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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关系现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外遇(Affair),或稱作偷情、偷食、偷腥、出軌、不貞(Infidelity)[1]、有染、劈腿、第三者插足,是指已婚夫婦或情侶中的一人與其他人發生親密關係、情愛或性關係,對於已婚者則可依其性質稱爲婚外情(戀),若已婚者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則是婚外性行為。外遇的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有些許不同,在社會學辭典和法律實務中,外遇即指已婚者自願與非配偶者性交(通姦);若僅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而無實際的性接觸,可稱之為精神外遇。開放式關係的婚外情常被外人誤指為「出軌」,但若符合伴侶雙方事前合意的協議,反而實為「在軌」。
在人類學的觀點中,外遇是延續該種族的策略之一。美國人類學者海倫·費雪對42本民族誌進行查閱,發現其中所提的民族皆有婚外情的情形。1940年代,人類學者莫達克(Murdock)對古今148個社會調查的結果中指出,有120個社會視外遇為禁忌,19個社會設有外遇條件,5個社會完全容許婚外情。
東亞傳統婚姻制度通常為一夫一妻制或一夫一妻多妾制。雖然不少朝代律例禁止男子娶第二位正妻,但亦有些時代容許平妻。
傳統父權社會對於兩性外遇有不同的看法。中文對於男性發生外遇行為則形容為風流倜儻、齊人之福、拈花惹草等,女性應稍加「容忍」;形容女性外遇行為的詞語有紅杏出牆、水性楊花、不守婦道、討契兄(討情夫,閩南語發音)。中華傳統形容妻子發生婚外情為丈夫「戴綠帽」,可藉此羞辱丈夫無能,丈夫亦視之為妻子對自己的羞辱。中文俗語對男性外遇亦有性別偏見,粵語有俗語「十個男人九個滾,剩番一個仲諗緊」[2][3];官話有俗語「十個男人九個嫖」,下句是「還有一個性功能障礙[4]」或「還有一個在動搖」[4][5]。
單配偶制社會中,例如近年中國大陸、臺灣等地,亦有已婚者結交無感情負擔的性夥伴,或包養情夫或情婦的現象。包養即與第三者保持固定性關係,並向其支援金財的行為,包養男性稱為「養小狼狗」、「包二爺」、「貼小白臉」。離婚一般會令婚姻中較弱勢一方獲得更多保障,而在兩性不平等的社會機制下,多數離婚的女性較之男性更爲得利,導致女性外遇有利可圖,不只滿足情感和性慾,有些意在報復丈夫外遇。
現代提倡性別平等和自由戀愛的思想,違反排他承諾的兩性外遇同樣受到譴責,被認定為對配偶不忠的行為,但當出現外遇時,現代社會鼓勵雙方以平等的態度盡快處理,選擇緩解,或結束雙方的感情關係。有觀點認爲,童年經歷過父母婚外情及離婚的人往往恐懼和厭惡結婚生育。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罪屬告訴乃論罪,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其罪名無法成立。但於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已宣佈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破壞軍婚罪規定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於現役軍人來講,如果配偶也是軍人,軍人之間相互出軌的時候都清楚配偶的身份,這種情況下仍然在一起同居或者登記結婚的,已構成破壞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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