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雙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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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簡稱為八里雙屍案、媽媽嘴命案、媽媽嘴案,是一起發生於臺灣的刑事案件[1]。被害人為臺灣富商陳進福(1934年生、78歲)和實踐大學副教授張翠萍(1956年生、57歲)夫婦,分別於2013年2月26日及3月2日被人發現陳屍在新北市八里區淡水河岸邊。警方偵查結果,兇手為八里岸邊自行車道旁的「媽媽嘴咖啡店」店員謝依涵,2017年4月19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二審判處無期徒刑定讞[2]。
被害人(死者)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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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姓名 | 出生日 | |
男性 | 陳進福 | 1934年(民國23年)-2013年,78歲 | 富商,曾在日本的拓殖大學任職教授。名下擁有2座位於日本沖繩縣的無人島(外離島與內離島)。 |
女性 | 張翠萍 | 1956年(民國45年)-2013年,57歲 | 實踐大學餐飲管理學系的副教授。 |
主兇 | 備註 | ||
性別 | 姓名 | 出生日 | |
女性 | 謝依涵 | 1985年12月25日 | 媽媽嘴咖啡廳的店長,案發時剛年滿27歲不久,曾就讀國立鳳山高中與長庚大學資訊管理學系[3]。謝依涵在日記中,曾自爆疑似劈腿傾向,同時有八位男子徵求交往[4]。 |
已排除涉案 | |||
性別 | 姓名 | 備註 | |
男性 | 呂炳宏 | 媽媽嘴咖啡廳的負責人。 | |
男性 | 鍾典峰 | 呂炳宏的友人,具電腦工程師背景。 | |
男性 | 歐石城 | 呂炳宏的友人,綽號Rock。 | |
男性 | 祝宜夆 | 謝依涵的未婚夫。 |
陳進福與張翠萍夫婦居住在鄰近咖啡廳的別墅,陳進福自2009年起為咖啡廳的常客,張翠萍也會同往,均與謝依涵熟識。陳進福得知謝依涵父親已過世、姊姊在境外求學、母親隻身在高雄市謀生;2010年起,陳進福開始不定期資助謝依涵,並且帶她到元大證券開戶、傳授財富管理的方法,有意認謝依涵為乾女兒。
謝依涵因為結婚在即,家人、男朋友知悉其與陳進福有密切往來以及接受陳進福資助,要求她儘速了斷與陳進福的聯繫,謝依涵覬覦陳進福夫婦的財產,乃計劃謀財害命。於案發前大約5個月,取得含唑吡坦成份的安眠藥並自行服用測試藥效,事先將預備行兇之水果刀藏匿在咖啡廳裏。2013年2月5日趁張翠萍出國期間,到別墅竊得北投農會的保管箱鑰匙,偽簽張翠萍署押,欲詐領張翠萍存放北投農會保管箱內財物,但未能得逞。2013年2月16日利用準備飲料之後便對陳進福夫婦下藥,俟二人陷入意識不清狀態後,先後將之攙扶至咖啡店外持刀予以殺害,並當場取走張翠萍隨身提包,任陳進福夫婦曝屍在咖啡店附近臨淡水河出海口之紅樹林內。於強盜殺人得手後2日(即年假後銀行第1個上班日)即持陳進福、張翠萍存摺、印章及強盜所得之張翠萍身分證,先後盜領陳進福35萬元,復喬裝張翠萍至銀行領款,惟經櫃員核對身份證後發現年齡與張翠萍明顯不相符而察覺有異,致未得手[5]。
2013年7月25日八里雙屍案的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王可富、魏憶龍代表家屬召開記者會,宣佈對嫌犯謝依涵的男友提出殺人、詐欺取財、共同遺棄屍體罪等告訴[34]。
2015年3月士林地檢署調閱其男友的通聯紀錄,確認在命案當時未和謝依涵有所聯繫,手機基地台也不在命案現場或謝女盜領存款銀行的附近。也曾搜索其住處,也找不到任何與命案有關的證據,鑑驗搜索取得的證物,也沒有死者血跡反應。檢警曾勘驗命案現場、謝女盜領存款銀行周圍的監視器未看見其身影,而謝女的測謊結果顯示只有她一人犯案,故下不起訴處分。
2015年8月4日家屬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調查審核後,以無跡證證明其涉案,且亦通過測謊,駁回家屬再議,全案不起訴確定[35]。
2014年3月31日,一審法院認為所僱用員工利用職務執行殺人計劃乙事並無預見可能性,社會對於僱主應預見員工利用職務為殺人犯行亦無期待可能,因此,僱用人縱為盡相當之選任、監督注意,亦難防免損害之發生,亦無從期待僱用人可藉由價格機能或保險等機制,分散損害。判決謝依涵負賠償責任。
2015年3月3日,二審法院認為按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或其適法與否,要非與其交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呂炳宏、彭元忠、陳堂龍三人合夥團體為僱主與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36]。
