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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二滋擾案,也稱為六一二事件;發生於台灣戒嚴時期1987年6月12日在台灣台北市的衝突事件。
1987年6月10日,民主進步黨謝長廷、洪奇昌與江蓋世等人發起遊行活動。為戒嚴以來最大規模的遊行活動,刊登廣告聚集群眾,以反對立法院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由,對在立法院內立法委員抗議,在6月12日上午,反共愛國陣線成員許承宗與吳東沂聚集群眾前往立法院門口,舉行其所謂反制民進黨的活動,情緒激動群眾相互叫罵對峙,並有肢體衝突。雙方僵持至13日凌晨1時,始為警方驅散。後謝長廷、洪奇昌與江蓋世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清碧認為其對於路過之車輛、路人與執行維持秩序之員警施暴,以妨害公務、妨害秩序等罪嫌起訴。謝長廷另起遭訴侮辱公署罪,併合處罰,許承宗與吳東沂,則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清碧以聚眾施強暴迫罪嫌起訴[1]。
六一二滋擾案後,一審判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2],1990年高等法院改判本案,刑期1年,緩刑4年;之後當然上訴。爭取保住律師資格,謝長廷為躲避法院判決書,將戶籍遷往澎湖縣馬公市蒔裏里五鄰一號的林自琢民宅[3],造成不少議論。7月7日,愛國陣線成員吳東沂向媒體爆料司法不公,指出首次開庭時,除被告與律師外,不相干的家屬以及支持者也進入管制區,且以公務車接送謝長廷等人到庭應訊,首席檢察官並公開迎接被告,開庭後又以公務車接送其離去;而台北地檢署則回應,因民進黨被告與觀庭親友共有六位擁有立法委員身分,檢方接待他們是為尊重國會議員,而檢方接送只是代表禮貌。另有民眾檢舉市議員關說涉案人。另外,由於當時軍方營運的台灣日報報導「6月12日當天,遊行的群眾是用錢發動的」,結果台灣日報台北辦事處被民進黨支持者抗議並攻擊,其中一位老人被捕入獄,是為台灣日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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