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議民主(英語: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又稱間接民主(英語:indirect democracy),與直接民主相對立,是由公民選舉形式選出立法機關的成員(議員)來代表其在議會中行使權力(稱為代議)、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的一類民主制度。簡言之,就是人民通過其代表來進行統治,而不是直接進行統治。在此種政制之下,「主人」與「主事」相互分離,統治者被統治者的重合性身份被分開。 [1]約翰·密爾的話說:「人民應該是主人,但他們必須聘用比他們更能幹的僕人。」[2]

美利堅合眾國眾議院是一例代議民主制下立法機關

民主政治可以有許多種分類方式,沒有任何一種分類法具有絕對性,英國政治學家戴維·赫爾德在專著《民主的模式》中將民主政治分成九種類型,分別是古典(城邦式)民主、共和主義民主、自由主義民主、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民主、競爭式精英民主、多元主義民主、法治民主、參與式民主及自主式(世界主義)民主等。 [3]而最常見的分類方式就是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現代大部分國家均並非直接民主制。

代議民主制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4]但是在實踐中,形式上的控制機構和實際的控制機構不符,人民形式上擁有的權力與實際有限的權力不符,議員的承諾與實際表現也常常不相一致,甚至還有民主倒退的可能,因而飽受詬病。

代議起源

代議制起源於13世紀的英格蘭,其標誌是英格蘭議會的形成。英國代議制是英國社會發展與新興社會力量作用下應運而生的產物。最初,議會只討論國王徵收賦稅問題,後範圍擴大至立法問題。 [5]在19世紀資產階級推翻封建君主專制統治過程,代議制度逐漸形成且發展和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過擴大選舉權,代議制逐漸被西方社會全面採納。

「代議」就其詞義而言是「代表商議」、「代表議事」,即指某人代表某一特定的群體,同另一些代表其他群體的人,就彼此共同面臨的問題(事務)進行商議、討論,必要時共同做出決定,以便採取一致行動。 「代議政制」是指代議在國家的政治生活領域中具體運用後形成的一種國家政治制度。 [6]它的重要特徵是代議與輪換,它包含了議員代表着民眾行使國家或地區權力,議員是由有選舉權的人民選舉出來的,議員代表有一定的任期,議會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及通過會議行使權力這些內容。

代議國家

民主在20世紀末冷戰結束後成為世界潮流,大部分國家都宣稱自己是民主國家。所以,無論是民主或威權政體,都會依據其各自不同的需求,而建立一套專屬的選舉代議制度;但由於國家屬性的差異,上述之制度也將會有明顯的區別。目前的世界包含各式各樣的選舉及選制,因此有關選舉的角色或功能觀點總有不同。賀羅撥和米勒(Hamop and Miller)就指出,關於競爭性選舉的功能,有兩種相對比的觀點。傳統的觀點認為,選舉是要求政治人物負責的機制,並且使政策得以反應民意。這強調選舉的「由下至上」功能,包括政治的甄選、選出代議士、組成政府、影響政策,此為民主國家的選舉。

另一方面,較為激進的選舉觀點,是由本傑明·金斯伯格這類自由意志主義者所發展出來,其指出選舉是政府與政治精英對其選民施以控制的工具,使其人民變得更為沉靜和順從,也能挑出比較不會反對的方案,目的為方便其統治。這強調選舉的「由上至下」功能,威權國家發展的經驗,以及為了執政當局統治上的需要,威權政體同樣也會有選舉與代議制度的設計,不同於民主國家之「公平競爭」的選舉特性。

參見相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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