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處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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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處級副職(又稱「副縣級」、「副處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八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分別為20級至14級[1],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對應為三級調研員和四級調研員、事業單位的管理六級職員。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2]

相應職級、銜級、等級

相應職務和機構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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