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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印尼語:Undang-Undang Dasar Negara Republik Indonesia Tahun 1945,縮寫UUD '45)是印度尼西亞的憲法,又稱45年憲法。
《194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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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司法轄區 | 印度尼西亞 |
起草日期 | 1945年6月1日—8月18日 |
付審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批准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生效日期 | 1945年8月18日(頒佈) 1959年7月9日(恢復實施) |
政體 | 單一總統制 制憲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4個(立法、行政、司法、審計) |
國家元首 | 總統 |
立法機關 | 人民協商會議 (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 |
行政機關 | 總統及內閣 |
司法機關 | 最高法院、司法委員會、憲法法院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
選舉人團 | 有(人民協商會議)[a] |
剛性條款 | 1條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29日(人協、國會)[b] 2004年10月1日(地方代表理事會)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18日(總統) 1945年9月2日(政府)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 2005年8月2日(司法委員會) 2003年8月13日(憲法法院) |
修憲次數 | 4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2002年8月11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印度尼西亞國家檔案館 |
初審機關 | 獨立準備委員會 |
起草人 | 蘇波莫與獨立準備調查會成員 |
已取代 | 《1950年臨時憲法》 |
隨着印尼擺脫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的佔領,1945年6月至8月間,開始制定憲法。45年憲法曾被49年憲法及50年憲法取代,但在1959年7月5日恢復。
1945年憲法,在蘇卡諾設計的建國五項原則下設計 ,作為印度尼西亞國家獨立的基本規則。45年限法規定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有限分離;政府體制,是「具有內閣制特徵的總統制」。 在1998年的動盪和蘇哈托辭職後,45年憲法獲得修改,改變了政府組織,並加入人權條款。
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入侵荷屬東印度群島,擊敗荷蘭殖民政權,佔領該地。南方軍負責統轄東印度諸島。南方均總部設在越南西貢。依據幾座大島,日本將東印度群島劃分為三個軍管區:第25軍管轄蘇門答臘;第16軍管轄爪哇島和印度尼西亞東部島嶼,及一部分婆羅洲。第38軍管轄砂拉越和沙巴。帝國海軍亦控制部分島嶼。隨着日軍頻頻敗戰,特別是在1944年10月雷伊泰灣海戰戰敗後,佔領軍任命越來越多的印尼本地人擔任佔領方行政職位。
1945年3月1日,第16軍為爪哇島成立獨立準備調査會(印尼語:Badan Penyelidik Usaha Persiapan Kemerdekaan Indonesia (BPUPKI) )。第25軍後來亦為蘇門答臘建立獨立準備調査會。 東印度群島的其餘地區不存在這樣的組織。 [1]
爪哇的獨立準備調査會由62名成員組成。在第二屆會議中共有68名成員。拉吉曼擔任主席。未來的總統蘇卡諾和副總統穆罕默德‧哈達都是調查會成員。1945年5月29日至 6月1日間,和7月10日至17日間共舉行了兩次會議。第一次會議討論原則,包括稱為潘查希拉的國家哲學。總統蘇卡諾6月1日演講中闡述了潘查希拉。
兩次會議之間的休會期間,由蘇卡諾等人組成的九人委員會(印尼語:Panitia Sembilan)將蘇卡諾的潘查希拉修訂為未來憲法的序言,此為雅加達憲章。 7月10日開幕的第二次會議上,由蘇卡諾等19人組成的委員會制定了臨時憲法,內容包括穆斯林有義務遵守沙里亞 。
憲法草案共37條,包含4條過渡條款和2條附加條款。憲法規定國家會是個單一制共和國。
1945年7月26日,盟軍在波茨坦宣言中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日本意識到即將輸掉戰爭,開始實行計劃印度尼西亞獨立。 [2] 8月6日,美軍在廣島投下核子彈。8月7日,南方軍允許印尼領導者設立獨立準備委員會(PPKI)。在美軍於長崎投下第二顆原子彈,以及8月9日蘇聯入侵滿洲後,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宣佈無條件投降。蘇卡諾和哈達則於1945年8月17日宣佈印尼獨立。獨立準備委員會於次日開會。 [3] [4]
