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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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簡稱能源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能源發展與行業監管事務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現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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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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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 王宏志 |
副局長 4 | 任京東、 何 洋、 萬勁松、 宋宏坤 |
監管總監 | 黃學農 |
總工程師 | 向海平 |
總經濟師 | 魯俊嶺 |
機構概況 | |
業務上級機構 | 國家能源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組織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能源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
行政級別 | 副部級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100000000019705J![]()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國家能源局黨組 |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發展改革委紀檢監察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46號 |
郵政編碼 | 100045 |
對外官網 | www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2008年 |
影像資料 | |
![]() 遷址後的國家能源局正門(2021年8月) |
國家能源局主要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標準,發展新能源,促進能源節約等工作[2]。
沿革
1988年至1993年,「能源部」曾經短暫存在過。1988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了《修改後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煤炭工業部和石油工業部,加上從水利電力部劃分出的電力職能(即原電力工業部),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1993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又撤銷能源部,並恢復煤炭工業部和電力工業部。之後在1998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兩者均被撤銷,企業職能被剝離,監管職能併入國家經貿委(後為發改委)。
2005年5月13日,《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家能源領導小組的決定》(國發〔2005〕14號)發出,決定將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3]。同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5〕28號)根據該《決定》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單設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副部級),作為國家能源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4]。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5],設立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國家能源委員會。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及機構,與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核電管理職責進行整合,劃入該局。國家能源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承擔。不再保留國家能源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2號),設立國家能源局(副部級),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7]。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98號)發出,國家能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綜合司、政策法規司、發展規劃司、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電力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氣司(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國際合作司,另外設有機關黨委[8]。
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單獨設黨組,這在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並不多見。單獨設黨組意味着該局在組織、人事等方面擁有更大的自主權[9]。
2008年8月8日,國家能源局在北京正式掛牌成立,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張平、國家能源局局長張國寶共同揭牌[10]。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批准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11],將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12]。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5號),設立國家能源局(副部級),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13]。2013年6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發出[14]。
2013年10月31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中央編辦關於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設置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0號),國家能源局派出6個區域監管局及12個省級監管辦公室[註 1]。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能源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稱,「國家能源局原油、天然氣等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16]。
2021年,國家能源局在三里河東輔路46號院(原一機部大樓)的辦公區啟用[17][18],原先掛在月壇南街38號發改委大樓的國家能源局牌匾也被摘除。
職責
根據《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能源局承擔下列職能[13]:
- 負責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送審稿和規章,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 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審核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 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及其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 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准入條件、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佈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 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
- 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佈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擬訂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規劃、政策並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
- 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擬訂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電力行政執法。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
- 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 組織推進能源國際合作,按分工同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並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權限核准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
- 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 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負責國家能源發展戰略決策的綜合協調和服務保障,推動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 承辦國務院、國家能源委員會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能源局內設機構為副司局級,設置下列機構[13]:
- 綜合司
- 法制和體制改革司
- 發展規劃司
- 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
- 電力司
- 核電司
- 煤炭司
- 石油天然氣司
-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 市場監管司
- 電力安全監管司
- 國際合作司
- 機關黨委(人事司)
- 國家能源局信息中心
- 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
- 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
- 國家能源局電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中心
- 國家能源局機關服務中心
- 中國電力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 區域監管局
- 省級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甘肅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新疆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江蘇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福建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河南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湖南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四川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雲南能源監管辦公室
- 國家能源局貴州能源監管辦公室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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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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