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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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師(Attorney at law 或 attorney-at-law),在日常用語中通常簡稱為 Attorney,是某些司法管轄區內對執業律師的首選稱呼,包括南非律師(特定類型的律師)、斯里蘭卡律師、菲律賓律師以及美國律師。在加拿大,該詞彙僅在魁北克省用作avocat(法語中「律師」)的英語對應詞。這個術語源自於動詞to attorn,意指將自身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他人。
英格蘭與威爾斯及愛爾蘭
「Attorney」作為代表當事人行事的律師,在英國法律中歷史悠久。《默頓法令》(Statute of Merton,1235年)使用了拉丁語表達 attorñ,該詞在《英格蘭法令彙編》中的英語翻譯如下:
規定並授權每位自由民,凡需向郡、區、百戶區(Hundred)、Wapentake,或其領主的法庭提供訴訟服務者,均可自由委任其律師代為履行該等義務。
這個術語過去在英格蘭、威爾斯及愛爾蘭用於指稱在普通法法院執業的律師。他們是法院官員,受司法監管。[1]
「Attorney」通常不會在高等法院擔任辯護角色,這一職能仍然保留給大律師(Barristers)。而在衡平法院執業的律師則稱為事務律師(Solicitors),社會地位較「Attorneys」更高。至19世紀中葉,許多「Attorneys」開始自稱為「Solicitors」。[1]
《1873年最高法院司法法案》及《1877年最高法院司法法案 (愛爾蘭)》將英格蘭、威爾斯與愛爾蘭所有「Attorneys」重新命名為「Solicitors」。[2]
在英國,該詞如今僅在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s)領域仍然使用。專利律師是通過專業考試的法律專業人士,專精於專利法及相關程序。他們可能同時具有「Solicitor」或「Barrister」資格,或者透過技術專家路徑(例如擁有博士學位並在科學或工程領域實踐)進入該領域。
在現今的英格蘭與威爾斯、愛爾蘭共和國與北愛爾蘭,所有法律文件中對「Attorney」的引用(除專利律師外),皆應視為「Solicitor」。[3][4][5]
英格蘭與威爾斯檢察總長 的職位仍然保留。
波蘭
在波蘭,該詞用於指稱一種公共信託的自由職業,負責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諮詢、起草法律意見書、起草法律文件,以及作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法院與政府機構前出庭。該職業的規範依據1982年7月6日《執業律師法》規定。除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外,每位執業律師及實習律師還須遵守執業律師的倫理標準,尤其是《執業律師道德守則》。
參見
- 日本律師
- 斯里蘭卡律師
- 美國律師
- 南非律師
- 波蘭執業律師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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