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法制局(日語:内閣法制局/ないかくほうせいきょく Naikaku Hōsei kyoku */?),是日本行政機關,置於內閣下,負責行政機關法案審查和法制相關調查。[1]
日本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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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法制局 | |
內閣法制局(日語)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62年(昭和37年)7月1日 |
前身機構 | 法制局 |
機構類型 | 日本行政機關、法制局[*] |
機構駐地 | 日本〒100-0013 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3丁目1番1號 35°40′23.3″N 139°44′52.8″E |
僱員數目 | 77人 |
年度預算額 | 10億2,832萬2,000日圓 (2007年度) |
機構首長 | 內閣法制局長官:近藤正春 內閣法制次長:岩尾信行 |
上級機構 | 內閣 |
下設機構 | 第一部 第二部 第三部 第四部 長官總務室 |
授權法源 | 內閣法制局設置法 |
網站 | http://www.clb.go.jp/ |
影像資料 | |
內閣法制局所在的中央合同廳舍第4號館 |
概要
內閣法制局為內閣轄下機關,負責法案與法制的審査與調査等,其首長內閣法制局長官由內閣任命(內閣法制局設置法第2條)[1]。主任大臣為內閣總理大臣。在內閣會議決定向國會提出新法案之前,從現行法的觀點審查是否有問題,俗稱「法律守門人」(法の番人)[2][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前身法制局與司法省整合為法務廳(法務府),之後依據《法制局設置法》(昭和27年法律第252號),1952年8月內閣設置法制局,構成現在的基礎。接着隨着《總理府設置法等法律部分修正法案》(総理府設置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77號)的制定,1962年7月將《法制局設置法》更名為《內閣法制局設置法》,法制局也更名為內閣法制局。
沿革
- 1875年7月3日,太政官正院法制課改組法制局。
- 1877年(明治10年)1月18日廢止正院的稱呼。
- 1880年3月3日,法制局廢止,太政官設置法制部。
- 1881年10月21日,太政官成立參事院,參事院下設法制部。
- 1885年12月22日,太政官廢止,創設內閣制度。
- 1885年12月23日,成立屬於內閣總理大臣管理的法制局。由行政部、法制部、司法部三部組成。
- 1890年6月12日,法制局改屬內閣。廢止部制。
- 1891年(明治24年)4月10日,部制復活,為2部制(第一部、第二部)。
- 1893年11月10日,法制局改隸內閣,強化獨立性。[4]
- 1918年(大正7年)5月29日,部制復活,為2部制(第一部、第二部)。
- 1939年(昭和14年)4月28日,2部制改為3部制(第一部至第三部)。
- 1945年(昭和20年)5月24日,3部制改為4部制(第一部至第四部)。
- 1945年(昭和20年)9月6日,4部制改為3部制(第一部至第三部)。
- 1945年11月24日,法制局設置次長。
- 1948年2月15日,與司法省整合,以法務總裁為首長設置法務廳。
- 法務總裁下為5長官制,其中由法制長官與法務調査意見長官接續原法制局職務。
- 法制長官下設長官總務室與3局(法制第一局至法制第三局)。
- 法務調査意見長官下設長官總務室與3局(調査意見第一局、調査意見第二局、資料統計局)。
- 1949年6月1日,《國家行政組織法》施行,法務廳改組法務府。
- 從原本的5長官制改為3長官制、法制長官與法務調査意見長官整合為法制意見長官。
- 法制意見長官下設長官總務室與4局(法制意見第一局至法制意見第四局)。
- 1952年8月1日,法務府解體,設置法務省和法制局。
- 法制局首長為法制局長官,並設法制局次長。組織由長官總務室與第一部至第三部組成。
- 1962年7月1日,法制局改稱內閣法制局。增設第四部。
- 法制局長官改稱內閣法制局長官,法制局次長改稱內閣法制次長。
- 將過去的通稱「內閣法制局」成為正式名稱。
- 與參眾兩院所屬的議院法制局作出區別也是更名的理由之一。
- 次長職名於各省局次長同等,為避免局的文字而稱為「內閣法制次長」。另外,內閣法制次長是事務次官等會議的成員。
職掌
- 審查事務:閣議的法律案、政令案及條約案審查,對內閣呈報意見以及所要的修改。
