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芙蓮‧愛麗絲‧麥金儂(英語:Catharine Alice MacKinnon,1946年10月7日)是美國一名激進女性主義者、學者、律師教師社會運動家。她出生於明尼蘇達州,為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與法學博士。目前任教於密芝根大學法學院哈佛法學院。2008到2012年期間,她出任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的性別特別顧問。[1][2]

Quick Facts 嘉芙蓮‧麥金儂, 出生 ...
嘉芙蓮‧麥金儂
出生嘉芙蓮‧愛麗絲‧麥金儂
(1946-10-07) 1946年10月7日78歲)
 美國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
學術背景
母校耶魯大學 (政治學博士, 1987)
耶魯法學院 (法學士, 1977)
史密夫學院 (美國國家社會科學院院士, 1969)
受影響自安德里亞·德沃金
學術工作
學科法學
研究機構密芝根大學 (法學教授, 1989–)
約克大學 (法學教授, 1988–1989)
various universities (Visiting Professor, 1984–1988)
明尼蘇達大學 (Assistant Professor of Law, 1982–1984)
主要領域基進女性主義反色情女性主義後馬克思主義
施影響於Martha Nussbaum
Close

麥金儂是國際法、憲法、政法理論和法理學方面的專家,關注的核心議題是婦女權利性虐待削,包括性騷擾、強姦、性交易性販賣色情文藝。她是最早論證色情作品侵犯人權以及教育與職場中的性騷擾構成性歧視的學者之一。[3]

麥金儂的著作達數十本,包括《性騷擾與性別歧視:職業女性困境剖析》(1979)、《未修改的女權主義英語Feminism Unmodified》1987,被譽為引用次數最多的英語法律著作)、《邁向女性主義的國家理論英語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1989)、《言詞而已英語Only Words (book)》(1993)、《性別平等》(2001和2007)、《女人的生活,男人的法律》(2005)和《蝴蝶政治》(2017)。

早年生活和教育

麥金儂於1946年月7日出生在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有兩個弟弟。母親是伊麗莎白‧戴維斯、父親佐治‧麥金儂英語George MacKinnon是一名律師,於1947年至1949年擔任美國眾議院議員,又於1969年擔任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直至1995年過世。[4]

麥金儂是她家族中第三代就讀美國麻省的史密夫學院者。 她畢業時以優異的成績取得了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和政治學博士學位。而在耶魯法學院,她獲得了國家科學基金會提供的獎學金。

職業生涯

麥金儂是密芝根大學法學院法學院的伊麗莎白·朗(Elizabeth A. Long)法學教授和哈佛法學院占士·巴爾·艾姆斯英語James Barr Ames客座法學教授。[5]在2007年她擔任哈佛法學院羅斯科·龐德的客座法學教授。她還訪問過紐約大學、西澳大學、聖地亞哥大學、希伯來大學、哥倫比亞法學院、芝加哥大學、巴塞爾大學、耶魯法學院、奧斯古德霍爾法學院、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和史丹福法學院。[6]

作為法律學者,麥金儂的著作被大量引用。同時她也大量發表演說向大眾傳達她的立場。[7][8]她的主要理論覆蓋了三個相互交叉的領域:性騷擾,色情作品與性交易,和跨國勞務。她的著作也涉及社會和政治的理論及方法論。[9]

在2009年4月29日,麥金儂在美國智慧平方辯論會英語Intelligence Squared U.S. Debates對娼妓制度的辯論上主張「買春是錯誤的」。[10]

研究和法律工作

性騷擾

1977年,麥金儂於耶魯法學院畢業。此時她已撰寫了一篇關於性騷擾的論文,與湯馬士·愛默生英語Thomas I. Emerson爭論性騷擾是基於性別的歧視的一種形式。兩年後,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了麥金儂的著作《性騷擾與性別歧視:職業女性困境剖析》,提出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並且適用於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款以及任何其他禁止性別歧視的法律。

根據弗雷德·夏皮羅英語Fred R. Shapiro於2000年1月發表的一項研究該書是自1978年以來,出版的美國法律書籍中引用次數排名第八的著作。[11]

在完成論文與書籍期間,她與法律權威分享了草稿並獲得了認同。她同時構想了使性騷擾適用於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的法律主張,該主張於耶魯大學本科生羅尼·亞歷山大訴耶魯大學英語Alexander v. Yale一案中確立。雖然原告之一的帕米拉·普萊斯因為法律技術原因輸掉了官司,該案卻使得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確認了學校必須依據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來處理作為一種性別歧視的性騷擾。[12]

