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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簡稱供銷總社(官方英文縮寫:China CO-OP),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行政級別為正部級。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同時也是國際合作社聯盟(ICA)的成員[1]。理事會內設機構14個,監事會內設機構1個,共有11家出資企業、16個直屬事業單位和15家主管社團。理事會管理出資企業、直屬事業單位、主管社團。監事會設辦公室。[1]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前身可以追述到1949年11月成立的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的合作事業。1950年7月,中華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屆代表會議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草案)》、《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章程(草案)》等文件,成立了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供銷、生產、漁業、手工業、消費、信用合作社。由於調整商業與新稅制,供銷社遇到了極大的困難。1953年3月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向中央寫了《關於供銷社幾個基本問題》的報告,對供銷社的性質、基本任務、業務方針、經營系統、社員權利及現在的危機做了系統的闡述,建議中央「停止供銷合作社大批裁員、大量撤銷零售網的做法,避免合作社日趨瓦解的趨勢」。在國家扶持下,全國的供銷社得到了快速發展。1953年10月以後國家陸續對糧食、油料、棉花「統購統銷」。
1954年7月20日-25日在北京召開中華全國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共560人,8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合作社代表團參加了大會,中共中央代表鄧子恢,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林伯渠向大會致祝詞,程子華代表全國合作總社臨時理事會向大會作了題為「為進一步開展城鄉物資交流,促進以互助合作為中心的農業增產運動,支援國家工業化而奮鬥」的工作報告,葉季壯代表全國合作社臨時監事會,向大會作了「全國合作總社臨時監事會工作報告」,張啟龍作了「關於制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草案的說明」。大會聽取和審議了全國合作總社臨時理事會關於195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的報告和臨時監事會的審查意見。大會鑑於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所領導的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將單獨建立組織系統和全國領導機構,城市和工礦區的消費合作社將劃歸國營商業領導,因此決定將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改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並通過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按照章程規定,選舉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全國委員會委員97人,候補委員31人,理事會理事17人,監事會監事7人,正式成立了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領導機關和監察機關。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統一的供銷合作社系統,承擔對農村私營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1]選舉產生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全國委員會委員97名,候補委員31名,理事會理事17名,監事會監事7名。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一屆理事會於1954年7月31日舉行了第一次會議,選舉程子華為理事會主任,張啟龍、閆顧行、孟用潛、梁耀、鄧晨西為副主任。同時舉行了第一屆監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曾山為監事會主任,戴曉東、於樹德為副主任。
1958年3月大躍進時期,決定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與國營商業合併,基層供銷社下放給人民公社;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服務部合併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商業部。1958年9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零一次會議決定將第一商業部、第二商業部合併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1961年國務院財貿辦公室組織調研恢復供銷合作者問題。1962年又將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分開辦公,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恢復為完整獨立的系統,一切制度均按集體所有制性質辦。[1]
文化大革命期間,1970年中央再次決定將供銷合作社同國營商業合併,由集體所有制改為全民所有制;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商業部、糧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1975年,根據周恩來的指示,中央於當年2月決定恢復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供銷合作總社」,作為中央政府的一個部門,不再作為集體所有制群眾經濟組織。1978年,供銷合作社商品零售額佔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35.5%;占農村商品零售總額的68.2%;是當時商品流通的主渠道。
1982年2月,再次決定將供銷合作社同國營商業合併,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三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合併,但保留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牌子,設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保留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供銷合作社的獨立組織系統。從1982年到1988年,先後進行了恢復「三性」(群眾性、民主性、靈活性)、「五突破」(勞動制度、農民入股、經營範圍、內部分配、價格管理)、「六個發展」(發展系列化服務、橫向聯合、農副產品加工、多種經營方式、農村商業網點、科技教育)三個階段性改革。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明確了供銷合作社的宗旨、性質、地位和作用,決定恢復成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並提出了支持供銷合作社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這是「三合三分」。1997年至2003年,供銷社銷售量下降40%。1992年至1999年累計虧損近450億元,系統各種負債接近1400億元,基層12年連續虧損,基層與農民在地方的買賣關係也不復存在,職工停薪留職,供銷系統處於網破、線斷、人散的低潮期。1998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取消了國產化肥指令性生產計劃和統配收購計劃,由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自主進行購銷交易。1999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發佈,規定棉花的收購價格、銷售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國務院關於解決當前供銷合作社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國發〔1999〕5號)正式出台,供銷合作社的工作重點轉向了扭虧增盈。2000年全系統扭虧為盈,當年系統匯總實現利潤13.77億元。2001年,情況進一步好轉,匯總實現利潤16.39億元,2002年達到28.6億元。
2002年,供銷社系統開始市場化改革方案,核心內容是供銷社和供銷社下屬企業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自負盈虧,並引入社會資本;推動基層社發展,包括「四項改造」,即:以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改造基層社,以實行產權多元化改造社有企業,以實現社企分開、開放辦社改造聯合社,以發展現代經營方式改造經營網絡。後實施了「新網工程」,扶持基層經營服務網絡建設。2006年國務院印發了《聽取供銷總社關於建設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等有關工作匯報的會議紀要》,對「新網工程」思路給予充分肯定。2009年11月《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正式發佈,提出新形勢下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目標和任務是,堅持為農服務宗旨,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合作制基本原則,大力推進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加快構建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並舉、工貿並重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努力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幹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不斷開創中國特色供銷合作事業新局面。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農產品流通,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農業社會化服務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列入中央改革辦2014年工作要點,寫入中央一號文件和《政府工作報告》。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指明了深化綜合改革的總體方向、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2]2015年全系統銷售總額3.8萬億元,利潤總額354.4億元,資產總額1.2萬億。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深入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提升為農服務能力。
據《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2017年基本情況統計公報》,2017年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實現銷售總額5.4萬億,同比增13.5%。其中,農業生產資料類銷售額8831.8億元;農副產品類銷售額18413.9億元;消費品類零售額17587.7億元;再生資源類銷售額2711億元。全國供銷系統內的基層社經營網點34.1萬個;其中,日用消費品網點16.9萬個,農業生產資料網點11.8萬個,農副產品收購網點2.6萬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1.8萬個,覆蓋了全國90%以上的鄉鎮。下轄機關事業單位2660個,實行企業化管理78個,僅佔2.8%。基層社共30281個,組織農民興辦合作社18.59萬個。供銷系統擁有各類法人企業21852個,省社所屬企業1193個,省轄市社所屬企業3100個,縣社所屬企業16054個。2017年,國務院頒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就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出全面部署,明確提出全面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支持供銷、郵政及各類企業把服務網點延伸到鄉村,健全農產品產銷穩定銜接機制。根據2018年1月15日舉行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六屆理事會第五次全體會議的報告,供銷合作社系統自2013年以來,在中國恢復重建基層社1萬多家,使得基層供銷社總數超過3萬家,鄉鎮覆蓋率從2012年的56%提高到2018年的95%。[3]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供銷總社主管的中國畜產品流通協會、中國合作貿易企業協會、中國蜂產品協會、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等5家行業協會(商會)與供銷總社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4][5]。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組建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39號)、《中央編辦關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調整等問題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7〕101號)的規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承擔下列職責[1]: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調整等問題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7〕101號)的規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置下列機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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