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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襲形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兄終弟及是世襲制度的一種,另一種常見世襲方式為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的情況除出現於君權之承繼,也適用於某些可以世襲的官爵承繼權。在中國清朝時,顏回後人就多次以兄終弟及之例,承襲翰林院五經博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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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歷史上多見少數民族政權早期(例如金元清)及古三代,例如商代王位由王弟與王子繼承並用的制度。傳弟一般按年齡長幼依次繼承,兄終弟繼;傳子有傳兄之子、傳弟之子和傳嫡子幾種。
商朝長期兄終弟及制和父子繼承制並行,中期太庚三子小甲、太戊、雍己正式改為兄終弟及的制度,相繼為王,使中期經常發生王位的糾紛,又稱「九世之亂」,直至商朝後期盤庚遷殷後才穩定。但商朝和後來的宋國仍然延續着兄終弟及制的傳統,這種做法也偶見於中國後世朝代。
根據趙光義的說法,宋昭憲太后認為後周滅亡皆因幼主臨朝,所以留下兄終弟及的遺言,要求宋太祖立下金匱之盟,宋太祖被迫接受,死後傳帝位給趙光義,即是太宗。但此說疑點重重,宋太祖時代未曾聽聞此說,且太宗即位後立即迫害太祖之子,歷史學家鄧廣銘、張蔭麟等論証「金匱之盟為虛構」,至今「金匱之盟為虛構」是最有影響力的說法。
元朝時期,元武宗海山在1311年死後由其弟元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繼承王位,是元朝唯一的兄終弟及的例子。
及至明,朱元璋在《皇明祖訓》中明確規定:凡朝廷無皇子,必兄終弟及,須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雖長不得立。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武宗駕崩,就據此立興獻帝朱祐杬之次子朱厚熜為嗣,即明世宗。
871年4月,英格蘭威塞克斯王國埃塞爾雷德去世,儘管他留下了兩個幼子,但根據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加上丹麥人的大軍壓境,使得阿爾弗雷德大王順利繼承了威塞克斯王位。
現存的伊斯蘭國家及阿拉伯國家的君主制國家中,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是兩種常見的繼承方式。沙特阿拉伯是採用兄終弟及的典型例子,自1932年建國以來除了開國君主伊本·沙特之外,歷代君主都是他45個兒子之一,直至薩勒曼一朝才因其兄弟皆已年邁而打破此一情況,由其兒子穆罕默德·本·薩勒曼擔任王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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