麥金儂在其書中指出,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其原因在於性騷擾是女性相對男性不平等社會地位的產物。她區分了兩種類型的性騷擾:其一是「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quid pro quo),即讓對方以「性服從」換取職業機會的行為或提議;其二是「持續存在於工作環境中的性騷擾」,也被稱為「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例如具有性意味的黃色笑話及行為,而其中可能不包含任何就業效益方面的風險[13]。1980年,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依照麥金儂的主張,採用指導方針以禁止以上兩種形式的性騷擾(見聯邦規則彙編 §1604.11(a))。:

1986年, 美國最高法院梅里特儲蓄銀行訴文森案英語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判決性騷擾行為可能違反關於性別歧視的法律。麥金儂作為原告米歇爾·文森的協辦律師,她為其撰寫申辯狀。本案中,法院也認可了「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和「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間的差別。在2002年的一篇文章中,麥金儂援引法庭判決:

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撰寫的法庭一致意見寫道:「毋庸置疑,當一個主管出於下屬的性別對其進行性騷擾,那這個主管對該下屬的行為是一種性別歧視。」特區巡迴法院,和女性,獲得了勝利。一個新的普通法準則已然確立。[14]

色情

麥金儂與基進女性主義作家安德里亞·德沃金試圖改變法律對待色情作品的看法,將其定義為以性別歧視侵犯公民權利和販賣人口。而她們將色情定義為:

「通過圖片或文字明顯地展現女性的性從屬地位,並包含以下內容:將女性物化為物品、商品或是身體器官;將女性變現為享受痛苦、屈辱或強奸的;使女性遭受暴力;展現性屈服、奴役或暴露的姿態;被物體或動物穿刺,或出現在羞辱、傷害和折磨的場景中;被顯示為骯髒且低下的;或者將女性流血、擦傷或受傷表現為性感。」

在 《邁向女性主義的國家理論》中,麥金儂寫道:「色情作品,在女性主義者看來,是性強迫的一種形式,是性政治的一種實踐,也是性別不平等的一種制度。」 正如大量實證研究中所證實的那樣,麥金儂認為「色情作品在因果關係的層面上加劇了以暴力與歧視對待一半人口的態度和行為。」[15]:196

反色情條例

1980 年,曾在色情電影深喉嚨中,以蓮達·拉芙蕾絲為藝名出演的蓮達·波曼在記者會上指控她前夫查克·崔諾英語Chuck Traynor暴力逼迫她拍攝深喉嚨和其他色情影片。麥金儂做為 女性反色情組織英語Women Against Pornography的一員,她與安德里亞·德沃金皆發表聲明支持蓮達·波曼。在記者會後,三人和格洛麗亞·斯泰納姆開始討論使用聯邦民權法向查克·崔諾英語Chuck Traynor和電影深喉嚨的製作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可能性。但因訴訟時效已過,故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16]自1980年起至2002年蓮達·波曼去世,麥金儂一直代表她發聲。

麥金儂和安德里亞·德沃金繼續討論以民權訴訟,特別是性別歧視,作為打擊色情製品的一種方法。麥金儂反對傳統觀念和法律以道德或性無罪的觀點打擊色情,例如使用淫穢法英語United States obscenity law杜絕。她們沒有譴責色情製品違反道德,而是將其定義為性別歧視,並試圖賦予婦女在能證明自己權利受損時依法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她們的反色情條例只在可證明具有基於性別歧視的色情製品時採取行動。

1983年,明尼阿波利斯市政府聘請麥金儂和德沃金兩人共同起草《反色情民權條例》作為明尼阿波利斯人權條例修正案。該修正案將色情製品定義為侵犯婦女公民權利,並允許聲稱因販運色情製品而受到傷害的婦女在民事法庭起訴生產商和發行商要求損害賠償。該修正案還允許受脅迫拍攝、觀看色情內容或遭特定色情方法虐待的受害者起訴。該法律曾被該市議會表決通過兩次,但皆被市長否決。該法另一個版本於 1984年在印第安納州首府印第安納波利斯通過,但被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裁定違憲,美國最高法院在無發表任何意見下確認該決定。

麥金儂在1985年的哈佛民權-公民自由法律評論英語Harvard Civil Rights–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中寫道:

