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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中,利害關係人(英語:Stakeholder),或稱持份者、利益相關者、利益關係人、利害相關人、權益人、涉眾等,是指對支持組織存在至關重要的群體的成員。有關理論後來由 R. Edward Freeman 在1980年代發展並倡導。從那時起,它在商業實踐和策略管理、公司治理、商業目的和企業社會責任(CSR)相關理論中獲得廣泛認可。[1]
藉由對需要被考慮的利害關係人進行分類以定義公司責任的做法,被批評為在「股東模型」和「利害關係人模型」之間製造錯誤的二分法[2],或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義務進行錯誤的類比[3]。
持份者: | 持份者所關切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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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 公司的股份擁有人,擁有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及權利,關心公司的利潤等表現[4] |
債權人 | 持有公司或機構的債權,關心公司或機構的債務償還能力 |
客戶 | 關心公司產品的價值、品質、客戶權益、生產製程的品德 |
供應商 | 為公司供貨,因而其行為及態度可能影響公司利益,關心公司的貨款償付能力 |
投資者 | 泛指已經或有可能把金錢投資於公司的人,當中包括股東,亦可包括尚未購買公司股票的人(一般稱為潛在投資者) |
員工 | 受僱於公司或機構的人,其職位及生計與公司或機構有直接關係,另外公司或機構的薪酬福利制度、政策等也直接與其有關連 |
工會 | 關心薪資、工作時限和工作環境條件等利益 |
政府 | 根據個別法律而與公司或機構有所關連,當中例子為「稅務局」 |
社群 | 由於某公司或機構於該社區內擁有業務或利益,而令該社區可能受其影響(可以是正面或負面影響) |
任何組織或團體所採取的任何行動,都可能影響到與私營公司相關的人員。例如,公司所有人、客戶、合作夥伴、承包商和供應商、員工及其眷屬,相關或位於附近的人員。
在二十世紀最後十幾年「利益相關者」這個名詞經常用來表示,對專案或實體持有合法權益的個人或組織。在討論大型企業,政府機構和非營利組織在內的決策過程時,這已經概括所有對於實體感興趣(或「股權」)的人;不僅包括其供應商,員工和客戶,也包含了座落地點的辦公室或工廠,可能影響當地經濟或社區環境的人。在此範疇下,「利益相關者」除了理事會的董事或管理人(傳統的持份者),而且還包括付出象徵性權益的所有人,以及潛在的「支付人」 (在賽局理論中的「收益」意指交易行為的結果)。因此,為了雙贏地使利益相關者共同合作,組織管理需能理解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和期望,了解他們的態度(支持,中立或反對),並以大局權衡輕重緩急,將組織的稀缺資源集中在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
例如,在房東對於出租房屋進行翻修工程的案例中,主要利益相關者將是租客,鄰居(生活會受到工程滋擾),受房東所聘任的物業管理和維護團隊。其他利益相關者將是出資者和設計和施工團隊。這事務的案例中各類權益的持有者稱之為選區,所以可能會有一個股東的選區,一個翻修工程周遭毗鄰的選區,持有債權銀行的選區等等。在這種用法中,「持份」是「利益相關者」的同義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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