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訂定3月8日婦女節1990年以前全中華民國放假半天。1991年2月1日中華民國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婦女節與兒童節合併於4月4日放假,理由為兒童放假一天乏人照顧,並能與清明節形成連續假期;此節日正式名稱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但民間開始出現簡稱「婦幼節」,見諸各式行事曆與日、月曆中。

1998年實施隔週週休二日,將4月4日的「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取消放假,併入週休假期中。

2000年實施「雙週84工時」,適用該工時的勞工仍可以於清明節前一日的「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放假。

2011年起,兒童節恢復為國定假日,全國放假一天。

2012年因與清明節落於4月4日,而定於前一日(4月3日),適用雙周84工時勞工放假一天。

清明節落於4月4日的放假爭議

2012年清明節配合節氣定為4月4日,與兒童節撞期。因兩日在2011年時分開放假故無此爭議,勞委會解釋:如果實施週休二日的單位,放1天假;如果是隔週休的單位,則可放2天假;如果打工族這2天有上班,僱主要給予加倍薪資。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清明節兒童節都是國定假日,因為今年的清明節落在4月4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又規定是每年清明節前一天(並沒有訂於4月4日),適用勞基法員工照理說應該有4月3日4月4日2天假,但因目前勞基法規定基準工時是2週84小時,不論是公家或私人單位,若是實施週休二日,員工等於每週少做4小時,「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會被拿去填補多休的週休假期,因此只放1天,但若實施隔週休,則可放4月3日4月4日2天假。

也因2012年的4月3日為「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的放假日,在以往僅勞工單位與勞委會會注意此問題,幾乎所有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都將清明節和「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都訂為4月4日,連公家機關所印製的月曆都是如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今年的行事曆,將清明節、婦女兒童節合併在4月4日休假,也有民眾指出假期早已經排好根本不可能更動,勞委會3月28日緊急宣佈放假的消息讓人措手不及,2000年來逢清明節落於4月4日時,即有是否跟「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撞期的爭議,本次因去年將4月4日兒童節為國定假日後,影響範圍從雙周84工時勞工擴大於全體國民,更引發更大的關注。

行政機關的澄清

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02年2007年發佈新聞稿澄清並無「婦幼節」,3月8日仍為「婦女節」,4月4日仍為「兒童節」。[1]因應週休二日制,依據中華民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2000年12月修正,屬於不放假的節日,而由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2][3][4][5]

相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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