假如你同意女性拍攝色情內容的話,請仔細觀察一下她們膝蓋上的皮膚、瘀傷、鞭打留下的傷痕或傷口。其中許多不是模擬的。一位拍攝軟調色情的模特兒表示:「當它受傷時,我知道那是真的。」對於觀眾來說,色情作品中的事件是真實的似乎很重要。出於這個原因,色情成為謀殺的動機。就像在虐殺電影中,有人被折磨致死以製作性愛電影,它們確實存在。 [17]

公民自由主義者英語Civil libertarianism認為麥金儂的理論令人反感(參見「批評」部分),認為並沒有證據表明色情媒體鼓勵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18] Max Waltman 指出,經驗證據(基於加拿大對淫穢教義的修改)表明,民間自發的行為可能比法律補救措施更有效地阻止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19]

跨性別者的性平等

在2015年的一次採訪中,麥金儂引用了施蒙·波娃關於「女人並非生而為女人,而是成為女人」的著名引述,以表明「任何認同自己是女人、希望成為女人、以及以女人身份認同行事的人,在我眼中都是女人。」[20]

此外,在2022年的一場牛津大學演講中,麥金儂繼續表達對跨性別女性主義和跨性別者的性平等的支持,並批判了後現代主義自由主義的反刻板印象法學取徑和反跨性別的女性主義[21] 她的演講隨後經過編輯,於2023年刊登在《耶魯法學與女性主義期刊英語Yale Journal of Law and Feminism》上。 [22]

不僅如此,麥金儂還比較了三種關於跨性別性平等的法律理論方法:首先是文本和字面方法(Textual and Literal Approach),這種方法與自由意志主義相符,認為對跨性別者的歧視本質上是性歧視,但往往加劇歧視,而不是消除它;其次是反刻板印象方法(Anti-Stereotyping Approach),這是一種自由主義觀點,專注於跨性別者如何遭受刻板印象傷害,雖說這種方法有利於那些不符合主流刻板印象的人,卻忽視了那些符合從屬刻板印象的人遭受到的系統性歧視;第三是實質平等方法(Substantive Approach),這是一種女性主義法學理論觀點,通過聚焦於由性化厭女驅動的等級制度,將反跨性別待遇視為性歧視。在男性宰制下,跨性別女性在性別轉換過程中會失去原有的社會地位,而跨性別男性則可能獲得地位,但他們仍然可能被視為「次等男人」。跨性別女性作為女性和跨性別者,特別是有色人種,便會面臨交織歧視。儘管跨性別男性作為男性獲得地位提升,但如果他們被認為是因柔化的,仍然可能面臨暴力。她認為,最後一種方法突顯了性化的厭女,並強調理解性別階層對所有女人皆有益。[21][22]

國際工作

1992年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麥金儂關於平等、宣傳仇恨和色情的理論,並廣泛引用了她與人合著的一份針對R訴巴特勒案英語R v Butler的判決書。該案的裁決對一些人來說是有爭議的,因為加拿大海關人員認為可根據這項裁決沒收其他女性主義者包括安德里亞·德沃金瑪嘉烈·杜拉斯大衛·李維特英語David Leavitt等人的書。 [23] [24]事實上,麥金儂認為若是這些書沒有展示危害性內容即遭扣押是違憲的。

而R訴巴特勒案的判決使加拿大警方成功起訴了女同志SM雜誌《Bad Attitude》及一家出售該雜誌的同志書店老闆。警方還搜查了一家畫廊,沒收了描繪虐待兒童的爭議畫作。所以許多LGBT權利運動家聲稱該法針對LGBT族群選擇性執法,且限縮他們的言論自由。[來源請求]

自1992年以來,麥金儂代表波斯尼亞克羅地亞婦女指控塞爾維亞人犯下種族滅絕罪,提出強姦為種族滅絕行為的法律主張。在 Kadic訴卡拉季奇案中,她是原告S. Kadic的律師之一。2000年8月10日,陪審團裁決S. Kadic可得到7.45億美元賠償。根據美國的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英語Alien Tort Statute,該訴訟將種族滅絕背景下基於種族或宗教的強迫賣淫和強姦確認為可依法起訴的種族滅絕行為。 [25]

2001年,麥金儂被任命為女性律師聯盟 ( Lawyers Alliance for Women,LAW) 的聯合董事,該聯盟因NGO現在平等英語Equality Now」倡議而生。 [26]而她也與印度的打擊販運婦女聯盟英語Coali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Women和Apne Aap合作。

