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簡稱:地制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實體法,主要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註 1]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註 2]授予地方政府自治權限,規範地方自治事項、權利義務、政府組成、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關係、各級地方政府間之關係等事宜。
地方制度法 Local Government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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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地制法[1] |
施行日期 | 1999年1月25日 |
修正次數 | 15 |
最新修正 | 2024年8月7日 |
法規類別 | |
母法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類 | 行政 |
部 | 內政部 |
目 | 民政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地方制度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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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 | |
相關法規 | 省政府組織法(廢止)、縣組織法(廢止)、市組織法(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廢止)、省縣自治法(廢止)、直轄市自治法(廢止) |
備註 | 該法之草案共計六案,且草案名稱不盡相同,故於各版本及其對應提案人、提案日期後註記上標數字,以便對照。 |
沿革
1999年1月13日,制定《地方制度法》全文88條。同年1月25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05年5月27日,修正第57條。同年6月22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05年11月8日,修正第26條。同月30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05年11月22日,修正第56條。同年12月14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07年5月4日,修正第4、7條。同月23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07年6月14日,修正第9、88條。2007年6月15日,修正第56、62條。同年7月11日,總統令公佈施行,其中第9、88條自該年1月1日施行[2]。
2009年4月3日,修正第7條,增訂第7之1、7之2、87之1至87之3條。同月15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09年5月12日,修正第79、88條。同月27日,總統令公佈,並自同年11月23日施行[2]。
2010年1月18日,修正第21、33、48、55、58條。增訂第7之3、24之1至24之3、40之1、58之1、83之1條。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14年1月14日,增訂第83之2至83之8條,刪除第22條,修正第6、27、45、55至57、62,、77、82、83、87、88條,增訂第4章之1章名。同月29日,總統令公佈施行;其中第4章之1及第87條令於同年5月28日由行政院令公佈施行[2]。
2015年1月23日,修正第79條。同年2月4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4條。同年6月17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16年5月27日,修正第44、46條。同年6月22日,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22年5月25日,修正第57、78、82 條,總統令公佈施行[2]。
2024年8月7日,修正第33條,總統令公佈施行[2]。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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