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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地方裁判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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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裁判所 (日本)
地方裁判所
(日语:
地方裁判所
/ちほうさいばんしょ Chihō saibansho */?)亦縮寫為地裁,日本的
地方
法院,通常做為司法案件第一審法院。
地方裁判所
原則上為進行第一審訴訟的法院,然而對於由簡易
裁判
所
(日语:簡易
裁判
所
)上訴的民事訴訟而言為第二審法院,此外
地方裁判所
日本裁判所
裁判
所
组成。最高
裁判
所
由最高
裁判
所
长官(1名)与最高
裁判
所
判事(14名)等15名法官(
裁判
官)构成(5条)。下级
裁判
所
包括高等
裁判
所
(简称“高裁”)、
地方裁判所
(简称“地裁”)、家庭
裁判
所
(简称“家裁”)、简易
裁判
所
(简称“简裁”)。下级
裁判
所
的法官中,高等
裁判
所
的首要
裁判
官为高等
裁判
所
奈良市
地方裁判所
、家庭
裁判
所
及簡易
裁判
所
合同廳舍
奈良
地方裁判所
(日语:
奈良
地方裁判所
)
奈良
家庭
裁判
所
(日语:
奈良
家庭
裁判
所
)
奈良
簡易
裁判
所
(日语:
奈良
簡易
裁判
所
)
奈良
市區內由於有大量歷史文化資源,街道較為狹小,市內主要客運由
奈良
交通(日语:
奈良
交通)
所
天理市
以特定教團的名稱作為市名,在1976年曾一度遭到提告認為違反日本憲法第二十條關於宗教自由的內容;但最終
奈良
地方裁判所
(日语:
奈良
地方裁判所
)認為此名稱並未違反
地方
自治相關法令,駁回此案。 過去在日本,除了天理市外,在岡山縣也曾經有個金光町(日语:金光町)在1923年因轄內的金光教(
大阪高等裁判所
1887年--改稱「大阪控訴院」 1947年——根據《
裁判
所
法》,改稱「大阪高等
裁判
所
」至今 管辖范围 大阪府、京都府、兵庫縣、
奈良
縣、滋賀縣、和歌山縣 受理诉讼 不服
地方裁判所
、家事
裁判
所
第一審判決之案件。 轄區內簡易
裁判
所
第一審案件,以本
所
為最終上訴法院。 以本
所
為第一審之特殊犯罪案件。 一宮和夫(第4民事部部總括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