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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保釋,中國大陸稱取保候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拘捕或裁定羈押後,在司法程序完成前,繳納一定保證金或接受特定的條件來獲得暫時釋放的法律程序。其目的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以保證刑事訴訟能順利地進行。[1]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
此條目論述以兩岸三地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保釋」,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且可不被刑事羈押之犯罪嫌疑人(刑事案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2]。保釋的期限為一年。被保釋人未經保釋機關批准,不許離開居住地所在的區縣。
保釋、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若違反保釋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5]
在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具保就是命一定之人提出保證書或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而代替羈押,暫時恢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自由。[7]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8]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9]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12]
在香港,保釋可分兩種,分別是被捕後的警察保釋及被移送後的法庭保釋。
當涉案者被香港警察拘捕後,警方應在48小時內儘快將被拘捕人落案,並移交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提訊。[13]如警方認為有繼續調查的必要才能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把案件移送法院起訴,可批准被告保釋,並要求被告定期返回警署,或直接到法庭應訊。[14]
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2(1)條的規定「除非該人員覺得所涉及的罪行性質嚴重或合理地認為應將該人扣留,否則該人員在該人有擔保人或無擔保人的情況下以合理款額擔保,以保證該人在擔保書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到裁判官席前應訊,或保證該人為接受送達一項逮捕及扣留令或為獲得釋放而報到,然後釋放該人,亦屬合法。」[15]
當在警署申請保釋失敗或未能在警署獲得保釋,被捕人會在被拘留的48小時內被移送裁判法院提訊。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被控人可以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訊時向裁判法官申請保釋[16]
如裁判法官拒絕其保釋申請,被控人可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申請保釋。
被控人可透過其私人律師申請保釋,或向裁判法院申請當值律師服務,以當值律師律師代表其申請保釋。 若被控人「獲准保釋」或「准予保釋」(admitted to bail),法庭將承諾在指定的日期歸押而將該人從羈留中釋放。[20]
法庭可訂立所需的保釋條件,以確保獲准保釋的人不會[21]
法官可規定獲准保釋的人[22]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棄保潛逃)。[23] 法庭可對違反保釋條件的人下令沒收其保證金。
若被控人違反其保釋條件,或警察有合理根據相信其很可能會違反保釋條件時,可以無證逮捕,在 24 小時內帶至法院,由法院重新考慮保釋或羈押。[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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