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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英語:Cooperative)是指根據合作原則建立的以最佳化社員(單位或個人)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盈利企業形式。合作社與協會的區別在於協會的目的根本不在於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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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的定義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在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方面的共同需求而自願組成的通過財產共有和民主管理的企業而實現自治的協會」[1]。合作社制度最早由羅拔·歐文所提倡。
國際合作社聯盟同時確定一些特徵的合作七大原則:
根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145條,「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2]。另外,根據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其種類有生產、運銷、供給、利用、消費、公用、運輸、信用、保險、合作農場等。
在台灣常見的例子為,在中小學內,普遍存在提供販賣食品雜物的機構,因為其組成的方式為由學校師生共同投資入股,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稱之為合作社為消費合作社的一種重要型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在農村推廣農業合作社, 在1958年開始合併成人民公社,改革開放後,逐漸取消,到1984年基本上被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代替。 同時也有商業性質的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簡稱供銷社。隨着農業合作社的取消而衰落,現在基本被個體工商業或民營商業所代替。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於2007年7月1日施行。為配合該法的實施,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7年5月28日公佈《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則同時發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與設立合作社的農民只需在示範章程上稍加修改即可形成它們新的章程。
這些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的原則有[3]:
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2007年10月15日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中說:「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必須始終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談到如何建設新農村的舉措中,「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醒目地出現於報告之中。可見農村合作社建設醞釀已久,實際上成為了中國共產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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