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1]:8[2]:3港澳台胞[a][3]:74即是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的合稱,按不同組合亦可並稱港澳同胞港台同胞[4]:8,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使用的政治術語,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的一個中國政策,用以稱呼港澳台地區中國公民的詞語,而依據個體身份衍生出港澳台商[5]港澳台學生[6]的稱謂。學術研究中,香港同胞一類的用詞視為公民身份概念,其次是居民身份概念[7]:147

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僑胞)[1]:8[2]:3構成了對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中國公民的稱謂。全國各族人民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僑胞)[b][3]:74則構成了對全體中國公民的稱謂。

政治背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台灣,形成台灣海峽兩岸事實分治的局面。在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均主張擁有全中國的主權中華民國國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公民在法理上相互重疊。

自1949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基於對全中國的主權主張,將尚未實際管轄的香港澳門台灣澎湖金門馬祖視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並視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大陸境外居民

隨着香港回歸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大部分香港人[c]澳門人的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得到實際確認,而香港同胞和澳門同胞等稱呼沿用至今。

港澳同胞及眷屬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b]合稱港澳同胞,即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中的中國籍公民[7]:147。可細分為,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居民,及未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但仍經中國大陸相關部門批准並移居香港中國公民,以及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中國籍澳門居民[8][9][10]

港澳同胞眷屬則指港澳同胞在中國大陸的眷屬,包活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與港澳同胞有長期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10][11]

台灣同胞及眷屬

台灣同胞簡稱台胞[12][13],與台灣地區居民概念相類似。狹義上指,包括金馬地區在內[14][15],擁有臺灣地區戶籍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16]:42。1980年代,兩岸關係緩和之後,在中國大陸,經商、就業、入學的台灣同胞依個人身份,可分為台商、台幹、台勞[17]、台生[6]等。

台屬最早指1949年隨國府遷台人員(或稱去台人員[12])在中國大陸的眷屬。早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定義中,台屬即是家庭成分不佳者,待遇惡劣。1980年代政治風氣轉變,台屬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府優待對象[18],在地方政府組織下,建立起台屬相關組織[19]。1990年代至今,兩岸交流頻繁,通婚成為常見現象。與台灣同胞結婚的大陸籍人士,中華民國方面稱為大陸配偶,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則稱為涉台婚姻人員[13]、涉台婚姻對象[12],此類婚姻即是涉台婚姻。維護台胞、台屬、涉台婚姻對象的利益亦成為中國大陸各級政府對台工作的工作職能[20][12]

參見

備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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