2017年6月14日,最高法院駁回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上訴,全案定讞[37]。
2014年3月21日,一審法院認為計劃殺人社會上屬於極少數之極端犯罪事件,僱用人縱然盡力選任、監督或管理亦難防免,故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不須賠償。判決謝依涵賠償[40]。
2015年7月21日,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僱用人藉使用受僱人而擴張其活動範圍並享受其利益,且受僱人執行職務之範圍其適法與否,要非易之第三人所能分辨,為保護交易之安全,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僱用人為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非三人合夥,媽媽嘴公司需與謝依涵連帶賠償[41]。
2017年6月14日,第三審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42]。
2019年1月10日,更一審高等法院認為謝依涵雖然自白承認於咖啡廳下藥後纏扶二人到河邊紅樹林附近行兇,但在刑事偵查、審判不同時間點的證詞在時間順序上略有差異,由於店內未裝設監視器,又僅有其他證人看到謝依涵攙扶張翠萍的證詞,且相關事證指向分開殺害,非刑事偵查時謝依涵自白的同時殺害。而陳進福的家屬未能充分舉證謝依涵是在店內下藥於店內販售飲料中,並導致陳進福飲用後陷於意識不清狀態,再將其攙扶離開至紅樹林處後予以殺害。判決駁回陳進福家屬請求媽媽嘴企業負連帶責任,本案仍可上訴[43]。
2021年10月27日,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呂炳宏及股東與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元。高院更二審指出,呂炳宏等人僱用謝依涵為員工,呂炳宏等人身為媽媽嘴咖啡店經營者,本應注意員工的安全衛生習慣與用餐環境,而有相當監督,並建立隨時抽查、檢驗的品質控管機制,避免員工得以利用製作飲料餐點的機會,添加有害物質,進而損害顧客生命、身體及健康。而對於員工在工作場域放置刀具,呂炳宏等人應為安全的控管,並應確實掌握員工於工作時間的行蹤;對於顧客在店內突發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也應建立通報機制及處理流程,並加以相當的注意。因此更二審合議庭認為,呂炳宏等人未善盡其監督及管理的注意義務,使謝依涵得以利用職務上機會,下藥、下刀殺害陳進福,且未能證明其對於謝依涵執行職務的指揮、監督,已盡相當的注意,判呂炳宏等人與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應賠償陳進福2名兒子各315萬9410元,共計631萬8820元。本判決可上訴[44]。
2024年2月6日,第三審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45]。
2018年3月8日呂炳宏前往監察院陳情,表示本案案發之初謝依涵向檢警誣指負責人呂炳宏、股東歐石城、鍾典峰均為共犯,造成三人蒙受不白之冤,在同案被告的筆錄不斷被洩漏下,被媒體以「殺人共犯」的角色進行報導,說他的咖啡廳是「龍門客棧」使他的事業遭到重挫。儘管後來不起訴,被上銬的照片至今仍在網絡上散佈,難以擺脫殺人犯的標籤,迄今仍然嚴重干擾其私生活。請求監察委員調查執行偵查程序的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等違法情事,並追究責任,以及訴求通盤檢討國內偵查不公開落實情形[46]。
2018年3月12日監察委員高湧誠、王美玉關注此事件,對司法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有無違背客觀性義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當對外發言等情事申請自動調查[47]。
2024年9月13日,時任檢察官吳宗憲公開還原當年偵辦的過程。他承認曾對呂炳宏說過「你老婆說你殺了人」,但澄清這是根據當時偵查小組提供的資料,並非出於誤導或逼迫呂炳宏認罪。後來,證據顯示該資料有誤,實際上是其他涉案人員的供詞,而非呂炳宏妻子的指控。吳宗憲坦言,自己確實說過這句話,並表示如果是他說的話,他願意承擔責任,這只是根據當時所掌握的資訊提出的詢問,並無惡意。[48]
接手案件後,吳宗憲與另一位檢察官逐步排除無關人士,最終確認呂炳宏並未涉案。9月14日,呂炳宏在社交媒體上對吳宗憲表示感謝,感謝他幫助澄清冤屈。他還強調,當時出現的誤會源於偵查資料的錯誤傳遞,而非吳宗憲的個人過失。[49]
媽媽嘴咖啡店除了八里本店之外,在淡水亦有一間分店。
(因合約到期,現已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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