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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使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信用狀(英語:Letter of Credit,縮寫:L/C或LOC),是國際結算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1]因其為銀行風險而非商業風險,較為安全可靠,故廣泛被採用為交易方法,但相對地,信用證的相關費用較高,形成交易成本的增加。
信用狀的開具必須由付款人向銀行申請。開狀行在付款人繳納開狀費用和保證金之後,開狀行會開具信用狀,保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向受益人付款。根據開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信開信用狀和電開信用狀兩種。信開信用狀是指開狀行開具紙質信用狀,並且上面蓋章和加編密押,通過郵寄的形式送達通知行。電開信用狀是指開狀行在信用狀上面加編密押之後通過電傳的形式送達通知行。[1]
雖然開具信用狀的時候是以購銷合約為依據,但是信用狀開具以後不會受到購銷合約的約束,如果合約發生變更,只要受益人符合信用狀上面記載的條件,銀行仍然會向受益人付款。[1]
根據分類依據的不同,信用狀可分為跟單信用狀和光票信用狀、保兌信用狀和非保兌信用狀、即期信用狀和遠期信用狀、可撤銷信用狀和不可撤銷信用狀等。
跟單信用狀是指受益人必須向銀行提供信用狀上面註明的商業單據,才能夠收到貨款的信用狀。光票信用狀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向銀行提供任何商業單據就能夠收到貨款的信用狀。[2]
在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狀能夠保護買方的利益,所以大多數的國際貿易一般會使用跟單信用狀。光票信用狀一般只用在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的情況下。[2]
保兌信用狀是指除了開狀行以外,由另一家銀行保證承擔付款責任的信用狀。非保兌信用狀是指只有開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信用狀。[2]
因為保兌信用狀同時有兩家銀行保證付款,相對非保兌信用狀更能保證賣方的利益,因此在大額的國際貿易中,會使用保兌信用狀。而在小額的國際貿易中,一般只使用非保兌信用狀。[2]
即期信用狀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狀規定的商業單據之後,開狀行立即支付貨款的信用狀。遠期信用狀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狀規定的商業單據之後,需要等到規定期限開狀行才支付貨款的信用狀。[3]
即期信用狀有利於賣方回籠資金,遠期信用狀有利於買方資金周轉。[3]
遠期付款信用狀又分為延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Credit)和遠期承兌信用狀(Acceptance Credit)。
可撤銷信用狀是指發證行不需要經過受益人同意,可以單方面修改和撤銷的信用狀。不可撤銷信用狀是指發證行必需經過受益人同意才可以修改和撤銷的信用狀。[2]
因為可撤銷信用狀對賣方的風險太大,賣方一般不願意接受可撤銷信用狀。在國際貿易中,一般只使用不可撤銷信用狀。按照《UCP500》[需要解釋]的規定,沒有註明是否允許撤銷的信用狀屬於不可撤銷信用狀。[2]
根據信用狀分類依據的不同,信用狀還可以分為可轉讓信用狀和不可轉讓信用狀、循環信用狀、對開信用狀、對背信用狀、預支信用狀、付款信用狀、承兌信用狀和議付信用狀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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