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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印尼語Undang-Undang Dasar Negara Republik Indonesia Tahun 1945,縮寫UUD '45)是印度尼西亞的憲法,又稱45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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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1945年單行本
概況
司法轄區 印度尼西亞
起草日期1945年6月1日—8月18日
付審日期1945年8月18日
批准日期1945年8月18日
生效日期1945年8月18日(頒佈)
1959年7月9日(恢復實施)
政體單一總統制
制憲共和制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4個(立法、行政、司法、審計英語Audit Board of Indonesia
國家元首總統
立法機關人民協商會議
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
行政機關總統及內閣
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司法委員會憲法法院英語Constitutional Court of Indonesia
國家結構單一制
選舉人團有(人民協商會議)[a]
剛性條款1條
制定歷史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1945年8月29日英語Central Indonesian National Committee(人協、國會)[b]
2004年10月1日(地方代表理事會)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1945年8月18日(總統)
1945年9月2日英語Presidential Cabinet (Indonesia)(政府)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1945年8月19日英語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Indonesia(最高法院)
2005年8月2日(司法委員會)
2003年8月13日(憲法法院)
修憲次數4次
最近修憲日期2002年8月11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印度尼西亞國家檔案館
初審機關獨立準備委員會英語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Indonesian Independence
起草人蘇波莫獨立準備調查會英語Investigating Committee for Preparatory Work for Independence成員
已取代1950年臨時憲法英語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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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隨着印尼擺脫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的佔領,1945年6月至8月間,開始制定憲法。45年憲法曾被49年憲法印度尼西亞語Konstitusi Republik Indonesia Serikat50年憲法印度尼西亞語Undang-Undang_Dasar_Sementara_Republik_Indonesia取代,但在1959年7月5日恢復。

1945年憲法,在蘇卡諾設計的建國五項原則下設計 ,作為印度尼西亞國家獨立的基本規則。45年限法規定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有限分離;政府體制,是「具有內閣制特徵的總統制」。 在1998年的動盪蘇哈托辭職後,45年憲法獲得修改,改變了政府組織,並加入人權條款。

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入侵荷屬東印度群島,擊敗荷蘭殖民政權佔領該地南方軍負責統轄東印度諸島。南方均總部設在越南西貢。依據幾座大島,日本將東印度群島劃分為三個軍管區第25軍管轄蘇門答臘;第16軍管轄爪哇島和印度尼西亞東部島嶼,及一部分婆羅洲。第38軍管轄砂拉越和沙巴。帝國海軍亦控制部分島嶼。隨着日軍頻頻敗戰,特別是在1944年10月雷伊泰灣海戰戰敗後,佔領軍任命越來越多的印尼本地人擔任佔領方行政職位。

1945年3月1日,第16軍為爪哇島成立獨立準備調査會印尼語Badan Penyelidik Usaha Persiapan Kemerdekaan Indonesia (BPUPKI) )。第25軍後來亦為蘇門答臘建立獨立準備調査會。 東印度群島的其餘地區不存在這樣的組織。 [1]

爪哇的獨立準備調査會由62名成員組成。在第二屆會議中共有68名成員。拉吉曼印度尼西亞語Radjiman Wedyodiningrat擔任主席。未來的總統蘇卡諾和副總統穆罕默德‧哈達都是調查會成員。1945年5月29日至 6月1日間,和7月10日至17日間共舉行了兩次會議。第一次會議討論原則,包括稱為潘查希拉的國家哲學。總統蘇卡諾6月1日演講中闡述了潘查希拉

兩次會議之間的休會期間,由蘇卡諾等人組成的九人委員會(印尼語Panitia Sembilan)將蘇卡諾的潘查希拉修訂為未來憲法的序言,此為雅加達憲章。 7月10日開幕的第二次會議上,由蘇卡諾等19人組成的委員會制定了臨時憲法,內容包括穆斯林有義務遵守沙里亞

憲法草案共37條,包含4條過渡條款和2條附加條款。憲法規定國家會是個單一制共和國

1945年7月26日,盟軍在波茨坦宣言中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日本意識到即將輸掉戰爭,開始實行計劃印度尼西亞獨立。 [2] 8月6日,美軍在廣島投下核子彈。8月7日,南方軍允許印尼領導者設立獨立準備委員會(PPKI)。在美軍於長崎投下第二顆原子彈,以及8月9日蘇聯入侵滿洲後,日本於1945年8月15日宣佈無條件投降。蘇卡諾和哈達則於1945年8月17日宣佈印尼獨立。獨立準備委員會於次日開會。 [3] [4]

在蘇卡諾主持的該次會議上,哈達、蘇波莫等27名成員開始逐條討論憲法草案。受哈達影響,委員會修正了《雅加達憲章》的文字,包含穆斯林需遵守伊斯蘭教法的規定,亦刪除總統必須是穆斯林的條款。新憲章隨後成為憲法序言。委員會隨後正式通過了憲法。 [3] [4]

1945年憲法(UUD"45")實施後,到了1949年12月27日被聯邦憲法取代。而1950 年8月17日的臨時憲法又取代了聯邦憲法。 1955年,舉行了人民代表會議(DPR)和制憲大會的選舉,以起草最終憲法。然而,針對伊斯蘭教在印尼的地位,民族主義者和伊斯蘭主義者間起了爭執,憲法因而陷入停滯。蘇卡諾對憲法的停滯感到失望,隨後在軍方的支持下推動恢復1945年憲法。儘管該議案於1958年5月30日和1959年6月 2日付諸表決,但表決未獲得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最後,1959年7月5日,蘇卡諾解散議會,恢復1945年憲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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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