麥金儂和德沃金於1990年在瑞典提出了反對賣淫的法律,而瑞典於1998年通過了該法,其後被稱為瑞典模式英語Nordic model approach to prostitution[27]。瑞典模式,也稱為「北歐模式」、「平等模式」或「限制模式」,意指僅處罰皮條客、妓院以及嫖客,而性工作者除罪。基本概念是,為生存而交換性服務的要求是性別不平等的產物,也是對婦女的一種暴力形式。這種模式已被挪威、冰島、加拿大、愛爾蘭、北愛爾蘭、以色列和法國所接受[28],但在新西蘭被拒絕。 [29] [30]全球反販賣婦女聯盟英語Global Alliance Against Traffic in Women表示,該法使性工作者更難找到住房、賺錢生存,且需謹慎篩選客戶以避免暴力,還要防止伴侶被認為是「皮條客」而被逮捕,並避免與警察互動,這些都是性工作者可能遭受性暴力的原因。[31][32][33]

政治理念

麥金儂認為在社會中,男女之間的不平等形成了一種階級制度,使男性的統治制度化,使女性處於從屬地位,這是一種合理化的安排,通常被認為是自然的。她撰寫了關於理論與實踐之間相互關係的文章,認識到女性的經歷在很大程度上在這兩個領域都被忽視了。此外,她在女性主義理論中用馬克思主義批判了自由女性主義的某些觀點,用基進女性主義批判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34]。麥金農注意到馬克思批評將階級劃分會自然發生的理論。

她將知識論理解為認識理論, [35]將政治學理解為權力理論:「擁有權力意味着,除其他外,當有人說『事情就是這樣』時,它就被認為如此 . . .(中略)而無力意味着當你說『事情就是這樣』時,它並沒有被認為如此。這使得表達沉默、感知缺席的存在、相信在社會上不被信任的人、批判地具體化被認為是事實的事物,對於無權政治的認識論來說是必要的。」 [36]

批評

在1980年代的女性主義性戰爭英語Feminist sex wars期間,反對反色情立場的女權主義者,如卡洛爾‧凡斯和已故的亞倫·威利斯英語Ellen Willis,開始稱自己為「性積極女性主義 」。性積極的女權主義者和反色情的女權主義者一直在爭論這些標籤的隱含和明確的含義。性積極的女權主義者指出,麥金儂和德沃金起草的反色情法令要求刪除、審查或控制色情材料。 [37]

溫蒂·布朗英語Wendy Brown於1995撰寫的書籍《傷害的狀態:晚期現代性中的權力與自由》(States of Injury: Power and Freedom in Late Modernity) 中,稱麥金儂禁止賣淫和色情製品的不是為了保護女人,而是將她們重新定義為以傷害為前提的本質化身份。 [38]《國家雜誌》,布朗還將麥金儂於1989年撰寫的《走向女權主義國家理論》描述為「極度靜態的世界觀和不民主,甚至可能是反民主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完全過時」和「發展於女權主義第二波浪潮的黎明」……被一個不再存在的政治知識背景所框定——男性馬克思主義者對激進社會話語的壟斷。[來源請求]

朱迪思·巴特勒於1994年撰寫了一篇「反對特定對象」(Against Proper Objects),在標題為「反對反色情範本」的部分中批評麥金儂在性方面,特別是異性戀,具有「總體化」和「確定性」的立場,如下所示:

嘉芙蓮·麥金儂等女權主義者的立場對由強制從屬關係構成的性關係進行了分析,並認為性支配行為構成了作為「男人」的社會意義,因為強制從屬條件構成了存在的社會意義 一個女人。」 這種僵化的決定論將任何關於性的解釋同化為僵化和決定性的支配和從屬地位,並將這些地位同化為男人和女人的社會性別。 但是,這種決定論的解釋一直受到女權主義者的批評,不僅因為將女性性行為解釋為被迫從屬是站不住腳的,而且還因為異性戀的總體觀點——所有權力關係都被簡化為統治關係——以及 未能將性行為中的強制支配與令人愉悅和想要的權力動態區分開來。[39]

個人生活

1990年代初,麥金儂與作家兼動物權利活動者謝菲·馬森英語Jeffrey Moussaieff Masson建立關係。 [40]

出版書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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