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庫曼憲法》(土庫曼語:Türkmenistanyň Konstitusiýasy)於1992年5月18日通過,是土庫曼的國家最高法律(見憲法第5條)。憲法在序言中強調土庫曼人的民族自決權,以及法治精神和公民權利。
1992年憲法於1995年、1999年、2003年[1]、2006年進行了修訂,[2]於2008年9月26日再次修訂,廢除2,500名成員組成的人民委員會(Halk Maslahaty)並將民選議會(Mejlis)成員從65人增加到125人,[3]新憲法於2016年9月14日通過。每年5月18日是土庫曼的國旗憲法日。
憲法歷史
土庫曼前身為蘇聯的加盟共和國,土庫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時期共有三部憲法,分別於1927年、1937年和1978年頒佈,最後被土庫曼現代憲法所取代,現行憲法於1992年生效[4]
概述
下文中(1992:xx)意為1992年憲法第xx條。
2008年憲法第1章有17條(包括1992年憲法中的15條)。第1條將土庫曼描述為世俗民主和總統制共和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可分割不可侵犯。第3條宣佈,個人權利尊嚴受國家保護。第8條規定,根據現行法律和國際協定,外國居民和非土庫曼公民享有與土庫曼公民相同的權利,具體羅列的權利包括財產權(第9條)和宗教自由(第12條;1992:11)。[3]
憲法第4條認可權力分立,尤其堅持司法獨立。第14條(1992:13)規定土庫曼語為官方語言,第17條(1992:15)確認阿什哈巴德為國家首都。[3]
2008年憲法增加兩個新條款。第10條承諾,堅持市場經濟,同時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第16條明確國家的行政區劃為州、州級直轄市,區、區級鎮,區轄鎮以及各級村莊(取代1992:47)。[3]
第2節概述個人和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平等權(第19條;1992:17)、性別平等(第20條;1992:18)、免於殘忍和異常懲罰的自由(第23條;1992:21)、行動自由(第26條;1992:24)。[3]
社會和經濟權利包括工作權(第33條;1992:31)、休息權(第34條;1992:32)、受教育權(第38條;1992:35)。其他社會權利包括醫療保健權、養老金權和殘疾福利權(第35、37條;1992:33、34)。2008年憲法中增加新條款(第36條)確立了環境質量權,並規定國家有責任保護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3]
第21條(1992:19)規定,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不應侵犯其他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並且可以出於道德、法律和公共秩序的考慮而受到限制。第22條宣佈人人享有生命權,土庫曼廢除死刑。此前1992年憲法中允許死刑,但只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第20條),該條款隨後被1999年廢除死刑的總統令廢止。[5]最後,第2節列出了公民的一些義務,包括服兵役(第41條;1992:38)和納稅(第42條;1992:39)。[3]
第3節介紹了土庫曼的政府機構。國家權力屬於總統、議會(Meijis)、部長內閣和最高法院(第48條)。土庫曼人民委員會(Halk Maslahaty)在1992年憲法(第3節第2章)中佔有重要地位,在2008年憲法中被廢除。[3]
2008年憲法第50-58條(1992:54-61)描述了土庫曼總統的權力。總統是國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腦(第50條)。總統負責土庫曼的外交政策,是該國軍隊總司令(第53條)。除了簽署由議會頒佈的法律,他也可以頒佈在土庫曼具有法律效力的總統令(第54條)。[3]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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