- 此為內閣法制局的主要事務,審查是否有與其他法律牴觸,文章體裁是否符合法律書寫慣例等等。在實務上,各部所屬之內閣法制局參事官,在與負責審査的省廳課長補佐階級諮詢後接手法案的起草與修正。
- 擬議事務:起草法律案和政令案,向內閣呈報。
- 內閣法制局起草法案的情形非常稀少。
- 意見事務:法律相關問題,對內閣、內閣總理大臣及各省大臣等意見具申。
- 負責回答內閣與各府省廳的諮詢。在國會,當大臣之間意見不一時,為尋求閣內的統一見解也多由內閣法制局長官應答。依據《國會法》第74條,當質問主意書包含法制問題時,也由內閣法制局回應。
- 調查事務:對國際內外法制進行相關調查研究。
- 其它一般法制相關事務。
組織
- 第一部(部長)
- 負責以下事務。
- 意見事務
- 調查事務
- 內閣府設置法3條5號所列事項(其他法制一般相關事務)中不屬於其他部會職掌之事務
- 憲法資料調查室(室長)
- 負責以下事務。
- 憲法調查會依據《憲法調查會法》(昭和31年法律第140號)2條規定之報告與調查會議事錄等其他關係資料內容整理
- 上述報告相關補充調查所需之必要資料收集
- 上述以外的命令事項
- 負責以下事務。
- 參事官
- 法令調查官
- 負責以下事務。
- 第二部(部長)
- 第三部(部長)
- 第四部(部長)
- 長官總務室(總務主幹)
- 總務課
- 會計課
- 調查官
人事
內閣法制局僅接收各省廳參事官以上的官僚,原則上為局長級以上幹部,並有僅採用法務省、財務省、總務省、經濟產業省4省出身人士的不成文規定。1952年以來所有長官的經歷皆為第一部長→法制次長→長官[6],直至2013年8月,首次由未有法制局勤務經驗、外務省出身的小松一郎就任長官[7]。
釋憲問題
《日本國憲法》除第81條規定最高裁判所擁有違憲審查權力外,並未明定解釋憲法之機關;一般推定釋憲機關是身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國會[8][9][10],但從未釋憲過。由於日本採內閣制,內閣有提案權,在法案出內閣前,內閣會議上若採行內閣法制局審查的法令見解,國會質詢時內閣法制局就依其見解答辯,或者作成政府答辯書;法案合憲性審查亦同,因此衍生出內閣法制局解釋憲法的非法定職權,而且在最高裁判所對違憲審査一貫消極[8]、自制[11]的態度下,導致內閣法制局異常以憲法解釋權威之姿[8],有如第二個最高裁判所[12]。不光解釋法案合憲性,也出現憲法疑義解釋的狀況:
- 自衛官是否文人
- 憲法第66條規定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須由文人擔任,1954年《防衛廳設置法案》及《自衛隊法案》在國會審議過程中,有國務大臣發言指自衛官是文人可任防衛廳長官,1961年2月24日林修三法制局長官(當時是法制局這個名稱)於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的答辯也明確表示如此;但1965年5月31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上,高辻正己內閣法制局長官的答辯卻推翻了這項解釋;2004年6月18日政府答辯書,又回復自衛官為文人的解釋。[10][13]
- 日本是否有集體自衛權
- 憲法第9條規定放棄戰爭、不承認交戰權、不保持戰力,唯因應冷戰時期潛在威脅,日本從現行憲法制定之初否定自衛權,到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的個別自衛權。此以1981年5月29日政府答辯書為典型代表,解釋國際法上主權國家理應有集體自衛權,但憲法第9條允許的自衛權是為了防衛國家,且須限制在最小範圍內,因此集體自衛權超出範圍為憲法所不許。[14][15][16][17][18]
- 隨着冷戰結束,東海、南海區域衝突逐漸升溫,配合美國重返亞太地區戰略,第2次安倍內閣於2014年7月1日以解釋憲法方式,認為憲法前言「國民和平生存權」、第13條「對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國民權利」因應局勢變遷,為守衛國民生命與和平生活,不違反憲法第9條下行使武力,宣佈解禁集體自衛權[19][20]。
由上述可知,儘管最高裁判所有決定合憲性的終審權力,內閣法制局卻常居於解釋憲法的主導地位。憲法具最高性,解釋憲法效力亦最高性,所以釋憲機關不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國會、就是最高法院,或者超然的特設機關,依憲政主義節制政府權力原則,絕非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否則豈不超脫法律之上;更何況內閣法制局僅內閣轄下部門,作出憲法解釋的獨自判斷顯然並不適切。
註釋
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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