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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亦稱秘密拍攝(英語:secret photography),是指利用攝影器材在當事人不允許的情況下拍攝身體私隱部位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等,偷拍在世界各國屬於重大刑事犯罪[1]。
現代攝影器材先進新穎,例如利用間諜技術器材則使到偷拍變得更加容易,在一些色情網站上經常有「密室偷拍」的影片流傳。另外,使用望遠鏡、極長筒遠攝相機、攝錄機、附有拍攝功能的手提電話或者移動電子設備等拍攝或者攝錄當事人(包括演藝、名人及普通人等)的生活片段,亦稱偷拍,有法官認為,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在所不問,但是不被大多數學者接受[2]。
對於偷拍裙底春光的人,犯罪心理學專家指出,他們多為出於好奇,為了尋求刺激而偷拍[3]。有總結偷拍者的動機為三點:滿足個人私慾、敲詐勒索、傳播售賣[4]。
在香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偷拍行為備受關注。香港警務處表示,在2011年,港鐵範圍內共發生了78宗偷拍裙底案件[5]。由於一些偷拍案件在非常隱蔽的情況下發生,並且只有偷拍者一人單獨進行而當事人對被偷拍為毫不知情,故此上述這些數字純粹「冰山一角」[6]。年齡最小的偷拍裙底春光疑犯更只有11歲[7];而女性在被偷拍後不敢於主動求助,羞於啟齒,更是間接助長歪風,使到偷拍行為變得愈來愈猖獗。另一方面,由於法律處罰偏低,甚至沒有處罰,致使偷拍行為泛濫。如《美國之音》、2023年相關報道提及,在中國大陸偷拍者受到的處罰,「有時候僅僅是警察口頭警告幾句,有時候則什麼後果都不會有」。涉嫌猥褻女性的偷拍視頻則可能因偷拍者不曝光面容,很難辨識具體受害者,造成定案困難[4]。
其他不同場所的事件:
一些日本成人影片製造商的產品標明「盜撮」(偷拍、盜攝)的主題,但必須演出的人員也是經紀公司提供,否則即已構成觸犯刑事罪行[13]。
2006年8月22日,《壹本便利》刊登了香港女子組合Twins成員鍾欣桐在馬來西亞舉行演唱會期間在後台更衣的照片,懷疑被事先安裝的針孔攝影機偷拍。英皇娛樂集團有限公司聲言將採取法律行動聲討。截至8月底,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已收到近2000宗投訴[14]。
2012年3月在香港有一個法庭案例,娛樂雜誌《忽然1周》及《FACE周刊》以公眾利益之名,偷拍藝人裸照。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壹傳媒侵犯個人私隱。私隱專員認為,偷拍「花邊新聞」不涉「公眾利益」[15]。
有一個不當拍攝的案例發生在2012年,事發地擺放有作為宣傳模特兒或裝置藝術供人觀賞或合照的動漫人物角色(約12歲、金髮、大眼的女孩)的等身模型,一旁標語寫着「請勿觸摸」,但一位動漫狂熱份子將模型的裙子掀起來,再跪下來近距離拍攝裙下風光[16]。
若攝像機有紅外線照明,普通手機很容易偵測得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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