儘管蘇卡諾將其視為過渡文件,於1968 年上台的蘇哈托則拒絕修憲。 [6] 1983 年,人民協商會議(MPR)規定,在修憲需經全國公民投票,1985更要求公投投票率需達到 90%,且任何更改都必須以 90% 的投票率批准。1997年,巴蒙卡斯(Sri Bintang Pamungkas)因私自出版1945年憲法的修正案而被捕入獄。 [7]

隨着1998 年蘇哈托和新秩序的垮台,1983年與1985年對修憲的法律遭到廢除,印尼民主化的道路已經明確。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人民協商會議(MPR)上分四個階段完成修憲。憲法,從37條增加到73條,條文內容僅11%保持不變。 [8]

最重要的變化是:[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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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憲前後的印尼政治制度
    總統僅連任一次
  • 建立由地方代表理事會(DPD)與人民代表會議(DPR)組成的人民協商會議(MPR)。前兩項機關完全由選舉產生
  • 總統製取代半總統制
  • 總統直接民選
  • 重組政府體制,人民大會不再具備憲法上的最高地位。
  • 廢除最高評議院[11]
  • 為人民代表會議(下議院)和地區立法機關強制進行直接、一般、自由、秘密、誠實和公平的選舉
  • 設立違憲審查制度
  • 成立司法委員會
  • 增加十條全新的人權條款。

在上述變化中,憲法法院的設立被視為印度尼西亞憲法的重大突破。2003年,由印度尼西亞著名學者Jimly Asshiddiqie[譯名請求]領銜9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法院有五個管轄權:

  1. 法律的違憲審查
  2. 國家機關之間的管轄權爭議
  3. 選舉結果的爭議
  4. 政黨的解散
  5. 彈劾總統、副總統

此次改革的另一特點是,成立了貪污肅清委員會(Komisi Pemberantasan Korupsi, KPK),該委員會獨立打擊腐敗和貪污。在印度尼西亞,腐敗被視為一種特別嚴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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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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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的憲法印刷本

前言

1945年憲法序言包含了潘查希拉

第一章 國體與主權

印度尼西亞是單一共和國。共和國主權屬全體國民。

第二章 人民協商會議

人民協商會議人民代表委員會地方代表理事會組成,兩會皆由直接選舉產生。人民協商會議修改和通過法律,及依法任命罷免總統。

第三章 行政權

概述了總統的權力。規定了對總統和副總統的要求。 限制總統副總統僅連任一次。總統大選透過直接選舉。規定彈劾程序。總統和副總統宣誓誓詞。

第四章 部長

四篇短文賦予內閣憲法基礎。總統有部長的人事任命權。

第五章 地方政府

規定印度尼西亞如地方制度。地方首長,由大選選出。國家承認地方自治,及某些地區的特殊性。

第六章 人民代表會議

人民代表委員會,由普選產生,具有立法、預算審查和監督職能。人民委員會能質詢政府和提出意見。

第七章-A:地方代表理事會

地方代表理事會,通過選舉產生與各省數量相同的成員。理事會可以向人民代表委員會提出與地區問題有關的法案。它還可以就稅收、教育和宗教提出建議。

第 VII-B 章:普選

人民代表會議、地方代表理事會、總統副總統,以及地區立法機關成員的換屆選舉,須遵循自由、秘密、誠實和公平原則。每五年舉行一次。人民代表委員會和地區立法機關以政黨比例產生:地方代表理事會以各地區域選舉產生。

第八章 財政

總統提出年度國家預算,供人民代表會議審議。

第八章-A 最高審計署

解釋說這是為了監督國家基金的管理。

第九章 司法

確認司法獨立。解釋最高法院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司法委員會的作用。還陳述了憲法法庭的作用。

第 IX-A 章:領土

國家是群島國家,其邊界和權利由法律規定。

第十章 公民

定義公民居民,並聲明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詳細說明保障所有人的人權

人民享有不受酷刑的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宗教自由、不受奴役的自由、在法律面前被承認為個人的自由以及不受追溯性立法指控的自由。這些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撤銷。此外,每個人都有權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視。

第十一章 宗教

國家以信仰唯一真神為基礎,但國家保證所有人的宗教自由。

第十二章 國防

國家所有公民都有義務和權利參與保衛國家。概述武裝部隊和警察的結構和功能。

第十三章 教育

聲明每個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還要求政府將 20% 的國家預算分配給教育。

第十四章 國民經濟和社會福利

國家認為主要生產工具由國家控制。國家應照顧窮人。

第十五章 國旗、語言、國徽和國歌

指定印度尼西亞的國旗官方語言紋章國歌。

第十六章 憲法的修改

規定提出修改和修改憲法的程序。必須有三分之二的人民協商會議成員出席:任何提議的修正案都需要全體人民協商會議議員的簡單多數通過。國家的單一制不能變動。

過渡條款

現有法律和政府機關繼續存在,直到本憲法規定新的法律和政府機關的狀態。2003年8月17日之前,應設立憲法法庭。

附加條款

責成人民協商會議重新審查其及其前任通過的法令,使其在 2003 年全體會議上確定其有效性。

備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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