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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原稱《欽定大清刑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基於日本法律改編而成,由清廷於1911年1月25日頒佈。《大清新刑律》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共53章,441條,另附有《暫行章程》5條。該律雖未被清廷正式實施,但其內容基本被民國《暫行新刑律》沿用。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7月5日) |
在體例上,《大清新刑律》拋棄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採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體例,將法典分為總則與分則兩部分。總則17章,規定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則及法律的適用範圍;分則36章,以罪名為章名,規定犯罪的構成和法定量刑幅度。
在體系上,《大清新刑律》採用近代的刑罰體系,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包括死刑(僅絞刑一種)、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從刑包括褫奪公權和沒收兩種。
在內容上,引入西方的刑法原則和刑法學的通用術語,如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取消了十惡、八議、官當及按官制、良賤、服制等法律適用原則;採用西方通用的既遂、未遂、緩刑、假釋、時效、正當防衛等制度和術語。在各省設感化院,對少年犯改用懲治教育。
在罪名規定上,調整部分罪名,如將謀反罪改為內亂罪,新增有關國交、外患、電訊、交通、衛生等罪名。
《大清新刑律》是近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其後,因「禮法之爭」而做出妥協,附錄《暫行章程》五條,具有濃厚禮教色彩。《大清新刑律》公佈後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該律並未正式實施。
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將《大清新刑律》略加修訂,改稱《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作為刑事基本法,即「刑律」。
就內容而言,《暫行新刑律》僅將有關帝制與皇室特權等與民國體制相違的條款刪除並對不符合民國體制的部分文字、詞語進行改動。如刪除「侵犯皇帝」全章12條、《暫行章程》5條,將「帝國」改為「中華民國」、「臣民」改為「人民」。
《暫行新刑律》在1912年、1914年、1915年、1919年多次修訂。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以此為基礎公佈《中華民國刑法》,即「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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