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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二滋擾案,也稱為六一二事件;發生於台灣戒嚴時期1987年6月12日在台灣台北市的衝突事件。

1987年6月10日,民主進步黨謝長廷洪奇昌江蓋世等人發起遊行活動。為戒嚴以來最大規模的遊行活動,刊登廣告聚集群眾,以反對立法院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由,對在立法院內立法委員抗議,在6月12日上午,反共愛國陣線成員許承宗吳東沂聚集群眾前往立法院門口,舉行其所謂反制民進黨的活動,情緒激動群眾相互叫罵對峙,並有肢體衝突。雙方僵持至13日凌晨1時,始為警方驅散。後謝長廷洪奇昌江蓋世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清碧認為其對於路過之車輛、路人與執行維持秩序之員警施暴,以妨害公務、妨害秩序等罪嫌起訴。謝長廷另起遭訴侮辱公署罪,併合處罰,許承宗與吳東沂,則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清碧以聚眾施強暴迫罪嫌起訴[1]

六一二滋擾案後續

六一二滋擾案後,一審判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2],1990年高等法院改判本案,刑期1年,緩刑4年;之後當然上訴。爭取保住律師資格,謝長廷為躲避法院判決書,將戶籍遷往澎湖縣馬公市蒔裏里五鄰一號的林自琢民宅[3],造成不少議論。7月7日,愛國陣線成員吳東沂向媒體爆料司法不公,指出首次開庭時,除被告與律師外,不相干的家屬以及支持者也進入管制區,且以公務車接送謝長廷等人到庭應訊,首席檢察官並公開迎接被告,開庭後又以公務車接送其離去;而台北地檢署則回應,因民進黨被告與觀庭親友共有六位擁有立法委員身分,檢方接待他們是為尊重國會議員,而檢方接送只是代表禮貌。另有民眾檢舉市議員關說涉案人。另外,由於當時軍方營運的台灣日報報導「6月12日當天,遊行的群眾是用錢發動的」,結果台灣日報台北辦事處被民進黨支持者抗議並攻擊,其中一位老人被捕入獄,是為台灣日報事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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