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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設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抗震救災指揮工作。
2000年2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0〕17號)稱,「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依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一旦發生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中國地震局迅速向國務院報告並建議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為了加強平時對防震減災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調度,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1]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併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3][4]
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規定,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協調防震減災工作。」
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確定的組成人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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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03〕53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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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2008〕30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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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13〕34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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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建立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規定,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指揮部辦公室組成人員包括主任和成員,成員是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總參謀部、武警總部的聯絡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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