可能的協助和幫助,來使得選舉委員會可以舉辦和平、公平和不偏向的議會選舉。這個無黨派護理政府由一名主顧問和頂多十名顧問組成,並一同向總統負責。從新選舉的議會上任後總理任職的那天開始此無黨派護理政府解散[4]

第十四次更改:於2004年5月16日生效。它添加了新的第4A款,有關於保存和展示總統和總理的像;修改了第65款第3段中特定保留給婦女的議會議席;修改了第96款第1段、第129和139款,提高了最高法院法官、檢察官、主席和其它公共服務委員會成員的退休年齡;修改了第148款中新當選的議會議員的誓言。

廢除第五次更改

在謝赫·穆吉布·拉赫曼的孟加拉國人民聯盟政府下憲法所規定的世俗主義從來沒有被施行過。1975年11月至1977年孟加拉國施行戒嚴總統和戒嚴總管齊亞·拉赫曼下達總統令把世俗主義從憲法前言中剔除,改為「……對至上的阿拉的無限信任和崇拜」。孟加拉國第二屆議會後來承認了這個總統令。

2010年2月孟加拉國最高法院確定議會沒有任何使得憲法失效和宣佈戒嚴的權力。因此它也沒有使得戒嚴時期法令合法的權力。由此法官們為把憲法前言恢復到它一開始的狀態鋪平了道路[5][6]

2010年7月最高法院依循這個原則剝奪了自從1979年後能夠使得基於宗教信仰的政黨興旺的前提。在自2月後一系列最高法院判決後2010年10月4日高級法院判決孟加拉國是一個世俗國家。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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