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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
按照相關規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指導當時的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的工作。
為進行工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對這些部門和部門所屬的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情況。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設置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1950年成立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撤銷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的決定,為了適應1953年即將開展的全國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加強對各項工作的集中統一的領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下成立國家計劃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置地質部、從重工業部分設第二機械工業部(主管國防工業),將原貿易部分設為新的對外貿易部和商業部。為此,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機構也做了相應調整,撤銷了中央財經計劃局、中央技術管理局、中央外貿企業局、礦產地質勘探局。
1953年,財政經濟委員會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辦公廳,分別指導有關財經方面各部門的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成立了國務院第三辦公室、第四辦公室、第五辦公室、第六辦公室、第七辦公室和第八辦公室,協助國務院總理分別掌管工業、交通、財貿金融、農林部門的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命,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副總理兼任)、副主任三名,委員五十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員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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