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富才(1952年2月5日[1]),廣東廣州人,漢族,曾任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廣東地區代表[2]。2014年4月,因涉嫌貪腐外逃至澳大利亞[1]

1972年2月入黨,1970年12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1997年上海海運學院運輸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畢業。1996年任廣州海運集團(有限)公司興華船務公司經理、南方船務公司經理兼香港南方船務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1997年4月任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運輸部部長;1998年5月任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業務主管副總經理;1998年12月任湛江港務局任局長兼黨委書記;2001年9月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2003年4月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2004年1月擔任廣東省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2009年10月不再擔任主任,但仍繼續擔任黨委書記。[3]

2008年起擔任全國人大代表[4]。2010年,劉富才參加兩會上主動「爆料」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以廣東省的國企為例,同是正廳級幹部,我每年拿到手的錢不到8萬塊,工資單就7900塊錢一個月。如果三金加起來算有10萬。廣東省國企的董事長多少錢?高的是80萬,最差的也有46萬,中間階層60萬。」他的言論引發外界爭議。2012年2月,退休[3]

立案調查

2014年4月25日,劉富才持護照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澳大利亞[1]

2015年7月,廣東紀檢監察機關致電劉富才,宣佈廣東省紀委對其立案決定,明確要求他按期回國接受組織調查[3]。10月12日,廣東省紀委公開宣佈,對劉富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經查,劉富才違反組織紀律,未向組織報告擅自出國,也不參加組織生活,長期滯留國外不歸;拒不配合組織調查;在擔任省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長期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將本人及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在單位報銷。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劉富才身為黨員領導幹部,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參加組織生活,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長期滯留國外不歸,拒不配合組織調查,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富才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5]

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關於部分外逃人員有關線索的公告中,第17位為劉富才。他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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