在蘇卡諾主持的該次會議上,哈達、蘇波莫等27名成員開始逐條討論憲法草案。受哈達影響,委員會修正了《雅加達憲章》的文字,包含穆斯林需遵守伊斯蘭教法的規定,亦刪除總統必須是穆斯林的條款。新憲章隨後成為憲法序言。委員會隨後正式通過了憲法。 [3] [4]
1945年憲法(UUD"45")實施後,到了1949年12月27日被聯邦憲法取代。而1950 年8月17日的臨時憲法又取代了聯邦憲法。 1955年,舉行了人民代表會議(DPR)和制憲大會的選舉,以起草最終憲法。然而,針對伊斯蘭教在印尼的地位,民族主義者和伊斯蘭主義者間起了爭執,憲法因而陷入停滯。蘇卡諾對憲法的停滯感到失望,隨後在軍方的支持下推動恢復1945年憲法。儘管該議案於1958年5月30日和1959年6月 2日付諸表決,但表決未獲得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最後,1959年7月5日,蘇卡諾解散議會,恢復1945年憲法。 [5]
儘管蘇卡諾將其視為過渡文件,於1968 年上台的蘇哈托則拒絕修憲。 [6] 1983 年,人民協商會議(MPR)規定,在修憲需經全國公民投票,1985更要求公投投票率需達到 90%,且任何更改都必須以 90% 的投票率批准。1997年,巴蒙卡斯(Sri Bintang Pamungkas)因私自出版1945年憲法的修正案而被捕入獄。 [7]
隨着1998 年蘇哈托和新秩序的垮台,1983年與1985年對修憲的法律遭到廢除,印尼民主化的道路已經明確。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人民協商會議(MPR)上分四個階段完成修憲。憲法,從37條增加到73條,條文內容僅11%保持不變。 [8]
在上述變化中,憲法法院的設立被視為印度尼西亞憲法的重大突破。2003年,由印度尼西亞著名學者Jimly Asshiddiqie[譯名請求]領銜9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法院有五個管轄權:
此次改革的另一特點是,成立了貪污肅清委員會(Komisi Pemberantasan Korupsi, KPK),該委員會獨立打擊腐敗和貪污。在印度尼西亞,腐敗被視為一種特別嚴重的犯罪。
1945年憲法序言包含了潘查希拉。
印度尼西亞是單一共和國。共和國主權屬全體國民。
人民協商會議由人民代表委員會和地方代表理事會組成,兩會皆由直接選舉產生。人民協商會議修改和通過法律,及依法任命罷免總統。
概述了總統的權力。規定了對總統和副總統的要求。 限制總統副總統僅連任一次。總統大選透過直接選舉。規定彈劾程序。總統和副總統宣誓誓詞。
四篇短文賦予內閣憲法基礎。總統有部長的人事任命權。
規定印度尼西亞如地方制度。地方首長,由大選選出。國家承認地方自治,及某些地區的特殊性。
人民代表委員會,由普選產生,具有立法、預算審查和監督職能。人民委員會能質詢政府和提出意見。
地方代表理事會,通過選舉產生與各省數量相同的成員。理事會可以向人民代表委員會提出與地區問題有關的法案。它還可以就稅收、教育和宗教提出建議。
人民代表會議、地方代表理事會、總統副總統,以及地區立法機關成員的換屆選舉,須遵循自由、秘密、誠實和公平原則。每五年舉行一次。人民代表委員會和地區立法機關以政黨比例產生:地方代表理事會以各地區域選舉產生。
總統提出年度國家預算,供人民代表會議審議。
解釋說這是為了監督國家基金的管理。
確認司法獨立。解釋最高法院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司法委員會的作用。還陳述了憲法法庭的作用。
國家是群島國家,其邊界和權利由法律規定。
定義公民和居民,並聲明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詳細說明保障所有人的人權。
人民享有不受酷刑的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宗教自由、不受奴役的自由、在法律面前被承認為個人的自由以及不受追溯性立法指控的自由。這些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撤銷。此外,每個人都有權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視。
國家以信仰唯一真神為基礎,但國家保證所有人的宗教自由。
國家所有公民都有義務和權利參與保衛國家。概述武裝部隊和警察的結構和功能。
聲明每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還要求政府將 20% 的國家預算分配給教育。
國家認為主要生產工具由國家控制。國家應照顧窮人。
規定提出修改和修改憲法的程序。必須有三分之二的人民協商會議成員出席:任何提議的修正案都需要全體人民協商會議議員的簡單多數通過。國家的單一制不能變動。
現有法律和政府機關繼續存在,直到本憲法規定新的法律和政府機關的狀態。2003年8月17日之前,應設立憲法法庭。
責成人民協商會議重新審查其及其前任通過的法令,使其在 2003 年全體會議上確定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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